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规范的类型、功能及其历史变更

作 者:
林剑 

作者简介:
林剑,华中师范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历史唯物主义学会副会长。湖北 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人的生活是一种社会性的生活,人的社会生活要得以可能,就必须是一种受到规范的生活,没有规范就没有社会的秩序,而一种无序的生活,即意味着是一种不可能的生活。人的社会生活存在着多个不同领域,有经济的、政治的、精神的区分。因而,社会规范也需要分成不同的类型,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不同的作用,不可将所有的社会规范简化为一。社会规范是人为社会,也是人为自己的立法,而社会规范的立法基础与根据,是社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它的功能既不是保障人们过一种幸福的生活,也不是保障人们过一种完美的生活,而只是保障人们过一种可能的生活。因而,评价一种社会规范合理与否、正当与否的标准既不是是否能促进人的幸福,也不是是否符合完美与神圣的要求,而在于是否符合社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要求。社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是历史的,因而社会规范也是历史的,不存在永恒不变的,具有普世性的社会规范。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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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9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675(2017)06-019-06

      人原本与自然界的其它存在物一样,只是自然界的一分子,或曰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当人作为自然界的一分子或一部分存在时,它是一种纯粹的自然存在物。当人作为一种纯粹的自然存在时,其生活与自然界的其它存在物一样,完全受制于自然必然性的本能驱使。当人开始以自己的活动或劳动自己解决自己肉体存在的生活资料的来源时,人便使自己从自然界中分离与提升出来,成为真正属人的存在物。当人作为人存在时,他已不仅仅是一种自然存在物,更是一种社会性存在物,因而也是一种历史存在物。人的社会与社会的历史,一方面是人的存在的对象,另一方面也是人的存在的空间与时间。这种空间与时间既为人的生活提供可能性的基础与条件,也为人的生活设置着边界与限制。人是一种社会的与历史的存在物,其基本的含义是指他的生活既是社会性的,也是历史性的,游离于社会与历史之外的存在与生活只可能存在于文学作品的想象中,而不可能存在于现实的境况中。人天生是一种“社会性动物”“政治性动物”……等等思想史上的命题,虽然给人以一种先验性的设置的色彩,在实际上却不过是人的存在与生活的一种经验性的概括与抽象性的表达。人的存在与生活是社会性的与历史性的,也即意味着人的存在与生活是一种受到规范与约束的存在与生活。

      人的存在与生活是一种受到规范与约束的存在与生活,并不是一种先验的假设,它不仅有其充分的现实性的经验根据,也有充分的历史性的经验根据,其经验根据不仅从人类社会生成同社会规范生成具有相同的历史轨迹中得到证明,更可以在人的现实存在与生活中各种不同形式的社会规范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中得到证明。人类社会的生成相对于社会规范的生成具有无可争辩的先在性,但这种先在性只是因果逻辑维度上的,而不是时间或历史维度意义上的先在性。在历史维度的意义上,人类社会的生成与社会规范的生成是相互作用与相互支撑的。社会规范既是人类社会得以形成的纽带与粘合剂,因为社会并不是单个人的简单相加与聚集,而是以一定的社会规范为纽带形成的关系与结构为基础的有机体,也是人类社会有机体得以维持与延续的条件与保障。没有社会规范的存在,人类社会与社会生活几乎是不可能的。人类社会与社会规范的演进是相互作用与相互支撑的,它们之间有着大致相似的历史轨迹,这不仅表现在社会发展的不同发展阶段上有着不同的社会规范相伴随,也表现在各个不同的民族在相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上也有着大致相似的社会规范。

