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科学视域中的康德伦理学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英瑾,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上海 200433;刘晓力,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康德伦理学的基本形而上学与元伦理学预设是“应然”与“实然”的区分,而一种基于认知科学与演化论视野的新伦理学研究,则以淡化这种二元对立为前提。从认知科学的角度看,倘若康德关于道德自治性的断言是正确的,我们就应当可以发现人类大脑具有一个同时满足如下所有特征的“道德模块”或“道德算法”:(甲)它负责社会交往活动而不负责其他任务(如对于物理对象的知觉或思考纯理论问题); (乙)其运作特征必须被划归为“理性”而不是“感性”或者“直觉”;(丙)其道德输出具有明显的“利他性”而不包含“工具性”或者“自利性”。然而,通过对于康德伦理学与认知科学研究中的几大主流思潮(如“通用问题求解器”假设、“大规模模块论”假设,等等)的比对却发现:上述这种对于“道德模块”或“道德算法”的假设,很难得到认知科学的各种主流见解的支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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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然主义思潮与康德伦理学的“实然—应然”二分

       众所周知,是否赞成康德伦理学的基本立场,是在后康德的西方哲学发展中无法回避的一个大问题,很多一流的哲学家都在“拥护康德”与“反对康德”这个大问题上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譬如,在哈贝马斯、罗尔斯、奥奈尔(Onora O’Neill)各自的理论构建中,都不难发现康德伦理学的影子;而与之相对照,黑格尔、叔本华、尼采、穆勒、麦金泰尔关于伦理问题的评价,则各自又都以对于康德伦理学的批判为起点。而在如火如荼的“自然主义”①思潮的推动下,特别是在认知科学、演化伦理学思想发展的助推下,目前对康德伦理学持批判态度的一方似乎得到了新的理论资源。比如,试图利用演化伦理学的新思想重估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史的安哈特(Larry Arnhart)就如此评论康德伦理学思想:

       通过对于“实然”(is)与“应然”(ought)的区分,康德将道德视为人类经验的一个自治的领域——该领域由其专属的内部逻辑予以统辖,而无涉于诸如“自然欲望”或“利益”之类的人性其他方面。……而当达尔文发展出他自己的关于道德的演化论理论的时候,他所采取的路径,则是休谟式的自然主义,而非康德式的二元论。②

       这段引文中,安哈特明确提到了康德的伦理学与休谟的伦理学之间的尖锐对立。关于二者之间的具体差异,伦理学专家丹妮丝(Lara Denis)提出如下几点概括:(甲)休谟伦理学是建立在经验与实验的基础上的,而康德则认为道德必须建立在先天原则的基础之上;(乙)休谟认为“理性”是“激情之奴”,而康德则认为实践理性具有自治性;(丙)休谟强调,诸如“仁慈”与“慷慨”之类的道德情感足以构成上佳的道德动机,而康德则认为道德义务才是道德动机的最佳发动者,等等。③而从更抽象的角度来看,这二人之间的差异,归根结底,则是“基于事实性的伦理学”(休谟)与“重视规范的伦理学”(康德)之间的差异。具体而言,作为达尔文主义者的政治哲学家安哈特之所以同情休谟,与其说是因为休谟重“情感”,还不如说是因为其重“事实”(可以说,自然涌现的“情感”只是经验事实的一部分而已)。康德的“理性主义伦理学”之所以构成了与休谟哲学的对抗,也不仅仅是因为其重视“理性”,而是因为其特别钟情于“实践理性”,即那种专门用以处理“超越”了事实的纯粹“规范性”的特殊理性。从这个角度看,只要我们将“事实”的边界从“情感”的领域拓展到康德所说的“理论理性”所处理的整个自然界,那么,至少在反对康德伦理学这个问题上,休谟伦理学便可以在所谓的“自然主义的伦理学进路”中得到新的表述形式。同时,从神经科学角度与演化论出发的对于“情感”的神经基础的研究,也可以大大充实上述表述形式的经验内容。④

       “自然主义的伦理学进路”的具体案例当然不只是休谟伦理学。另外的一支代表则是边沁(Jeremy Bentham)与穆勒(John Stuart Mill)的功利主义。与情感主义者类似,功利主义者也认为道德情感(如做了好事之后得到的愉悦感)会自动导出正面的价值——不过,功利主义者却试图通过引入康德所说的“理论理性”,以求进一步增加此类情感在经验世界中的供给力度,并将道德规范性的强度视为前述供给力度的“应变量”。由此一来,功利主义的哲学设想,便完全可以和经济学与政治学中所常见的数学建模工作“无缝对接”,并由此使得哲学思辨与科学计算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⑤

       而在功利主义之外,导源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德性伦理学(virtue ethics),亦可被归结到“自然主义的伦理学进路”名下。此说将道德规范性的来源视为个体的“德性”(virtue)或者“道德品性”(moral characters)。尽管“德性”并不是像“行为”那样的外显的本体论对象,但是基于以下三种理由,它依然是经验世界的一部分:(甲)“德性”必须兑现为一定量的行善的行为才可以被辨别,而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经验世界的一部分;(乙)“德性”可以在当代分析哲学的语境中被顺化为“功能主义”的叙述方式,而“功能主义”本身就具有从事实性中导出规范性的意蕴;⑥(丙)在特定的行为语境中对于德性的展现,并非是对康德式的先验规则所做的逻辑展开,而需要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种“因地制宜”的“实践智慧”。不难看出,“实践智慧”是行为主体对于外部世界的经验观察与自身德性相互作用的产物,而非一种脱离了经验的纯粹“应然”。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虽然休谟式的情感主义、边沁式的功利主义与亚里士多德式的德性伦理学彼此之间仍有不少理论冲突,但三者却完全可以暂时汇聚在“自然主义的道德研究进路”下,从不同的角度对于康德所构筑的“实践理性的自治王国”构成挑战。而认知科学的最新发展,则分别可以从自然演化研究、认知架构研究、神经计算模拟等不同角度,为这股力量提供了最新的理论资源。与此同时,尽管对于康德主义者来说,从认知科学角度获取新的武器弹药来丰富自身立论的抽象可能性也是存在的,但依据笔者浅见,打造“康德—认知科学”联盟的技术难度,恐怕要大于打造认知科学与其他伦理学之间联盟的难度。

       那么,认知科学的研究,究竟为何会与我们这里所从事的哲学研究发生关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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