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黑格尔偶然性论题的继承与超越

作 者:
颜岩 

作者简介:
颜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梳理了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偶然性论题,认为二者尽管都同时肯定和批判偶然性,却存在重要差异。黑格尔过分强调必然性,从而忽略了偶然性的发展逻辑和特殊本质;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部分思想,但在诸多方面超越了黑格尔的理论视界:马克思将视域从认识论拓展至存在论,将理论思辨转为现实关注,将绝对必然论转为历史可能论,将逻辑预设论转为经验实证分析,特别是通过批判“偶然的人”而将矛头指向资本主义制度,从而走向了革命实践。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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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0

      国内已有不少学者对马克思的偶然性论题(偶然性概念、偶然性与必然性的关系等)进行过深入的探讨,大致形成了以下两种见解:第一种观点坚持必然性高(重)于偶然性。具体而言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坚持实体论的学者,倾向于用传统教科书辩证唯物主义的范式解读马克思,即忽视历史和自然的差别,强调历史规律与自然规律一样具有铁一般的客观必然性。另一类是坚持主体论的学者。20世纪80年代,我国学界展开了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的争论,紧随其后的是关于哲学教科书体系改革的大讨论,有些学者开始从实践和主体角度重新审视马克思,提出应重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强调自然与历史的差别。主体论的解读模式尽管在口头上承认了偶然性的地位,却依然秉持着必然性高于偶然性的基本信念。第二种观点则强调不应该遗忘偶然性,主张重塑偶然性范畴在马克思思想发展进程中的地位。(参见许恒兵)本文的主题是探讨黑格尔与马克思的偶然性论题,重点阐明马克思究竟在何处继承并超越了黑格尔。与上面谈到的关于偶然性的争论不同,本文的基本定位不是认识论,而是历史观,关注的重点是现代性条件下个人的命运问题。本文的基本观点是,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继承了对偶然性的批判性立场,由此引出了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性张力,而他对偶然性和必然性的双重批判,对人类解放的现实关切以及实践论的转向,又超越了黑格尔的理论视界。

      一、黑格尔:从偶然性到必然性

      在黑格尔的整个哲学体系中,偶然性和必然性是一对重要的范畴。总体上看,黑格尔认为必然性比偶然性高一个层次。有时,他把偶然性等同于可能性,“可能性也就是单纯的偶然性本身”。(黑格尔,1980年,第300页)但更多的情况下,他把偶然性和可能性一起视为现实性的两个环节、两种形式。黑格尔认为,偶然性是一种他在的形式,其存在根据由他物决定。然而,自由却不能依赖于外物,它只能依赖于自己而存在。也就是说,偶然性意味着一种不自由的状态。具体说来,偶然性的缺陷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阐明:从理论层面(认识论角度)看,偶然性仅仅是现实性的一种片面形式,认识的任务恰恰是避开偶然性,努力发现事物内部隐藏的必然性(规律)。就此而论,科学,特别是哲学的任务就是“从偶然性的假象里去认识潜藏着的必然性”(黑格尔,1980年,第303页)。从实践层面(社会历史领域)看,偶然性带有一种任性。任性最大的特点就是其“内容不是通过我的意志的本性而是通过偶然性被规定成为我的”(黑格尔,1961年,第27页)。表面上看,任性似乎意味着某种意志自由,但它却“不是自由的本身,而首先只是一种形式的自由。……因此也可看成只是一种主观假想的自由”(黑格尔,1980年,第302页)。质言之,一切存在物只要不是自己决定自己,即仅仅是偶然存在的东西,那么它就决不可能是自由的。只有扬弃偶然性,让事物是其所是,才能成就现实性和自由。

      在《历史哲学》中,当论及世界历史的进程时,黑格尔再次确证了认识的任务在于理解必然性,他指出:“世界历史无非是‘自由’意识的进展,这一种进展是我们必须在它的必然性中加以认识的。”(黑格尔,2006年,第17页)在黑格尔那里,概念、真理和必然性是同等重要的范畴。必然性就是潜在的概念,即一种还未能认识自身的概念。这时必然性是盲目的,主体还未能自觉意识到目的因。一旦必然性被主体觉识、理解和掌握,就成为真正的概念,一种类似命运的东西。按照黑格尔的理解,个人一旦认识了必然性,理解了隐藏在事物背后的目的因,就实现了自由,因为这时他是为自己存在的,个性充分实现了的。不难看出,黑格尔对偶然性的论述始终没有离开思辨的精神领域,如他所言:“个性,就是‘我’,就是正式的自由,这种自由只属于‘精神’”(同上,第24页)。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通过论述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从另一个角度阐释了偶然性论题。黑格尔认为,特异性(特性)就等于任性,如果一个人局限在特性之中,那么他就是不自由的。真正的人应该按照伦理(普遍性)来行动,尽量避免暴露特异性和任性。那么,伦理原则从何而来呢?黑格尔又回到了《小逻辑》中的观点,即认为必须通过否弃偶然性,认识必然性来获得,“通过思维把自己作为本质来把握,从而使自己摆脱偶然而不真的东西这种自我意识,就构成法、道德和一切伦理的原则”(黑格尔,1961年,第31页)。我们知道,《法哲学原理》全书的主线是法-道德-伦理,其实,三个阶段都与特殊性(偶然性)范畴有关。在法的阶段,个人的特殊意志自为地与国家的普遍意志不同,即表现出一种偶然的见解和希求,黑格尔把它称为不法,也就是说,偶然性就等于不法。在道德阶段,意志转到纯粹主观性的领域,试图通过善和良心来克服偶然性,但在个人私利面前,抽象的道德原则往往趋于无效,偶然性依然我行我素,结果便是“为了摆脱空虚性和否定性的痛苦,就产生了对客观性的渴望,人们宁愿在这客观性中降为奴仆,完全依从”(同上,第162页)。这就表明,一种偶然性支配下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人们甚至可能会抛弃这种虚假的自由,重新回到必然性(权威)的统治中去。第三个阶段是伦理。如果说法的阶段缺乏主观性,道德的阶段仅有主观性,那么伦理阶段则是主客观的统一。按照黑格尔的说法,最高的伦理就是国家这一“地上的神物”。国家是普遍的、必然的,它高于任何偶然性的存在物,包括市民社会和个人,“在我信以为坚持着特殊物的时候,联系的必然性和普遍物依旧是最初的和本质的东西”。(同上,第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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