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瓶旧酒:民初长芦盐业自由贸易改革与新包商的出现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晓龙,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 100006

原文出处:
近代史研究

内容提要:

在新制度推行中,人们往往难以摆脱以往制度运行中所形成的认知和经验的影响,从而倾向于利用原有的行为逻辑和观念习性来应对新情形。民国初年被视为中国盐务近代化的长芦盐业自由贸易改革,其运作过程实际上反映的是近代新旧制度、东西方思想之间的博弈与互动。来自英国的丁恩试图将西方“自由竞争”的经济理念带入中国盐业以增加中央政府盐税收入,但在长期专商垄断、官商勾结的中国盐政体制下,这一改革主张并未能轻易达成。事实上,以张弧为首的中国官员与商人,利用前清盐业旧制的逻辑来包装新政策,借自由贸易之名,行包商垄断之实。他们先是通过颁发贩盐特许证的形式,使“自由贸易”在表面上得以开展,又以租办方式私下从旧商手中垄断特许证,并通过组织长利公司进行经营,成为新包商,“包揽转运之利”。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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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帝退位,民国肇立,清民鼎革却不仅仅是皇室交出最高权力那么简单。在经济上,民国从前清接下的是财政的空架子,为恢复财政必须迅速推行新政策。新的经济政策如何出台和具体运作,尤其是与旧制度之间存在什么联系?这些关系到此后中国经济走向的问题,却一直较少引起研究者的注意。民国财政面对的,是与前清一样的包括田赋、盐税、关税等税源,这些税收的相关制度有着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和复杂的人事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制度认知和行为习惯。凡此种种,更增加了民初经济政策出台和落实的难度和复杂性。

       盐税是民国初年中央政府尚能控制的少数税源之一。食盐贸易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为保证稳定的盐税收入,长期以来政府都是采取专卖制度,划定引岸,专商承运。袁世凯接手民国之后,以盐税作为抵押,与英法等国签订《善后借款合同》,并聘请英国人丁恩(M.Richard Dane)来华协助全面开展盐务改革。丁恩凭借在印度多年治理盐政的经验,提出中国应仿照印度改革,破除引岸专卖,实行自由贸易。作为此次改革的排头兵,长芦盐场率先启动自由贸易改革,走出了中国盐业近代化的第一步。但除了部分学者指出它是“更为激烈的对传统盐业管理的挑战”,是盐务改革中最具有“改革”意义的政策,较少有人关注这次改革的具体政策和实际运作。①

       包括长芦自由贸易在内的民初盐务改革,常常被学者视为中国早期盐务现代化。近代化视角的研究,往往着重于自身所设定的现代化目标如何被实现或阻挠,并以此评判事件的功过得失。民国初年的经济政策无疑是有近代化转型的意义②,但同时也不可忽视在清民鼎革、新旧交替的背景下,出台和推行新制度的复杂性,特别是新制度与清朝旧法的联系。道格拉斯·诺斯曾用“路径依赖”理论说明制度变迁中过去的绩效对现在和未来具有强大的影响力。③因为过去的制度要素普遍存在于人们的记忆中,构建了认知模式,符合社会大众的偏好和行为需求。阿夫纳·格雷夫提醒我们,这些由过去传承下来的制度要素,在新情形下会作为默认情形来影响后续的制度,“为新情形下的人们提供了行为的微观基础”。④

       当我们回顾民国初年长芦盐业自由贸易改革时,除了将改革失败归结于袁世凯的无心改革,不愿从根本上触动旧体制的根基,或指摘张弧以权谋利、中饱私囊⑤之外,是否也存在诺斯和格雷夫所指出的那样一种“路径依赖”呢?也即是说,如何理解此次改革中“近代化”的表现形式,以及其与清朝盐法、商业习惯之间的联系?民初的制度变迁是否也存在一种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本文更多地解读以往研究较少使用的契约、合同等民间文书,希望回归制度运作和商业经营的实践现场,关照清代制度的延续性及其在近代的影响,重新检讨这一被不少学者誉为“早期盐务近代化”的改革,以揭示近代中国经济制度变迁中的某些内在机制。

       一、改革政策艰难的出台过程

       长芦盐业自由贸易改革从1914年7月1日起实施,到1915年8月30日周学熙“将六十一县引地责成长芦全纲商人公共承运”⑥止,历时1年多。即便从1913年12月11日丁恩首次提出革除引岸,“任商人自由买卖”⑦之时算起,也不足2年。在这不到2年的时间里,丁恩经历了从提出政策之初的反对声音四起,到在周自齐和张弧等磋商下权宜开放长芦官运引地63县(后增至74县),这一过程可谓左支右绌。而丁恩本人不仅因为不谙汉语,日常行政需要借助盐务署的翻译,更在于整个事件牵涉的人员多阳奉阴违,使其对改革的提议难以一一落实。

       长芦盐业自由贸易改革是丁恩所主持的全国盐务改革的重要一环。1912年,中央独立的财源不过1500万元(全国预算为1.9亿元),1913年袁世凯不得不大规模举借外债以维持中央的财政开支。⑧袁世凯以盐税为抵押的善后大借款(约2.5亿元)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按照《善后借款合同》中“用洋员襄助整顿改良中国盐税征收办法”的条款,经莫理循(G.E.Morrison)推荐,英国人丁恩被袁世凯聘任为中国盐务顾问兼盐务稽核总所会办,协助进行盐务改革。丁恩来华后即主张就场征税、自由贸易:“余在印度经验,知此乃至善之法,不加盐价而能增收税款,且无害于民。”在长芦盐务上,丁恩“极力主张将商人运售盐斤之引权一律取消,改行自由贸易之制”⑨,认为中国盐务“真正问题所在”是引岸制及“积累的既得利益”。⑩

       清朝在盐政上推行以专商引岸为核心的食盐专卖制度,而丁恩则认为,专商引岸既不利于国计,也不利于民生。他指出,盐作为百姓日常必需品,“如果盐斤运售愈多则其价愈贱,价愈贱则销数愈增,而政府收入必愈巨”。但中国的专商引岸,“凡专商若筑运少数盐斤而按高价出售者,则其所获之利较诸筑运多数盐斤而按廉价出售者为丰,因筑运之数少者所需收盐、运盐之资本自可较省,而完纳官税亦不必多”。(11)即是说,专商引岸是一种反市场行为。它导致商人倾向于少运售盐斤(实际可能更多从事私盐贸易),其结果不仅导致政府收入减少,而且由于盐商垄断引岸并少运食盐,盐别无他出,百姓可能因此而吃不起盐,所以“盐商为国家盐税阻力,且致国人食贵价之盐”。(12)尤其在乾嘉以后,盐政衰落,盐商疲乏,影响更大。1914年由盐务署刊行的《中国盐政沿革史》(长芦卷)中指出:“长芦经乾嘉之后,积困已深”,虽然政府也曾实行改革,但“咸同之间军务倥偬”、“光绪之时财政支绌”,最终盐务疲敝已不可挽回。(13)尚能维持的盐商则会变本加厉,经营各种社会关系,以各种手段谋取私利。(14)丁恩的调查发现:“专商如见得有大利可图即向官员行贿,使为包庇”,又以报效款项为条件,“藉此要求准将盐斤加价”以获厚利。(15)丁恩提倡盐业自由贸易的目的,就是要以就场征税取代专商引岸,打破专商的垄断,达到增加政府收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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