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商业健康保险个税优惠谨防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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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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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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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39号),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为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本文就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后纳税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需要防范的几个误区解析如下。

      误区一:所有个人都适用商业健康险税收优惠

      正确理解: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等,取得偶然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稿酬所得等的个人不能享受。

      政策解析:财税[2017]39号规定,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这里应注意几个问题。

      1.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才享受优惠。《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税[2017]39号所规定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应是指一年内连续几月取得该项所得,而不是一月内连续性取得该项所得。《公告》明确,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例1]假定A公司董事老李每月领取的收入为28000元,老李并不在该公司任职、受雇;某培训师老张2017年9月为A公司人员进行培训,取得劳务报酬1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老李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28000×(1-20%)×30%-2000=4720(元);老张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10000×(1-20%)×20%=1600(元)。同时,若老李、老张每个月花费300元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则老李每月应缴纳个税为[28000×(1-20%)-200]×30%-2000=4660(元),每月少缴纳60元(4720-4660)个人所得税;老张9月取得10000元劳务报酬不属于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其商业保险支出不得扣除,应纳个税仍为1600元。

      2.同时取得多项所得的个人按月、按年限额扣除。财税[2017]39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例2]承例1,假定A公司董事老李每月领取的收入为28000元,老李并不在该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假设老李任职B公司扣除各类法定扣除费用后每月工资应纳税所得为1600。老李每个月花费300元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此时,老李可以选择A公司或者B公司税前扣除。如果选择A公司扣除,老李每月应纳个税=[28000×(1-20%)-200]×30%-2000+[1600×10%-105]=4660+55=4715(元);选择B公司扣除,老李每月应纳个税=[28000×(1-20%)]×30%-2000+[(1600-200)×3%]=4720+42=4762(元)。但如果个人商业健康保险由企业购买,则应不能选择税前扣除,应按购买企业适用税目扣除。

      《公告》明确,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误区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均可享受个税优惠

      正确理解:享受个税优惠产品须符合规定条件,个人购买其他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分析: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1.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2.被保险人的年龄及其范围。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凡16周岁以上的、未满法定退休年龄者,身体健康且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健康人群),或者投保时根据其健康状况确定为既往症(见名词释义6)且投保时连续纳税满一年的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既往症人群),均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3.健康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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