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7 一个人可以拥有他自己吗?这看似不容质疑、简单的问题,近年来越来越获得政治哲学的关注。这个问题所指向的概念即自我所有权(self-ownership),它涉及许多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诸如自由至上主义的基石、运气的分配、财产权的来源、马克思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的异同、剥削的界定、器官的移植,等等。一个学科发展的常见现象是,随着领域的扩张与应用的拓展,学术争辩让学者们愈来愈感觉到基本概念的重要性,并迫使他们经常回到最基本的概念层次上进行探讨。围绕着自我所有权的学术研究,便是一个很好的事例。 本文的任务是梳理自我所有权的文献以及议题生长的空间。首先概述这个概念的兴起及其成为政治哲学关注焦点的过程;接下来,对右翼自由至上主义和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这两派观点分别予以评述,在此基础上介绍与自我所有权相关的议题。 一、自我所有权:走进政治哲学的舞台中心 在政治哲学史上,约翰·洛克是最早使用“自我所有”这个概念的重要作者。①他认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②。显然,在洛克看来,个人对于自身的所有权是毋庸置疑的基本原则,它具有直觉意义上的自明性。接下来,洛克认为,这一自我所有权也决定了个人对于自己的劳动具有所有权,并引申至个人对于自己的劳动成果具有所有权。这一逻辑可以视为对私有制合理性的论证,由此,自我所有权成为洛克财产理论的基本前提。 洛克的这一思想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启蒙的社会历史在思想上的折射。在中世纪,个人的本质与社会地位为习惯所决定,而不是个人的选择。正如格雷和塞蒙斯所指出的,当时人际关系“由各种各样的爱与责任的原则所调节……这是一种家庭导向的与社会地位相关的联系”③。随着契约社会的来临,个人取代了家庭成为民法所调节的基本单位,而表现在意识形态上就是占有性个人主义的兴起。 当资产阶级巩固了自己的统治地位之后,一个人拥有自己的身体可以说是天经地义的。也正因为这一观点的自明性,自我所有权几乎不值得讨论。不过,康德对自我所有权的说法持批评态度。在他那里,“人不能处置自身,因为人不是物;他不能是自己的财产。认为人归自己所有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因为他不可能同时作为人和物、所有者和财产存在”④。当然,康德的批判只是一种逻辑上的推敲,并非对自我所有权所蕴含的个人自主观念的否定。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自我所有权被视为一种集体无意识而得到了社会的接受——至少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如此。而它为当代学术界所关注,却是因为约翰·罗尔斯在论证差别原则时提到了与自我所有权相对立的可能性。“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这样一种安排:即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一种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分配的利益(无论这一分配摊到每个人身上的结果是什么)。”⑤这使学者们意识到,自我所有权受到了挑战。应当说,罗尔斯并不完全主张人类共同拥有天赋,因此,他在《正义论》的修订版中作了一些小小改动。但不管怎么说,此外罗尔斯的论述是石破天惊的,它开启了一种极富理想主义的乌托邦论述的可能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托马斯·内格尔说,虽然修订版避免了人们对于罗尔斯的误解,但初版的大胆论述更让人怀恋。⑥ 罗尔斯的这一看法在全书中所占的比例极其微小,而且对于他的主旨来说,这一说法并非绝对必要。罗伯特·诺奇克却极其敏锐地意识到罗尔斯这一论述所蕴含的学术价值。他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对此予以严厉批评,并对洛克的理论进行复述和扩展,从而使得自我所有权这个概念得以放大,并引发了更多作者的注意。 真正让自我所有权成为政治哲学焦点的事件是G.A.科恩的介入。今天来看,诺奇克对罗尔斯的批评并不成功,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对此“处之泰然”⑦。但科恩受到了强烈的冲击。他认为马克思主义论剥削的前提与自我所有权存在着内在相通之处。剥削概念“已经不自觉地求助于自我所有权,因此,马克思主义者如果不对自己的主要立场进行质疑,就很难驳倒自由意志主义”⑧。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的明确意识,科恩于1986年发表了《自我所有权、世界所有权和平等》⑨一文,把自我所有权的两种对立论述扼要提炼出来,并深入剖析这个问题所蕴含的研究价值。以科恩此文为代表,自我所有权进入政治哲学的舞台中心,并迅速吸引了众多哲学家的参与。 关于科恩在自我所有权上的基本看法,国内学界曾有文章介绍,并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争议。⑩本文对此不拟复述。这里想强调的是,虽然科恩在坚持社会主义平等的立场上从未退缩,在自我所有权问题上却表现出某种程度的犹豫与摇摆,其意味值得琢磨和思考。他最初认为自我所有权是不容否定的,后来他的看法又有所修正。大体来说,一方面,他认为自我所有这个概念是成立的;另一方面,他又认为自我所有论——即基于自我所有而构建出来的自由至上主义——应当加以反对,同时应当降低自我所有这一概念的重要性。科恩的这种犹豫说明他尚未确立一种明确、清晰的人身所有权理论。 二、右翼自由至上主义对左翼自由至上主义 有关肯定自我所有权的论述几乎都属于自由至上主义,而它们又可以区分为右翼自由至上主义(right-libertarianism)和左翼自由至上主义(left-libertarianism)。两者都主张个人对自我身体的完全拥有,但对于外部资源则持有不同的立场。“右翼自由至上主义认为,通常情况下,应当归首先发现的第一个人,他或者将劳动与资源混合或者仅仅声称他有权占有。相反,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认为,无主自然资源应当以平等主义的方式归属于每一个人。”(11) 右翼自由主义的代表无疑是诺奇克,他完全不能接受人类相互拥有的可能。诺奇克的论证是从反对征税开始的。他直截了当地提出“对劳动所得征税等于是强迫劳动”(12)。因为一个人有可能会追求非物质的额外闲暇时间,比如看落日,也可能去追求更多的收入。为什么对于前者,我们不征税,却又对后者征税呢?这两者并无原则上的差别。为此,他提出对财产权的理解。“我对我的刀子的所有权允许我把它放在我想放的任何地方,但是不允许放在你的胸膛里。我可以在涉及这把刀子的各种可接受的选项中选择哪一个加以实现。这种所有权观念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早期的理论家把人们说成是对自己和自己的劳动拥有所有权的人。他们把每一个人都看做是拥有做出决定权利的人,即决定自己应该做什么和成为什么,以及看做是有权利收获自己行为所带来利益的人。”(13)据此,诺奇克从人身的所有权出发反对任何强迫行为。“如果人们在某个时期强迫你做某些工作,或做某些没有报酬的工作,那么他们就是抛开你来决定你应做什么,来决定你的工作应服务于什么样的目的。他们抛开你做出这种决定的过程使他们成为你的部分拥有者,它给了他们一种对你的所有权。这恰如基于权利对动物或非生物拥有这样的部分控制权力和决定权力,就是拥有对它的所有权。”(14)在此基础上,诺奇克还声称天赋较高者比天赋较低者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收入理所当然,政府不应当进行干预,否则就侵犯了前者的自我所有权。由此也可以说明,罗尔斯等人所追求的公平实质上是错误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