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应注重税务师的作用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冬生,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程莉,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花园口分局。

原文出处:
财务与会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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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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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购重组中机会与风险并存。诸多案例中,税收成本几乎成为影响并购重组成败的决定性因素:涉税问题处理好了,能合法降低并购重组的税收成本,并购重组可以顺利进行;涉税问题处理不好,并购重组就可能因为高额的税收成本不得不半途而废。本文结合一个案例,分析如何通过处理好涉税问题,抓住降低并购重组税负的机会,控制并购重组的税收风险。

      一、案例介绍

      A集团公司拥有上市公司B,同时100%持有C公司、D公司股权,C公司又100%持有C1、C2、C3公司股权D公司又100%持有D1、D2、D3公司股权。

      A公司计划进行并购重组,将C1、C2、C3、D1、D2公司装入上市公司B。并购重组方案中设定的重组路径分为三步:

      第一步:股权划转。2015年3月1日,D公司将D1、D2公司股权划转给C公司。

      第二步:引入新股。C公司进行混合所有制试点,于2015年6月1日引入一新股东E,E持有C公司1%股权。

      第三步:股权收购。2015年12月31日,B公司收购C公司持有的C1、C2、C3、D1、D2公司股权,支付对价是B公司80%股权加20%现金。

      按照证监会、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的规定,A公司聘请了包括投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投行的职责之一是设计重组方案;律师的职责之一是草拟重组协议;会计师的职责之一是出具审计报告;评估师的职责之一是出具评估报告;税务师的职责之一是对投行重组方案中的涉税问题及如何合法节税出具咨询意见,并对装入上市公司的几家公司进行税务尽职调查。

      二、重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方案设计不合理,导致多缴税款

      A公司在设计重组方案时,也考虑了享受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但因没有注意到税法的诸多限制条件,导致重组方案需要缴纳大量税款。方案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实施第二步的时间太早。第一步的股权划转,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享受特殊重组不征税的要求,但第二步进行混合所有制试点时,C公司引入新的投资者,导致其不再被A公司100%持股。这一步距离第一步无偿划转的时间不到12个月,导致第一步丧失了享受特殊重组不征税的资格。D公司应按照划转完成时转让的股权计算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7条明确规定:“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第8条规定:“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划出方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

      2.第三步支付对价不合规。第三步的股权收购中,股权收购比例符合特殊重组的要求,但是80%的股权支付对价不符合特殊重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股权收购享受特殊重组待遇的条件之一,是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对价的85%。本案例中80%的股权支付比例低于法定比例,这导致C公司在转让股权时,应就全部股权计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时间安排不合理,导致报告修改

      在A公司重组过程中,由于税务师引入时间过晚,在税务师的尽职调查报告出具之前,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评估师的评估报告已经出具。但税务师在尽职调查中,发现准备被装入上市公司的公司存在大量潜在的税务问题,而会计师、评估师并没有注意到,导致其不得不修改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重组过程中,一般都要作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目的是摸清家底、便于定价。影响家底和定价的因素之一是负债。负债分为显性负债和隐性负债:显性负债是指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财务负债,会计师、评估师通过查账就可以发现;隐性负债指的是对税务局的负债,许多纳税人自己都不知道欠税务局多少税,只有通过税务师专门的尽职调查,才可以找出隐性的税收负债。

      会计师应在税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准确了解被审计企业的纳税问题后,再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这样的审计报告才具可信性。评估报告的基础是审计报告,因此评估报告应在审计报告确保准确后再出具,否则评估报告的可信性就会大打折扣。由此可见,税务师、会计师、评估师的工作顺序,应该是先税务,后审计,再评估。如果时间安排不合理,更严重的后果还不是导致会计师、评估师重新修改报告,而是因为税务师介入时间太晚,导致重组方案不能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增加了重组的税收成本。

      (三)专业机构配合差,增加了工作量

      A公司重组过程中,各专业服务机构的分工非常明确,也经常开会通报各自的进展情况,但因配合不够,尤其是没有充分发挥税务师对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的支持作用,导致出现一些本可以避免的风险,增加本不该发生的工作量。如投行设计方案前,因为没有征求税务师的意见,导致修改重组方案;律师在起草重组协议时,因为不熟悉税法,合同表述不符合税法规定,导致不断修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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