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代销手续费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探讨

作 者:
黄玑 

作者简介:
黄玑,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广东 广州 514083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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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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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销手续费税务处理之争

      在现代企业经营模式下,委托代销是比较常见的业务,主要有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对于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税务与会计处理基本上没有太大争议。但是对于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对于受托方所收取的手续费应该如何纳税,一直未有统一意见。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的委托代销,是指委托方委托受托方销售商品,并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给予受托方一定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营改增”前,争议的焦点在于代销手续费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在“营改增”后,争议的焦点在于代销手续费该作为兼营行为按代理业征收增值税,还是作为视同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是作为平销返利行为,冲减进项税?具体争议内容如下:

      (一)“营改增”前的争议

      “营改增”前,对于代销手续费应如何纳税,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1.缴纳增值税。如秦华、陈萍生(2015)认为代销手续费应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2.缴纳营业税。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代销手续费产生于代销经营行为,是受托方从委托方收取的代理劳务收入,与代理业务相关,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如靳万一(2014)认为,营业税对代销商品征税,不是针对货物有偿转让这个过程的经营业务,而是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销货物的劳务行为征税。平销返利产生于平销经营行为,是购货方从供货方收取的用于补偿进销差价损失的返还收入,与购销业务相关,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但代销与平销有本质区别,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以上是“营改增”之前,对于代销手续费的税务处理存在的最大争议,这种争议不仅存在于理论界与实务界,甚至存在于税收征管机构。如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8月24日在其官方网站的税收宣传中指出代销手续费应该征收增值税;而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于2016年11月14日刊文:手续费虽是向供货方收取,但也不属于平销返利行为,“营改增”后,仍不属于平销返利销售,“营改增”前为兼营行为,应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仍应为兼营行为。

      (二)“营改增”后的争议

      关于代销手续费的争议并未伴随着“营改增”而消失,“营改增”后,原认为代销手续费应按平销返利处理的业界人士认为,代销手续费不属于“营改增”的范畴,所以“营改增”不影响代销手续费的处理。但是也有人认为,“营改增”后,代销手续费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这项收入是伴随着货物的销售而产生的。而之前认为代销手续费应缴纳营业税的业界人士认为,“营改增”后,代销手续费应按“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受托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委托方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税。关于代销手续费的争议仍较大。

      二、代销手续费的纳税争议之分析

      本文仅就“营改增”后存在的观点进行分析。

      (一)作为视同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仅是小众观点,持该观点的业界人士认为,手续费收入是与销售商品一起产生的,故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而计缴增值税。

      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应明确价外费用的定义: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结论:很明显,价外费用是在销售时向购买方收取的,而代销手续费是向委托方收取的,不能作为价外费用处理。所以,这种观点立不住脚。

      (二)按平销返利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

      问题:笔者查阅了有关代销手续费的相关文件,到目前为止,有效的文件应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1号)。该文件规定:受托方(代销方)为委托方代销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均应征收增值税,不得抵减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代销手续费;受托方从销货款中提取的代销手续费,是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价款,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结论:对于代销手续费,虽然已经取消了营业税,也不应该按平销返利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

      (三)按经纪代理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问题:笔者查阅了“营改增”的相关文件,并没有找到“代销”服务,最相近的“服务”应该是《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的“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但是,该文件明确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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