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次批判看马克思平等观的理论本质

作 者:
陈权 

作者简介:
陈权,哲学博士,重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重庆 400044

原文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马克思的平等观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当代有关马克思正义思想讨论中的核心问题。在马克思的理论著述中,他对蒲鲁东和拉萨尔等人的批判直接展现了其平等观的理论本质和特点。对这两次批判进行梳理和总结,一方面能够有效理清马克思平等观的逻辑进路,明确马克思平等观的本质内涵和特点;另一方面也能界定并确立当代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的历史唯物主义视域和理论范式,为推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理论发展提供有益助力。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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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7]12-0045-07

       上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牵引出的对公平正义问题的讨论在西方学术界掀起了一股热潮,马克思的正义观也由此得到学者们的极大关注和思考,并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极大发展。但要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由于奠定正义问题讨论基调的是罗尔斯平等主义的正义思想,因而平等就成为大部分学者用来论证正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例如,德沃金从资源平等出发来对正义做诠释,认为对资源的公平占有是社会正义的基础条件;而诺齐克则强调个人权利的先验性,认为正义是首先保证自由而非要求平等。

       然而,在对马克思的正义思想进行探讨时,除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外,大多数讨论者都不约而同地回避了对马克思平等观的说明。在他们看来,马克思首先是一位革命者,以全人类的解放和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目标,为无产阶级解放运动奉献了一生;其次,马克思作为思想家已经在共产主义的理论中明确提出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则。这就证明,平等是马克思理论思想和实践运动的内在价值,马克思必定是一位平等主义者。对于此种现象,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代表G.A.科恩有着独到的见解,他指出:“经典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经济平等既是历史发展所不可避免的,也是道德上正确的。”①因而“在过去,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否是理想的社会这一问题似乎是一个不必争论的问题”②。

       但我们要追问的是,马克思的平等观是否是一个不证自明的理论问题呢?或者说,马克思平等思想的本质内涵是否可以直接在他的理论著述中找到现成的答案?事实上并非如此。科恩曾明确地指出:“尽管很多经典马克思主义者都承认自己赞同某种平等观,也许任何人都不可能明确地说出自己所赞同的平等原则是什么……”③而且“马克思主义者对平等原则以及任何其他价值和原则都没有强烈的兴趣,因此,从来没有进行过研究”④。并且,梳理马克思的相关论述后可以看到,马克思极少用较大的篇幅和集中的语言对平等做出说明,他对该问题的思考和阐释零散地分布在他对其他问题的讨论中。概括而言,马克思对平等的论述主要集中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哲学的贫困》、《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等文献中,他对这个问题的分析是通过对蒲鲁东和拉萨尔两人的理论批判而得以展现的。因此,只有对马克思与蒲鲁东、马克思与拉萨尔的理论论争进行梳理、分析和总结,才能从中发现马克思平等观的理论内涵,进而把握住马克思平等观的思想本质和理论特点。

       一、第一次平等论争:马克思对蒲鲁东的理论批判与超越

       毫不夸张地讲,蒲鲁东是马克思一生最为主要的理论对手,也是他学术生涯发展中重要的参考人物。通过阅读马克思的理论著作可以看到,他对蒲鲁东的理论态度是由暧昧不明走向明确批判的。一方面,在《神圣家族》中,通过比照蒲鲁东与青年黑格尔派的理论,马克思在肯定蒲鲁东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严厉批判了青年黑格尔派从自我意识出发的政治和经济思想,突出了社会具体现实的基础意义和实践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又对蒲鲁东的平等原则及其政治经济思想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指明了其理论和方法中的浅薄特征,从而将辩证法的内在精神与历史本质表现了出来。可以认为,马克思对蒲鲁东的批判与超越是随着实践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发展而不断深化的。具体而言,马克思对蒲鲁东的理论批判与超越主要集中在“如何看待私有财产”、“什么是真正科学的辩证法”以及“如何看待平等”这三个主要问题之上,并且这三个问题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又呈现出步步为营,层层递进的关系。

       首先,“如何看待私有财产”是马克思在观察和思考“犹太人问题”后批判青年黑格尔派的落脚点,也是他与蒲鲁东产生交集并达成一致的重心所在。马克思指出,犹太人问题的实质是解放,这个问题并不能够在自我意识的发展过程中得到解决,而要从实践唯物主义的角度做出界定和回答。换言之,鲍威尔等人对该问题的回答是在政治国家的理论前提之下做出的,他们看到的是犹太人和基督教之间的宗教对立,试图将政治解放当作犹太人问题的最终诉求,忽视了犹太人作为人所要求的最根本的自由。马克思指出,鲍威尔等人以表述问题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不能给出犹太人问题正确的解答,他们“批判的只是‘基督教国家’,而不是‘国家本身’,他没有探讨政治解放对人的解放的关系……只能表明他毫无批判地把政治解放和普遍的人的解放混为一谈”⑤。那么,应当如何对犹太人问题进行思考?经过缜密的分析,马克思得出结论:“只是探讨谁应当是解放者,谁应当得到解放,这无论如何是不够的。批判还应当做到第三点。它必须提出问题:这里指的是哪一类解放?人们所要求的解放的本质要有那些条件?只有对政治解放本身的批判,才是对犹太人问题的最终批判,也才能使这个问题真正变成‘当代的普遍问题’。”⑥由此可知,在犹太人解放的问题上,马克思比鲍威尔等人的研究更加深刻,视角也更为开阔。他不仅突出了犹太人问题所反映出的自由的普遍性,而且将批判集中到国家和政治生活上来;他不仅要求对基督教国家进行批判,而且也要求对国家的本质进行挖掘,从而用人类解放来替代政治解放,深化了犹太人问题的理论内涵。通过对鲍威尔政治解放路径的分析,马克思跳出了政治解放和国家解放的理论框架。他看到以政治解放为目标,从现代政治国家的角度来批判基督教的国家,只是将宗教与政治国家对立起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解放问题,这就使得犹太人问题乃至解放问题都止步于政治国家之前,忽视了人类解放之于政治解放的超越性和深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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