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9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17)06-0001-17 会审章程是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基本章程,是探究这个特殊司法机构的重要史料。过去学界对这一章程的形成过程并非很清楚,所依据的材料主要是郭泰纳夫的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①等书所提供的描述,却缺乏相关中文资料的介绍。20世纪30年代,王铁崖就曾在评论徐公肃、邱瑾璋合著《上海公共租界制度》时这样指出过:“关于上海问题的史料极难搜集,外国方面的史料,虽多存者,但亦稍有遗失,例如很重要的《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章程》草案即已无从发现。至于中国方面的史料存者很少。”②对于理事衙门时期是否存在成文的条例也有不同认识,夏晋麟在他的《上海租界问题》一书中则提出不同的看法,他认为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时期(1864-1867)根本不存在形成文字的章程或条例。那么稍后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又是如何制定出来的呢?尽管郭泰纳夫的书有较详细的叙述,但同样缺乏相关中文材料,这不可不说是一种缺憾。所幸的是,笔者最近在做相关研究过程中不仅查寻到了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章程的中文草案,而且也随之查寻到会审公廨的会审章程中文本草案及修改稿。本文将以此为基础,对这两个历史文本做一个概要的评析,并透过章程制定的过程来分析清政府的立场,这是过去未曾有人论及的。此外还要说明的是,论说这一过程的意义也并非仅限于上海一地,因为会审制度后来在沿海地区的不少地方均有采用。 在切入主题之前,还需把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与会审公廨两者之间的关系做个简要的说明。这两个机构均设置于上海的公共租界,前者理事衙门建立于1864年,可以说是会审公廨的前身,是近代中国司法采取中外会审制度的发端,但这一机构并没有正式的规章予以规范,也未经清政府的正式认可。所以随后在经过中外官员的进一步会商之后,进而通过清政府的允准,于1868年正式建立会审公廨。而这两者在英文资料记载里均称之为混合法庭,即the Mixed Court。 一 关于新发现的两个章程的中文草案稿本 这里提到的两个章程的中文手稿本存放于英国国家档案馆,含有这两个文件的案卷共包括42个文件,其中有关上海混合法庭章程的档案文件共有5个。而这5个文件之中有3个中文手稿本,除去1868年用手书写的会审章程正式文本外,还有两个正是我认为的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章程中文本草案以及会审章程中文本草案。这两个文件均未标注明确的题名。前者共14条,是用工整的楷书抄录的,整个文件根本就没有题名,档案目录中的英文标题是Chinese version of Shanghai regulations for trial of Chinese offenders within the foreign settlements,意为:“上海外国租界中国罪犯审讯章程中文本”。后者共10条,同样是用工整的楷书抄录,但其中有多处修改,这些修改是用楷书直接在这10个条文上做增删的。后面还有一页为出庭当事人所需费用的价目单,标题是“会审公堂控案拟定应出公费”,其中共有7项规定,它在档案目录中的英文标题是Mixed Court Fees (in Chinese),即“混合法庭费用(中文)”,在中文文件里的题名是:“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来单”。需要说明的是,英国的档案编辑人员错将其中的附页价目单当作正题了,其实它只是会审章程草本第十条的附加内容。尽管这两个稿本均没有确定的题名,作为后者的会审章程稿本却是比较容易确定其真实身份的,因为从内容看,它与后来公布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有着直接而明显的联系,说它是会审章程的草案稿本基本没有疑问。至于前者,则是要加以说明的。为什么说它就是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章程草案?归结起来有这样几点理由: 其一,此法规提到的目的及公堂审讯的对象主要侧重于刑事犯罪及治安事件,如草案导语中所提到的“设法俾中外匪类有所管束”,及第一条规定的“中国人及未设领事之外国人滋事犯罪悉由该堂官讯办”,这与最初因租界内治安状况差而提出设立租界违警法庭的初衷吻合。尽管由于当时的英国驻沪领事巴夏礼(Harry Smith Parkes)反对,最终未能建立起这样的机构,但巴夏礼据此提出在租界建立一个中国法庭来解决相关问题,这就是稍后的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1864年4月16日,英美租界的外国租地人会议在英国领事馆召开,其会议录中有这样一段话:“有人建议在租界内设立一个中国法庭,该法庭将审理各类犯罪,希望这个法庭不仅对治理中国罪犯有效,而且对于那些未设所属国领事机构的外国扰乱治安者也同样有效。”③要知道,这一会议召开的时间正是北首理事衙门成立前的半个月,可见这之间的联系十分明显。 其二,章程草案中提到经定罪的犯人可“作苦工”,或“押做道路及各项辛苦工程”。所谓的“苦工”“辛苦工程”即服苦役,而后来的会审章程中并无此内容。也就是说这一做法是北首理事衙门时期特有的。 其三,从规章的内容来看,也与后来的会审章程(包括一同发现的草案稿本)存在着明显差别。其审讯的对象仅限于中国人及未设领事之外国人(即无约国人),而后来的会审章程的对象不仅包括这两类人涉及的案件,还包括有领事之外国人告华人的案件。从所述的内容及用词均表现出明显差异,譬如,此规章中提出参与会审的外国人可以是领事之外的筹防公所董事,也可是商人;而会审章程则仅限于领事及领事代表,等等。最关键的是,与会审公廨章程的草案相比,北首衙门章程草案规划显得更为粗糙,一些关键问题并未涉及,体现出的是较为原始的状态,这与北首理事衙门的实际情况相吻合。 根据以上的这几个特点,基本可以确定,它就是北首衙门章程的中文草本。尽管学界一再提到过英方章程草案,却从未提及章程的中文文本。直到目前为止,国内没有人在中文资料中看到过此文件,而夹在英文档案中的这份中文材料之所以未被人发现,其实原因也很简单,因为后来学者们的论说主要来源于郭著,而作为外国人,郭泰纳夫的著作主要依据的是外文资料。由于这一章程并未实施,后来这一文件作为档案又从未公布过,所以也就静静地躺在档案馆里而未被世人所知,它毫无疑问是当时中英官员商议设立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为我们知道当时巴夏礼曾就此事与江苏巡抚李鸿章及上海道台有过交涉,并得到了他们的认可与允准。但并没有像后来会审公廨时期达成了一个双方均认可的会审章程。其原因也许就在于北首理事衙门设立之初,中外双方一时难于统一彼此的意见。其中的情况究竟如何,需要我们对章程草案稿本的条文及其背景资料做一些具体的分析,从中得出一个理性的答案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