把握关键点,准确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作 者:
张剀 

作者简介:
张剀,《中国税务报》记者。

原文出处:
中国税务报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8 年 04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关键点一:界定基本概念,看准优惠前提

       谈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北京市某软件企业的税务总监刘女士如数家珍,但是聊起其中的基本概念,刘女士则表示“还需要好好看看文件”。知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以下简称《指引》),正在出差途中的刘女士第一时间在手机上阅读了《指引》全文,第一反应是“很多基本概念都讲透彻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说,企业享受上述优惠的重要前提,是要搞清楚相关的基本概念。

       施志群告诉记者,对于什么是研发活动,不少纳税人都搞不清楚。对这一基本概念,《指引》从科技、会计和税收三个角度都做了清晰的阐释,特别从科技方面做的界定,有助于纳税人理解,减少误判。《指引》明确,企业研发活动是指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系统组织形式和较强创造性的企业活动。其中,明确的创新目标,包括知识创新、技术改进、产品开发和服务改进等,即通过研发活动行程前所未有且具有价值的客体;系统组织形式,指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实施,活动围绕着具体的目标,有一定的期限,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是有边界和可度量的;较强的创造性,指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有一定的风险并存在失败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帮助纳税人从科技方面准确理解研发活动,《指引》介绍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研究与开发调查手册》《弗拉斯卡蒂手册》中,从研发性质维度对研发活动的分类情况,供纳税人参考,这一点获得了很多纳税人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专家的点赞。施志群表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虽然是一个税收处理事项,但在具体的处理中又必须从科技角度做出考量。《指引》重点突出了科技方面的判定标准,“很接地气,也很有价值”。

       中翰税务合伙人郝龙航告诉记者,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是实践中容易搞错的两个重要基本概念。有些大型的研究开发项目,往往不是企业独立完成,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由于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适用的加计扣除不一致,为了准确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务人员需要明确研发项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好在《指引》做了清晰的界定,能够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郝龙航说。

       《指引》明确,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而合作研发是指研发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项目的某一个关键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合作方应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而非仅提供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活动。

       另外,《指引》对自主研发、集中研发、创意设计活动等相关概念都做了区分,并对其中的要点做了重点分析。郝龙航建议,纳税人在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对关键的基本概念界定不清时,可以重点研读《指引》中的相关内容,绝大部分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关键点二:细究特殊规定,尽享税收优惠

       与以往政策相比,119号文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了一些调整和完善,主要亮点包括:放宽了研发活动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简化了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减少审核程序等。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总裁孙洋提醒纳税人,最近几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了一系列新调整,尽可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其中的特殊规定。“相比较而言,常规性规定多数纳税人都比较熟悉。”孙洋说。

       一般情况下,税收优惠是不能叠加享受的。但是,《指引》提示了一条例外条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在这方面,《指引》特别做了举例说明——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