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个世界的种种不美好,我们总是在追问:这个世界真的会好吗?历史上和现实中,诸多有感于社会之严酷生存事实的所谓“何以可能”的应然性追问和理智期望,至少深蕴着两个方面的意味:一是担忧。考虑到特定时代既定的历史传统、制度理性以及意识形态等的钳制,这个问题可能没有一种有效的、最佳的甚或最终的解答。二是希望。依照“文明进步论”的现代性叙事模式,在人类现有的智识范围内,我们可以期望对这个问题能有一个较为合理的述说。 生而为文明时代的现代人,没有人不希望自己生存在一个“美好的世界”。有关美好的世界,必然有许多的属性和值得向往、追求的东西。但无论如何,“正义”一定是最为重要的特质性内容。生活在一个被非正义的观念所统治的世界里,决然不会有什么“美好的体验”。 当代社会的正义问题之思,关键不是去求得一个完美的、规范的正义的理念(然后以此为范本观照并规约现实),核心之处在于以对各种正义理念及其所由产生的历史传统、制度和文化环境进行比较性分析、判别为基础,作出符合我们自己真实需要的理性(理想)选择。由此,本论题的关注所在,就是面向“现实”的正义实践何以可能的问题。或者说,在特定历史条件和制度安排下,以合理的理念和实践,有效地推进社会正义如何可能的问题。 一、“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财富创造与分配的合理逻辑吁求: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悖歧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所提出的有关美好社会之正义的理念的理论基础和未来方案,遭到当代诸多正义论研究者的质疑与责难。争论集中于如下几个问题:马克思有正义论吗?马克思是在何种意义上谈论正义问题的?“劳动价值论”的真实意义是什么?它是如何构成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基础的?如何看待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雇佣劳动?资本对工人的剥削从而整个资本主义制度是非正义的吗?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正义的社会? 论争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期。1963年,在美国政治和法律哲学学会编辑出版的《正义》论文集中,罗伯特·C.塔克(Robert C.Tucter)发表了《马克思与分配正义》一文。1969年,塔克在其《马克思的革命性观念》一书中明确提出了“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吗”之质疑,以及对它的否定性回答①。 塔克论点一出,伍德很快回应并作出了更为精细的分析与论断。伍德指出,就马克思对社会现实的所有细致研究而言,就马克思对有关社会现实的理性评价的深刻关注而言,我们在其作品里没有发现他真的试图提供一种清楚而积极的权利或正义感念②。“……正义不是人类理性抽象地衡量人类的行为、制度或其他社会事实的标准。毋宁说,它是每种生产方式衡量自身的标准,它只是在特定生产方式背景下呈现于人类思维中的标准。因此,并没有适用于任何或所有社会形式的‘自然正义’的概念或通则。例如,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拥有所有权或放贷可以取息,这些东西谈不上正义或者不正义。”③“假如有马克思的正义概念的话,资本对工人的剥削也是正义的。因为资本主义生产中买卖的正义是满足并适合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④人们通常把支持上述观点的人称为“塔克—伍德”学派。 该学派的主张引起了不小的争论,以柯亨为代表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以及胡萨米等是坚决的反对派。“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大多认为,为马克思所发现的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尤其是有关“资本主义必然灭亡与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等论断需要重新审视。因为,“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不是固定的也不是方法论意义上的。在试图重新解读马克思的过程中,分析马克思主义走向了对社会正义的探索”⑤。在这一学派看来,作为马克思主义终极关怀意义上的美好的社会主义以及共产主义,必须有一个恰当的“规范”基础,因为,要将关于未来的理想变成人们的内心的坚定信念,“就要说服人们这些理想在道德上是正当的并值得追寻”⑥。在与“塔克—伍德”的争论中,柯亨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他先后发表了《劳动价值论与剥削概念》、《自由、正义与资本主义》、《自我所有权、世界所有权与平等》、《为什么不需要社会主义呢》以及《如果你是一个平等主义者,你怎么如此富有?》等多篇论文。以《劳动价值论与剥削概念》为例,柯亨明确指出:“本文表明劳动价值论与剥削概念之间是一种互不相关的关系。劳动价值论并不是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适当基础……”“……很明显,工人确实创造了某种东西,他们创造了产品。虽然他们没有创造价值,但创造了拥有价值的东西。这一措辞上的差别包含着巨大的观念差别。之所以能对剥削进行批判,并不在于资本家得到了工人创造的一部分价值,而在于资本家得到了工人生产的产品的一部分价值。无论工人是否创造了价值,他们都生产了拥有价值的产品”⑦。 在《马克思论分配正义》一文中,胡萨米追问到: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正义的吗?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谴责,是否(至少有一部分)建立在资本主义不正义的基础上⑧?胡萨米的回答是:“在这个问题上,几乎看不到他直接而明确的观点,他的看法常常游离于两者之外……”“分配正义关注的是针对特定分配行为的道德评价。分配正义的标准尤其用来界定应该如何分配财富和收入,或是衡量实际分配行为在道德上是否值得推崇。”“因此,马克思是否将资本主义视为正义的,这个问题似乎首先就是一个是否用上述分配标准来衡量资本主义的财产分配和收入分配的问题。然而,马克思的道德社会学指出,道德总是具体存在于特定的社会语境中。”⑨胡萨米进一步指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上层建筑的各种要素——无论是像政治观念、法律观念或道德观念这样的思维方式,还是像国家这样的制度——都有两层决定因素。一层是它们得以存在的生产方式(或社会类型),另一层是它们所代表的阶级利益⑩。胡萨米依照马克思的立场正确地指出:“通常说来,每一个统治阶级都会把自己的阶级利益描绘成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并据此声称,其规范所表述的是‘自然’正义或某种绝对的正义。”(11)而伍德和塔克由于只看到了规范的社会决定因素,而忽略了规范的阶级决定因素,结果他们认为,“对马克思来说,规范与生产方式相适应时就是正义的,当它与生产方式不相适应时就是不正义的。他们忽视了马克思关于在同一生产方式内的道德观念与被压迫者阶级之间关系的看法”(12)。显然,伍德的错误在于其立论基础本身,同时更重要的是他因此无法看到马克思在分配正义问题上所持有的鲜明的一贯的道德立场。胡萨米由此得出自己的结论,如果资本主义的生产和分配方式是一种“掠夺”,那么可以设想:“在马克思的心目中,也就存在一个合乎正义的生产和分配价值规范,那就是消除这样的剥削,恢复工人阶级的‘真实生活’”,如此,“分配正义也关涉到对特定分配方式的道德评价”(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