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青少年权益保护主体性缺失问题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玉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山东省社区发展与社会工作研究中心主任,哲学博士

原文出处:
中国青年研究

内容提要:

农村留守青少年权益保护体系明确了各主体的责任,但存在着农村留守青少年权益主体性缺失的现象,主要表现在政策层面、关爱行动中对农村留守青少年权益主体的忽视,以及对主体间性的忽略。究根求源在于思想观念,尤其是传统的青少年观所持有的观点与思维范式的影响,表现为群体的整体性与特殊性混淆、可能性问题推测与真实性问题理解的交织。以优势视角聚焦农村留守青少年群体主体性发展的能力基础,建构以农村留守青少年权益主体能力建设为核心的权益保护机制,是增强农村留守青少年权益主体性的根本路径。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1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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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伴随着农村留守青少年受侵害、自杀等恶性事件曝光,留守青少年的权益问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保护留守青少年权益的呼声也在不断地提高。建构与完善农村留守青少年权益保护机制与体系,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但是,笔者通过有关政策与关爱行动的研究发现:农村留守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框架体系之中存在着主体缺失的现实——作为权益主体的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缺席。这说明我们没有全面观照到这一群体的特殊性,以及作为主体的农村留守青少年所应该具有的责任意识与权益能力的自我建设问题,透视出我们社会中存在着思想观念深层的问题——传统青少年观与权益观念所存在的偏差,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农村留守青少年权益保护主体性缺失的表现

      本文所指的农村留守青少年是指已上小学(大约6岁)到18岁以下的留守未成年人,实际上是涵盖了学界所界定的留守儿童的年龄。有的学者将留守儿童的研究限定为一定年龄阶段的青少年,如初中生、小学生等;有的学者直接将留守儿童的年龄界定为“6~16岁”[1]、“14周岁以下”[2]、“不满16岁”[3]、“18周岁以下”[4],等等。民政部门2016年对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的年龄为16岁以下。从国际视野或者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的确将18周岁以下的留守未成年人称为留守儿童更为准确,因为联合国《国际儿童公约》将儿童的年龄界定为18岁以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本土化的语境中,儿童往往是低龄的、缺失主体性、需要倍加呵护的群体,青少年却是具有一定主体性的群体。实际上,无论称谓是留守儿童,还是留守青少年,都无关紧要,重要的是我们要认定这样的事实:这是一个自主性正在长成的特殊性群体,对其主体性的观照或忽视都会对他们主体能力的提升与健康成长产生直接性的影响。

      农村留守青少年权益保护主体性缺失不是简单的疏漏,更不是故意性的遗漏,而是社会权益意识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现象,也是我们现实青少年观的直接表现。

      1.政策层面有关农村留守青少年权益主体的缺席

      农村留守青少年权益保护框架体系是在有关政策指导之下建构起来的,是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大框架之下而形成的针对农村留守青少年权益保护体系,其强调了各方主体的责任,强调关爱保护机制的建设。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提出,未成年人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要求对未成年人实现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与司法保护,强调了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适应其身心发展规律特点,以及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5],提出了要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但如何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与能力建设,未做系统与具体的规定指导,只是较为具体地强调了各方面主体的责任与教育任务。

      从农村留守青少年有关政策来看,仍然存在着农村留守青少年主体性的缺失问题。农村留守青少年开始纳入国家政策视野,始于2006年3月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有关农村留守青少年的教育问题作为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而被关注。2010年开始强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与机制的建立,提出要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出台,提出要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强化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建立相关机制等等,为留守儿童权益保护进一步明晰了责任,指导的可操作性较为明显。责任主体表现为:家庭监护主体,县、乡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力量主体,教育部门和学校主体,群团组织主体,但仍然缺少的是对留守儿童作为主体的认定。

      2017年民政部、团中央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的指导意见》,指出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农村留守青少年关爱保护中的作用、任务要求等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也将成为农村留守青少年保护的责任主体。可见,农村留守青少年关爱保护体系的多元主体参与已经是政策、决策的规定与要求,为农村留守青少年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支持成为未来关爱保护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与发展方向,但是有关农村留守青少年权益主体性如何发挥,仍是尚待开发的土地。

      2.关爱行动中留守青少年权益主体的忽视

      现实中人们对农村留守青少年的关爱意识已经得到激发,各种关爱力量在不断汇集。自2006年以来,从国家各部委对国务院有关农村留守儿童政策(意见或通知)的贯彻与实施,可以看到关爱与保护农村留守青少年已经成为共识。从各部门联合发文的关爱行动中,可以看到各部门对关爱活动的倡导和执行,以及农村留守青少年关爱体系的不断建构与趋向完善。从开始的关爱资源倾斜(主要是教育资源的倾斜),到后来的营造社会关爱氛围、强化公众与农村留守青少年的平等意识与观念——“共享蓝天”计划与行动的实施,再到建构学校、家庭与社区的联动机制和关爱体系,保障农村留守青少年权益的意识在不断增强。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样的发展轨迹:由教育部门的关注开始,到多个部门的共同参与和行动;由单一性的关爱行动,再到整合性力量的形成、系统化关爱体系的建构,可以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推进了农村留守青少年关爱行动的实施,也出现了一些具有影响性的项目与方式方法,如“希望社区”项目、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安康计划”、“代理妈妈”等一些特别关爱行动的开展,确实为部分农村留守青少年解决了一些现实生存与发展的问题。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希望社区”项目,有效地解决了部分流动与留守青少年校外学习与活动的场所,使得他们拥有了“四点半课堂”和较为安全适宜的活动阵地;寄宿制学校的建立,将所在区域的农村留守青少年聚集在学校之中,比较有效地避免了他们生活无人照顾的困难与相关风险,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关爱、保护与成长的有机结合。但是由于资源的限制,“希望社区”、寄宿制学校的数量仍然无法满足庞大农村留守青少年群体的需求,只能够解决局部地区的问题,同时也无法彻底解决这些农村留守青少年生存与发展所面临的所有问题。除此之外,社会上还有很多属于自发式的关爱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社会力量,有的给予农村留守青少年一定的资金、物质的支持,有的以短期的支教、慰问等志愿服务的方式。排除少数名为关爱实则伤害的“关爱行动”,其他的关爱行动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目标农村留守青少年的关爱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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