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0 在漫长的哲学传统中,尽管“实践”一词的意义发生过若干变化,但有一点似乎完好地保存至今,这就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实践领域总是指代人的政治伦理生活。不过,在这一经典的解释之外,马克思主义哲学似乎开创了另一种解释,即实践领域在很大程度上指代的是物质生产实践及其相关的生活形式。从表面上看,上述两种划界的方式是截然不同的——前一种方式更为强调人的实践生活的价值维度,强调政治伦理生活既独立于也高于物质生活;后一种方式更为强调物质性生产之于人的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性地位与决定性作用,强调物质生活的不可避免性与崇高性。按照这一思路,我们似乎只能在这二者之间作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要么将实践限定在政治伦理生活领域,要么将实践限定在物质生活领域。但本文试图通过比较亚里士多德与马克思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理论,通过重新解释马克思的物质生产实践的内涵与外延,提出一种更为宽泛的实践领域的划界策略,同时表明,这一策略能够更好地兼容上述两种解释的不同维度。 一、实践活动的主体:从“自由人”到“人” 从古希腊到马克思所生活的西方社会,“人”这一概念的含义发生了急剧的变化。这一变化的过程非常之复杂,涉及了哲学、法律、政治等诸多领域,绝非三言两语能够言说清楚。因而在这里,我们仅仅比较一下亚里士多德所代表的古希腊人与马克思所代表的现代欧洲人关于“人”的基本理解的差异,为之后关于实践领域的具体探讨作一点铺垫。 (一)亚里士多德:片面的“人”的概念 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中曾反复提及“人是理性的动物”、“人是政治的动物”。这两个论断是如此之著名和深入人心,即使在今天,人们似乎也难以不认同它们的意义。但是,如果我们深入考虑一下这两个论断的社会背景以及实质涵义,情况恐怕就完全不同了。 亚里士多德所生活的时代,盛行的是奴隶制,换言之,奴隶在当时的社会人口中占据着不小的数目。而根据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关于奴隶制的辩护,一方面,奴隶之所以是奴隶,之所以隶属于主人,是由于其本性;另一方面,既然奴隶是由于其天性而成其为奴隶的,那么,奴隶在天性上就只能位列家庭中的有生命的财物,并非作为人而存在。“以一个家庭来说,谁是主人的奴隶和谁是奴隶的主人,原来都是家庭的一个部分,但奴隶作为用品(财产)而言,即这一笔财产,应该完全属于运用他的人,而主人[就另有家务管理以外的自由生活而言]便不属于奴隶……任何人在本性上不属于自己的人格而从属于别人,则自然而为奴隶……”。(亚里士多德,第13页)结合上述两个有关“人”的论断,很显然,“人是理性的动物”并不蕴含着“奴隶是理性的动物”这样的意思,同样地,“人是政治的动物”也不蕴含着“奴隶是政治的动物”这样的意思。此外,亚里士多德还提到,作为家庭生产工具的奴隶,无须也不可能具有人所具有的各类德性,如节制、勇敢、正义等。原因在于,奴隶不是有理性的人,而这些德性只为有理性的人所具有,如果奴隶也具有了这些德性,那么,主人与奴隶之间的界限就被取消了。(参见同上,第41页)换言之,奴隶作为一种工具,只具有外在的善(或称为工具性价值),并不具有内在的善;在这种情况下,主人可以教导奴隶服从自身和充分地发挥工具的功能,但无须要求奴隶有多高的善德。 除了奴隶制,古希腊社会还包含其他方面的阶层划分,比如在家庭内部,女子和儿童是附属于作为主人的男子的。尽管亚里士多德同样认为这种附属关系是依据于自然天性的,但他强调这种附属关系不同于奴隶之于主人的附属关系。那么,在这一意义上,女子与儿童就其作为人而言,是不完全的人,是不具备完全的理性能力和政治生活参与能力的人,因而也不适用于上述两个关于“人”的论断。此外,在谈到女子与儿童的德性时,亚里士多德指出,“奴隶完全不具备思虑(审议)机能;妇女确实具有这一部分但并不充分;如果说儿童也会审议,这就只是些不成熟的思虑。这些人所具有的道德品质情况也相类似……”。(亚里士多德,第42页) 由此,除去奴隶、女子和儿童以外的男子,特别是那些拥有奴隶及其他财物的男子,即自由人,就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是已经具有相当理性能力的那群人,是超出了家政的负累而从事政治活动的人。(cf.Arendt)这种关于“人”的相当有限的定义,对应于下一节中人的三种生活方式(反思的、实践的与创制的)。换言之,对亚里士多德而言,人类活动是将奴隶、女子和儿童的活动完全排斥在外的,特别是将奴隶的物质生产活动排斥在外的。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关于“人”的定义,直接影响了他关于人类生活样式(包括实践)的理解。 (二)马克思:普遍的“人”的概念 上述所提及的那种有限的和特殊的“人”的概念,在西方世界流行了几千年,哪怕在洛克的《政府论》和美国的《独立宣言》中依然苟延残喘着。(参见洛苏尔多,第27、29页)在这种流行的见解之外,还有另一种关于“人”的看法,一种从普遍性的角度来界定人的观点。 早在黑格尔那里,他就从自我意识的发展的角度屡次谈到主奴关系,指出无论是主人还是奴隶都不是自由的,二者仅仅反映了自我意识的片面性。此外,他还特别批评了罗马法,指出“罗马法的人格权不是人本身的权利,至多不过是特殊人的权利”(黑格尔,第49页),奴隶与儿童的权利都不在其内。当然,黑格尔也如亚里士多德一样,认为女子与男子在天性上是有别的,因而不适合政治管理的事务。 如果说黑格尔在“人”的概念上未能彻底地贯彻普遍性的要求,那么,这一点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开始得到了克服。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并非单纯从理论上将“人”的概念提升到普遍性的高度,而是通过人类解放这一普遍性的目标,从现实层面将所有人(包括殖民地的奴隶与自由国度中的女子与儿童等)都纳入“人”的范畴。由此,人类的实践活动所指称的就不是少部分人的活动和生活,而是有史以来所有个人的活动与生活。换言之,所有人(包括被视为财物的奴隶)都对历史的进展做出了贡献,也是可期待的未来社会的真正成员和缔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