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不仅突出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同时还增加了继续涉入情况下相关负债计量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在企业因持有看涨期权或签出看跌期权(或两者兼有,即上下期权)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且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会计准则分三种情形对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及相关负债的计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准则条文比较简化,并未对相关计量的依据和理由做出说明和解释,笔者拟就23号准则第22条具体规定进行分析解读。 一、期权公允价值的构成 所谓金融期权是指规定期权的买方在向期权的卖方支付一定的期权费后有权在约定的时间或约定的时期内,按照约定价格向期权的卖方买进(看涨期权)或卖出(看跌期权)一定数量的某种相关资产或金融工具的权利,也可以根据需要放弃行使这一权利的合约。期权的公允价值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其公允价值一般可参照金融市场的行情或通过“期权定价模型”取得。期权的内在价值是期权的买方立即履行合约时可获取的收益,作为交易对象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合同约定价格的背离给予合同持有者获利的机会,它等于期权合约的执行价格(行权价)与资产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期权的时间价值是指期权公允价值超过内在价值的部分,但它不同于货币的时间价值,期权的时间价值是一种等待的价值,是“波动的价值”,时间越长波动的可能性越大,时间价值就越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期权的时间价值越来越小。期权的时间价值对于期权的买方来说反映了期权的内在价值在未来增值的可能性,对于期权的卖方来说反映了交易期间内的时间风险。期权合约签订日,内在价值为零,公允价值仅包括时间价值,即期权费;期权合约到期,时间价值为零,公允价值仅包括内在价值。 一般情况下,期权可以按整体公允价值计量,当期权合约被用于转移金融资产、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时,有必要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核算。期权的公允价值等于期权的内在价值与期权的时间价值之和,期权视其是否有内在价值可以分为价内期权和价外期权。无论是看涨期权还是看跌期权都可以分为价内期权和价外期权。 首先看涨期权,对于价内看涨期权,说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期权的行权价,期权的公允价值计算公式为: 期权的公允价值=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该期权的行权价+期权的时间价值 对于价外看涨期权,说明期权没有获利价值,内在价值为0,但不会出现负数,因为期权到期可以不行权,故期权的公允价值就是期权的时间价值。 对于价内看跌期权,说明期权的行权价超过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期权的公允价值计算公式为: 期权的公允价值=该期权的行权价-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期权的时间价值 对于价外看跌期权,说明期权没有获利价值,由于到期可以不行权,所以内在价值为0,但不会出现负数,期权的公允价值就是该期权的时间价值。 二、企业持有看涨期权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 准则规定,企业因持有看涨期权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被转移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相关负债:该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期权的行权价格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相关负债;该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相关负债。 由于在转移金融资产的同时持有看涨期权,被转移的金融资产很有可能按照约定的行权价购回,所以要确认继续涉入被转移的金融资产,涉入程度其实通过期权来表现,那继续涉入被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应当在充分反映该金融资产所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基础上进行计量,而这些权利和义务是通过期权赋予的,其计量也就取决于期权的价值。简而言之,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计量结果要等于期权的公允价值。持有看涨期权下继续涉入,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或等于期权行权价(价内或平价期权),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价值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二是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行权价(价外期权),作为转出方是不可能按高于被转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行权价行权,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价值只能是公允价值,所以无论是价内还是价外,持有看涨期权的涉入的被转移金融资产都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 按照准则规定相关负债的计量,要分为价内(或平价)期权和价外期权。如果是价内期权: 期权的公允价值=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该期权的行权价+期权的时间价值=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期权的行权价-期权的时间价值) 通过这个计算公式可以发现:由于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那相对应的继续涉入相关负债就以期权的行权价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计量,继续涉入资产和相关负债计量相抵的结果正好是期权的公允价值;如果期权到期,该期权时间价值为0,相关负债计量就是行权价,也即是购买该金融资产所要承担的支付义务,而该金融资产持续按公允价值计量。 如果是价外期权,说明该期权没有内在价值,期权的公允价值就是期权的时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