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房地产企业进项税额多少的因素是上游的材料商、分包商和服务商税率的高低,以及能否获得能抵扣的进项税发票。按照国家政策,房地产企业上游供应商可能存在3%、5%、6%、11%、17%等多档税率。因此,房地产企业一般计税方法下,对于同等数量、质量的采购,面对上游企业不同的报价应该有一套系统的衡量标准。 房地产企业在具体进行材料、服务、劳务采购招标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税率的投标人同时投标的情形,具体可能出现以下六种组合方式,见表1。 在上述六种情形中,前三种情形中和适用税率方面情况相同,直接具有可比性,因此无论是以含税价格还是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评标价格比较,均可以做出正确决策;后三种情形中投标人情况不完全相同,如果使用含税价格来评标,则存在不可比因素,因此只能采用不含税价作为评标基础。 一、税负视角 从税负方面考虑就是在上游采购环节最大限度取得高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尽抵,进而减少税负,但如果仅考虑税负就会产生仅以进项税额高低来进行供应商比选的问题,就可能出现用高价款采购高抵扣税率商品或服务的可能。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扣除以增值税为税基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因素外增值税缴纳的多少对企业利润没有影响,因此仅从税负角度来选择供应商就会陷入误区。所以一般计税方式下,在数量、质量等条件相同时,不能仅以进项税额的多少来确定供应商,而应站在企业成本、利润、现金流量视角来权衡供应商报价的高低。 二、成本视角 一般计税方式下,房地产企业成本入账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在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下,权衡不同税率供应商的价格高低只需根据其适用税率计算出不含税价即可,但缴纳增值税的多少直接影响其所需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数额,这两项作为税金及附加必然会影响当期利润,故成本视角下的比价,第一应考虑不含税价。第二应考虑随增值税增减而增减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如果企业预计未来3个月至1年内销售税额较少、留抵较多且资金较为拮据时,企业还应考虑支付货款的资金成本问题,当采用低税率的供应商减少的资金成本小于采用高税率供应商少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时,应采用高税率的供应商,反之则应采用低税率的供应商。 (一)系数比较法 XD房地产公司拟采购一批钢材,由于上游供应商不同的纳税身份,有四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上游供应商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双方结算实付款(含税价格)设为
,则其不含税价格为
/(1+供应商增值税税率)。企业可以抵扣由于采购所支付的进项税额,进而减少其应交的增值税,由此也可以导致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减少,所以可以节税,节税金额为
/(1+供应商增值税税率)×供应商增值税税率×购买方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费适用税率之和。由此,若采用该方案,XD公司的净成本为:
/(1+供应商增值税税率)-
/(1+供应商增值税税率)×供应商增值税税率×购买方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适用税率之和(公式1)。 方案二:上游供应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小规模纳税人,能提供自开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征收率为3%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双方结算实付款即含税价格为
,沿用方案一思路,本方案XD公司的净成本为:
/(1+3%)-
/(1+3%)×购买方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适用税率之和(公式2)。 方案三:上游供应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仅能提供普通发票。假设双方结算实付款为
,该方案中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因此此方案的采购不能抵减企业的应交增值税,当然也不能减少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本方案XD公司的净成本为:
(公式3)。 方案四:上游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类型的增值税发票,是小规模纳税人,双方结算实付款为
。由于此项采购没有合法有效的入账凭证,税务机关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应做纳税调增。本方案的XD公司的净成本为:
×(1+25%)(公式4)。 假设能提供专用发票的上游供应商其报价为标准价格1(即第一种方案中报价为1)。当XD房地产公司上述四种方案成本完全相同时,则公式1=公式2=公式3=公式4。可得出第2、3、4方案相对第1方案的折算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