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冈绍夫的狭义封建主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侯树栋,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100875

原文出处:
史学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

《何为封建主义》是研讨西欧封建主义的经典。作者弗朗索瓦·冈绍夫在书中用“封建主义”一词指代西欧中世纪一套特定的法律关系或制度,即“封土—封臣”体系,他称之为狭义封建主义。西方学者大都坚持狭义封建主义,不过在何者为这套体系的核心要素上并没有共识。冈绍夫界定并集中阐释了作为“封土—封臣”体系的封建主义,指出封建主义的实质是一套法律关系。在狭义封建说的理路内,冈绍夫的封建主义定义是最严格的,其内涵也是最清晰的。冈绍夫的狭义封建与布洛赫的广义封建显著不同,然而这种不同不意味着对立,不同的背后是共性。“封土—封臣”体系既是冈绍夫定义的封建主义概念的实质,也是整个非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概念和模式的理论基点。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不少论者挑战和反思封建主义概念,冈绍夫狭义封建主义的价值与局限应置于新学术语境下看待。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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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20世纪西方学者的封建主义研究,弗朗索瓦·冈绍夫(F.L.Ganshof)的《何为封建主义》是绕不开的。这本书与早于它几年问世的马克·布洛赫(M.Bloch)的《封建社会》,在学者过去研究的基础上,分别阐述了狭义封建与广义封建,同为研究西欧封建主义的经典之作。马克思主义史学也使用“封建主义”这一术语,但赋予其新含义。这样封建主义就有了狭义、广义与马克思主义的等不同含义,也由此造成学界的论争。《何为封建主义》一书对20世纪西方学者有广泛影响,其着力探讨的狭义封建主义即“封土—封臣”体系,是西方学界的封建主义概念的理论基石;“封土—封臣”概念事实上成为书写西欧中古史特别是中古政治史的一种模式。“封土—封臣”概念及其历史意蕴,对我国学界也有重要影响。所以,对于关注封建主义问题的中国学者来说,《何为封建主义》是必读书。本书中译本的出版,一定会推进我国学者对相关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讨论,意义重大。①

      一、冈绍夫的封建主义概念

      “封建主义”是近代语汇,把欧洲中世纪抽象为封建主义、封建制度、封建社会,自然也是近现代以来的事情。“封建主义”一词含义众多,即使在专家学者那里这一概念的指称也往往不同。西方学者采用的封建主义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和狭义封建说的代表作都出自法语学界的大学者:法国史家布洛赫和比利时史家冈绍夫。布洛赫的《封建社会》出版于1939-1940年,冈绍夫的《何为封建主义》出版于1944年。布洛赫用“封建主义”一词指代一种社会类型,也可以说指代一种社会形态或社会结构,即西欧中世纪整个社会,因而属广义封建,冈绍夫用封建主义指代西欧中世纪一套特定的法律关系或制度,因而属狭义封建。

      何为封建主义?冈绍夫给出的定义是:“‘封建主义’可以被视为一套惯制,这套惯制造就并规定了一种自由人(封臣)对另一种自由人(封君)的服从和役务——主要是军役——的义务,以及封君对封臣提供保护和豢养的义务。这种豢养义务通常所产生的结果之一,是封君授给封臣一块土地,这块土地称作封土。”他进一步指出,封建主义的这种含义“更具限定性且更为专门化”,“我们可以视之为该词的法律含义,”这就是“表示封地-封臣惯制体系的狭义封建主义”。冈绍夫说:“我讨论封建主义仅限于这个词的狭隘的、专门的与法律的意义。”②也就是说,他讨论的封建主义,仅限于“封君”、“封臣”、“封土”的含义及其封君封臣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就是狭义封建主义,通常又简称为“封土—封臣”体系。

      根据冈绍夫的论述,作为一套法律关系或制度的封建主义,其基本内容可大体归纳如下:

      第一,所谓封建主义只是“自由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封君的权威也许很大,但封臣——不管他出身或境况是何等卑微——在法律上仍然是一个自由人,故享有最根本的自由权,即在公共法庭接受审判的权利”。

      第二,所谓封建主义通常包括人身与财产两个要素,封臣制表示人身关系,封土制表示财产关系。财产因素对于缔结封建关系越来越重要,然而在起源和法律上,封臣的效忠义务是由契约确立的,“在理论上财产因素并不包含在契约之内”。所以人身关系即使在封建主义的典型时代“仍然被视为封建主义的最根本的特征”。

      第三,所谓封建主义在法律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封君封臣关系的缔结“造成了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方面是封君对于封臣的人身权力,另一方面是双方的义务”,所以这是相互性的契约关系,它要求“双方承担义务”。③

      西方学者特别是治法律、制度史的学者,大都坚持狭义封建主义,把封建主义归结为“封土—封臣”体系,阐述这套体系的法律、政治和军事意义。然而,在何者为这套体系的核心要素上,狭义封建论者其实并没有共识。有人重视封土上的裁判权、管辖权的行使,并由此阐发“封土—封臣”体系的政治意义。有人认为“封土—封臣”体系是围绕那些“打仗的人”形成的,所以军役、骑士是这套体系的核心。冈绍夫界定并集中阐释了作为“封土—封臣”体系的封建主义,指出封建主义的实质是一套法律关系。在狭义封建说的理路内,冈绍夫的封建主义定义是最严格的,因为他定义的封建主义只是法律意义的。在冈绍夫以前,已经有学者把封建主义着重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来探讨,德国学者米泰斯(H.Mitteis)就遵循这一研究路径,在1933年和1940年先后出版了《封建法与国家权力》和《中世纪盛期的国家》。④他把德文表示封建主义的两个词Feudalismus和Lehenswesen加以区分,视后者(采邑制或封土制)为前者的一种特定形式,认为后者显示的是一种法律关系。他认为,严格说来所谓封建主义就是封建法,而封建法的核心在于确定封臣的权利与义务。⑤这种认识与冈绍夫笔下的封建主义并无二致。但米泰斯研究的主题还不是封建主义本身,而是封建主义与国家制度的关系。冈绍夫的《何为封建主义》也有封建主义与国家制度关系的内容,但这不是他的重点,他集中研究的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封建主义。他把社会结构和国家结构本身都排除在他定义的封建主义范畴之外,所以他才说道,“社会或国家结构,只有在它对封土—封臣各惯制发挥直接影响,或它本身受到封土-封臣各惯制影响时”,⑥才会出现在他的论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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