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责任伦理考辨

作 者:

作者简介:
涂可国,山东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所。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责任伦理是现代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在传统儒家话语中也有相应的表达,这是一切规范性社会共有的特征。本文以儒家文本为依据,对“责”“任”“责任”“己责”“己任”等一系列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考辨。指出,儒家的“责”包含现代意义上的“责任”的基本要义,它既指职责、尽责、位责、任务、使命等分内应做的事,也指因自己的失误而对不利后果应承担的处罚。从人我、己他的人伦关系视角阐释个体的责任,这与当代责任伦理学把责任看成由社会关系所决定的理论,有相同的旨趣,体现了责任的利他性价值导向。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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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22

       关于儒家责任伦理的研究目前已有不少成果(参见雷静、余治平等),但也存在诸多不足。首先,大多数研究没有自觉的学科和问题意识,缺乏对文本中已经明言的与责任伦理有关的范畴的明确阐释;其次,即便有相关范畴的阐释,也存在着误读、概念不清、缺乏严格的逻辑分梳等弊端,如未能把“己责”与“责己”、“责善”与“责过”区分开来,尤其是缺乏对“责”“任”“责任”等基本概念的语义学考察,更多地是根据“己意”加以猜测、推演,文本依据和义理诠释明显不足,给人以模糊感和隔膜感;第三,对儒家文献所蕴含的大量责任伦理思想挖掘不够,如对其中所包含的天下责任、己责等就缺乏深入阐发;第四,相应地,关于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的逻辑结构尚未建立起来,不同概念、命题、观点和范式之间的关系需要厘清和明确。鉴于此,本文试图在借鉴吸收前贤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儒家话语体系中的相关概念进行分疏、考辨,以为现代责任伦理体系的建构提供积极的传统思想的资源。

       一、“责”的内涵

       现代人使用的双音节词“责任”,是由古代“责”“任”等单音节字发展而来的。早期包括儒家文献在内的中国传统文本,使用“责”“任”范畴指代职责、使命、任务、问责等含义。儒家典籍究竟何时开始使用“责任”一词,需要进一步考释,据笔者掌握的材料显示,宋以后的文献开始使用“责任”概念。

       就原义来说,“责”从贝、朿声,是“丰”的变形字,意为“节节长高”;“贝”指钱币,“丰”与“贝”连起来就意味着“钱币节节增长”。就本义来讲,“责”指债款、债务;就转义来说,“责”表示放债、放款、放高利贷的意思。一般说来,“责”在古汉语和儒家思想体系中有下面两方面的内涵:

       1.作为动词的“责”

       许慎《说文解字》训“责”为“求”。在中国古代文献中,“责”有索取、求取、要求、责备、训斥、申斥、规劝、贬黜、谴责、惩罚、诘问、追究、督促、督查以及指出过失、加以批评等多种含义,而责备的意涵运用最为广泛,例如《尚书·泰誓》说:“责人斯无难,惟受责俾如流,是惟艰哉!”《史记·项羽本纪》云:“尚不觉悟而不自责,过矣。”

       在儒家话语系统中,“责”作为“要求”“督促”和“责备”的义项使用较为普遍。《论语》中尽管“责”的用例只有一处,即《论语·卫灵公》所云“躬自厚而薄责于人”,但正是这一例的“责”体现了“要求”或“责备”的意蕴。唐代韩愈在《原毁》中提出了“其责己也重以周”(《韩昌黎文集校注》,第14页),柳宗元在《答韦中立论师道书》一文中讲到“将以责成人之道”,这些语句中的“责”应训为“督促、督查”。《孟子》一书关于“责”的用例一共9项,主要集中在《离娄》篇,仅有一项见于《公孙丑下》。《孟子》“责”的义项较为丰富,主要有:一、责任、差使、罪责、职责,如“有言责者”(《孟子·公孙丑下》);二、要求,如“责难于君谓之恭”(《孟子·离娄上》);三、规劝,如“父子之间不责善”(同上);四、督促、督查,如“人之易其言也,无责耳矣”(同上),一个人之所以说法太随便,就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荀子》文本“责”的用例一共呈现出两方面的义项:其一是索取、求取、要求、规劝之义,如“必先修正其在我者,然后徐责其在人者,威乎刑罚”(《荀子·富国》);其二是责备、训斥、申斥、谴责、惩罚、追究之义,如“不教而责成功,虐也”。(《荀子·宥坐》)由上可见,先秦时期孟子最为关注“责”的问题,对“责”的阐发贡献最大。

       儒学发展到汉代,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学家承继了孟子重责的传统,较为注重“责”的讨论。试以董子为例加以说明。经过检索,发现《春秋繁露》中“责”的用例一共有13项,并主要出现在《玉杯第二》中,共有8项;它主要从厚薄的角度阐发了“责”的范畴,基本义项为责备、谴责、惩罚、追究、督促和批评,如“春秋责在而不讨贼者”“系之重责”“恶厚而责薄”等。《春秋繁露》使用“责”概念较多的另一处则是《仁义法第二十九》篇。它立足于董仲舒自己创构的“仁义法”从人我关系维度涉及到“责”概念。虽然它并没界定“责”,但从所处的语境可以悟出“责”的基本内涵即是要求,譬如它讲:“以仁治人,义治我,躬自厚而薄责于外”。除此之外,还有两处用到了“责”字:一为《立元神第十九》中的“责名考质”,其意是考究名实;二为《精华第五》中的“不救陈之患而责陈不纳”,这一论断中的“责”可理解为“追究”。汉代戴圣编纂的《礼记》有关“责”的用例,据统计一共有8项,其含义大致为索取、求取、要求、责备、督促等,如“尔责于人”(《檀弓上》),“成人之者,将责成人礼焉也”(《冠义》)等。

       宋明理学家对道德化行为的“责”伦理做了特定的阐发。据检索,朱熹不光在《朱子语类》中使用了“责”字,还和吕祖谦在《近思录》中较多用到“责”语词,搜检发现共有26处用例,绝大多数指的是动词性的诸如索取、求取、要求、责备、训斥、规劝、谴责、惩罚、追究、督促、督查等涵意,如“明道责之”(卷十二),“责之以加礼”(卷十),“圣人之责人也常缓”(同上)等。在宋明心学家经典文献中,“责”重点从语义学角度体现了主体的伦理修为,被赋予较为深广的多种含义。拿王阳明来说,他在《传习录》中有12处用到了“责”字,许多时正是表达了道德的约束性含义,例如该书说:“孟源有自是好名之病,先生屡责之”。(《王阳明全集》上册,第13页)不难看出,这里的“责”即为责备、训斥、申斥、规劝、诘问、追究等意蕴。

       理学家还从以下两方面展现了“责”的行为义。一是“责躬”。程颢首先创发了“罪己责躬不可无”(《二程集》卷三,第66页)的典范性观点,以后李侗在《语录》、朱熹和吕祖谦在《朱子语类》和《近思录》中,又都分别重申了这一责任理念。所谓“责躬”就是“责己”,就是对自己的反思、思过、谴责、要求、问责,就是孔孟反复强调的“返求诸己”。二是“责志”。《近思录》卷二《为学》强调了“责志”,它讲:“学者为气所胜、习所夺,只可责志”。王阳明也论及“责志”,与朱熹和吕祖谦一样,他所言说的“责志”(《王阳明全集》上册,第260页)之“责”实为求取、树立的意思。在阳明看来,一个人要履行自己的责任,就必须确立远大的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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