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第三方的收入确认

作 者:
苏力 

作者简介:
苏力,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原文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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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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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入确认原则

      新收入准则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突出强调了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获得的金额,并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5)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二、涉及第三方的收入确认原则

      (一)区分责任人和代理人

      判断主体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标准是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如果拥有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否则是代理人。

      主体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1)主体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主体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主体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产品整合成某组最终产品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主体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1)主体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主体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是否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3)主体是否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4)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二)计量原则

      主体根据合同的性质来判断是自己来完成客户合同还是只是安排第三方来提供特定商品或服务,前者主体是主要责任人,后者主体是代理人。当主体作为主要责任人来履行合约义务提供特定商品或服务,主体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来确认收入;当主体作为代理人来履行合约义务时,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来确认收入。

      三、涉及第三方的主体是主要责任人的举例

      (一)销售商品

      甲主体跟客户签订了销售一大型专用设备的合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各项技术指标在合同中都有详细的约定。甲主体根据合同中的各项指标与某设备生产商签订了定制该设备的购买合同,并要求该设备生产商直接将设备运给客户。一旦设备供应商将设备交付客户,甲主体就按约定的价格向该设备供应商支付货款,同时给客户开具销售发票,并给了客户两个月的信用期。甲主体跟客户谈好了售价,其利润就是该设备的进销差价。如果设备生产商运交给客户的设备与约定的技术指标不符,甲主体承担修改责任。如果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与合同相符,设备的质量瑕疵由制造商负责。

      那么,甲主体在设备转移给客户之前是否拥有该设备的控制权?甲主体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尽管甲主体将制造环节外包给了设备制造商,但甲主体承担了设备的设计责任。在这里,设计与制造是一个整体,是一个履约义务,无法将它们分离开来。甲主体要确保制造商按规定的技术指标生产,承担了合同的管理责任。如果客户修订了技术说明,甲主体要及时和生产商沟通以便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返工以确保设备达到客户对专用设备的最新要求。实际上,甲主体主导着制造商的制造,提供了生产专用设备的集成化服务,以便最终生产出符合客户要求的集成设备。尽管制造商负责制造并运输设备,但制造商无法将设备售卖给其他人,也无法决定设备的去向。由此可见,甲主体在设备转移给客户之前,控制了设备,是主要责任人,甲主体应当按照应收对价总额来确认收入。

      (二)销售获取服务的权利

      乙主体和几家大型航空公司签订了按折扣价购入飞机票的协议,协议约定了购入机票的数量,无论乙主体能否转售出去,都要支付航空公司票款。每张机票的折扣率均已事先谈好。乙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将机票转售给客户的价格,客户购买机票以后,乙主体就能收到票款。乙主体能帮助客户解决航空公司的服务问题,但是,航空公司要承担和机票相关的义务并对航空服务的质量缺陷对客户进行赔偿。

      那么,乙主体在机票转移给客户之前是否拥有该机票的控制权?乙主体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乙主体有从航空公司购买机票的义务,在将机票转售给某一客户之前以机票的形式获得了在一特定航班上乘坐飞机的控制权,乙主体出售给客户的其实就是某一特定航班上的座位,而这个座位是由乙主体控制的。乙主体没有义务提供其他商品或服务。乙主体可以决定是否将机票转售给某一客户还是自己来乘坐,从而取得拥有座位权利的全部好处。乙主体在转售之前,持有机票,有找不到愿意购买机票的客户的可能,也有低价出售机票的可能,因而承担存货过时或减值的风险。乙主体能够决定机票的售价。根据以上分析,乙主体在机票转移给客户之前,控制了机票,是主要责任人,乙主体应当按照应收对价总额来确认收入。

      (三)提供服务

      丙主体与一客户签订一份办公设备维修维护的服务合同,合同确定了服务的范围和价格。丙主体要提供合约条款中所规定的服务,每月会根据约定的价格开出发票并给出30天的信用期。丙主体经常会将服务外包给服务供应商。丙主体一旦与某一客户签订办公设备维修维护合同,就立即找到一家维护服务供应商,签订一份外包合约,要求供应商给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外包的价格通常取决于和客户达成的价格。如果客户违约没有支付价款,丙主体仍然要支付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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