      在人类社会历史最初的阶段上,人们的社会生活秩序主要是通过风俗与习惯得以维持的,风俗与习惯是人类社会的原始阶段上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社会规范。几乎所有的民族都没有例外的经历过自己的原始发展的阶段,也几乎所有的民族在自己的原始发展阶段上,社会生活的秩序无不是通过风俗与习惯的约束得以实现的。风俗与习惯是人类社会最早的,也是人类社会最初阶段上的起决定作用的社会规范形式。风俗与习惯的形成虽然具有自发的性质,并带有明显的自然的特性,但它生成于社会中,并服务于人的社会生活,因而也是社会的。风俗与习惯之所以能成为人类早期社会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社会规范,根本性的原因在于,在那个阶段社会生产力极其落后,并在更大的程度上受到自然条件与环境的制约,呈现出明显的自然性特征。人们所获得的生活资料除了满足共同体成员的最低需求之外没有剩余,因而社会成员之间没有分化与利益冲突,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相对简单明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人们所获取的生活资料在满足人们的最低需求之后,有可能出现剩余的情况下,社会便有了私有财产与私有制的产生。私有财产与私有制的产生与出现,不仅使社会成员之间发生分化,而且导致了阶级的产生与对立。在私有制与阶级社会中,人们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相对于原始社会来说要复杂得多,矛盾冲突也激烈得多,因而,人们的社会生活秩序再也不能依赖于自发性生成的风俗与习惯得以维持,新的社会规范的生成便成为必要与可能。从发生学的维度看,风俗与习惯是人类社会历史中生成的最早的社会规范,它是一切社会规范的母体,即使是在今天发达的社会形态中,风俗与习惯仍然是社会规范系统中的一个不能忽视的要素与形式,然而,相对于人类早期社会而言,其作用与影响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可以确认越往先前的历史回溯,风俗与习惯对人们社会生活所起的规范性作用越大,社会越发展、历史越向后延伸,其作用与影响越具有从属性地位的性质。

      在一个社会成员发生分化,利益与价值取向多元,存在着阶级差别、对立、冲突与矛盾的社会中,通常存在着制度的、法律的、道德的、文化的、风俗与习惯等多种规范形式。在文明形态的社会中,社会规范通常是由多种规范形式构成的一个有机性的规范系统。文明社会与人类早期的蒙昧社会与野蛮社会有许多不同特点与区别,其中的一个重要的不同特点与区别是,人类早期社会的社会规范通常是单一的,自发的性质,而文明社会的社会规范通常表现为一个有机的规范系统与自觉的性质。在一定的意义上也可以说,社会规范形式是否具有形式的多样性、系统性、自觉性,是社会是否达致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那么,在文明形态的社会中,人们的社会生活为何需要多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形式进行规范呢?多种并立存在的社会规范形式为何不能简化为一呢?深刻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在文明社会中,人们的社会关系以及由社会关系构成的社会结构具有复杂的性质,并呈现为有机性的特点;另一方面,多种并存的社会规范形式之间,尽管在其生成的原因与价值取向上具有大致相似的原因与性质,但它们各自对人们社会生活的作用与影响力并不相同,其规范力不仅存在着大小之别,还存在着软硬之分。所有的社会规范的生成都是由人们的社会关系决定的,并反映与服从于人们的社会关系存在与发展的要求,然而,人们的社会关系虽然是一个有机性的结构整体,却又是存在着层次不同的区分,有的在社会结构中处于基础性、核心性的地位,有的则属于派生的并处于从属性的地位。一般说来,那些在人们社会关系中的处于基础性、核心性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社会规范通常具有硬约束或强约束的性质,而由那些派生的或不具有核心地位的社会关系决定的社会规范其规范力相对要弱些或软些。如果以社会规范的约束力作为标准对社会规范进行分类的话,似可将制度、法律一类的社会规范纳入强约束规范的范畴,将文化、道德一类的社会规范纳于软约束规范的范畴。风俗与习惯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属于硬约束规范,在文明形态的社会中应归于软约束规范范畴。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具有教化、范导与约束的双重功能与属性,但不同的社会规范其价值取向的视点则有所不同。属于强约束的社会规范的价值取向的着眼点更多的偏向约束与禁止,属于软约束的社会规范的价值取向的着眼点更多的偏向教化与范导。一种文明形态的社会中,不能只有软约束的社会规范,没有硬约束的社会规范,在缺乏硬约束社会规范的情况下,人们的社会生活是难以有序的,但一个社会也不能只有硬约束的社会规范,并将所有的社会规范都纳入硬约束的范畴,这样的社会会给人们一种严酷的感受。正因如此,文明形态的社会中,需要多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形式的存在,不能将所有的社会规范形式简化为一,这是各种形式的社会规范都有自己存在的独立价值的原因与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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