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共享的正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国清,哲学博士,浙江大学“求是特聘”学者,社会学系教授。杭州 310058

原文出处:
浙江学刊

内容提要:

共享是一种社会发展理念,旨在克服以私人占有为目的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局限性。共享正义是一种社会正义理论,旨在实现每个社会成员在最大程度上拥有平等分享公共事物的权利和自由。注重共享发展的社会是实现了共享发展和共享正义的社会。在共享发展的社会里,市场将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以提高资源和资本的利用效率,政府在分配正义方面扮演着仲裁者和协调者角色,人民在教育、就业、医疗、社保、养老等方面享有均等机会或公共福利,人际收入差距逐渐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得以缓和,绝对贫困得到消除,共同富裕成为现实。扩大共享社会资源的范围,是缓解社会成员社会压力的重要途径。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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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学是一门主要研究国家、政党、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公共事物及其运行方式的事关重大利益的权威性分配的社会科学。作为政治学基础学科,政治哲学探讨的一个主题是社会正义:如何配置自然和社会资源,促进国民财富不断涌流,保障社会成员分享公平的收入份额,并获得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均等机会?换言之,如何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调动财富创造者的积极性,又缩小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距?正如克莱顿和威廉姆斯指出的那样,“从最广泛意义上讲,社会正义问题……事关不同个体或团体间利益和负担的分配”①,不仅涉及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他们对未来社会的预期。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②这是习近平同志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当前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表述,为讨论“共享”和“共享发展”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

       本文的主题是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笔者提出一种“作为共享的正义”(justice as sharing)理论,从共享正义视角探讨社会成员拥有平等地分享公共事物的权利和自由的实际可能性,探索解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阶段由社会发展不平衡导致的诸多难题。

       一、效率、公平与发展的不平衡性

       正义或公平观念像人类文明一样古老。从古希腊开始,哲学家围绕正义问题展开了广泛争论,涉及正义感、公民权利与自由、正义制度、政治正义、社会正义、法律正义或司法正义、全球正义等议题。虽然他们就上述议题没有达成共识,但有助于我们认清公共事物的性质。其中一种观点是,作为美德之一,正义同其他三个美德——智慧、勇敢和节制——相区分,并确定正义为城邦或国家的本质属性。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正义是在城邦中维系人与人关系的纽带。”③

       1.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在哲学家围绕正义问题的诸多争论中,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一大难题。一般而言,市场追求效率,社会追求公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促成人财物的自由流动,创造社会需要的商品、服务和价值。在市场中,人们根据能力、机会、勤奋和表现来获取收入和财富,包括荣誉、地位和尊严。天赋和运气也成为人们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市场决定财富和收入的初次分配。公平似乎不是每个市场参与者应当思考的问题。市场追求效率,必然导致财富和资源向少数人集中。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社会贫富分化问题。

       作为效率和公平的仲裁者和协调者,政府在解决贫富分化问题上扮演的角色便凸显了出来。然而,在政治哲学史上,一直存在怀疑政府作为仲裁者和协调者角色的声音。比如,古代希腊诡辩家色拉舒马霍斯断定,政府只代表强者,“正义是强者的利益”④。哈耶克和诺齐克等提出保守主义正义理论,主张“最弱意义的国家”观念,反对政府干预市场。两种论调看似矛盾,实质是一样的:国家和政府没有理由为弱者提供特别的社会支持。相比之下,有一种主张国家和政府应当代表弱者的正义理论,它赋予国家、政府等社会基本制度以道德属性,强调优先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弱者利益的正当性。比如,罗尔斯提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首要美德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简洁,如果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如果法律和制度不正义,无论它们多么有效率和有条理,都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⑤这是一种具有鲜明道德取向的正义理论。

       按照后一种正义理论,市场不仅应当追求效率,而且必须处理好社会公平问题。换言之,社会公平问题是自由市场的本质性问题。如果市场本身不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那么就应当由其他社会制度比如政府来解决它。社会公平问题也就是社会正义问题。于是,围绕社会正义问题展开争论的哲学家分成了两派,一派是肯定论者,另一派是怀疑论者。

       2.社会正义的肯定论者。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霍布斯、康德、罗尔斯和森等人认为,拥有正义感和道德能力是人之为人的前提,社会正义尤其是分配正义对美好社会是实质性的。人们对正义存在主观的理解偏差,但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来强调是不太会错的。人们拥有正义感和共享正义知识是建设国家、社会等公共事物的人性基础。罗尔斯甚至诅咒道:“假如成员权力服从于合理目标的通情达理的正义的万民社会[或良序社会]是不可能的,人多是不讲道德的,纵使并非不可救药地玩世不恭或以自我为中心,那么我们会和康德一起发出疑问,人是否值得苟活于世上?”⑥

       为了反驳优先追求效率的功利主义正义观,罗尔斯设计了“良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在那样的社会里,“(1)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2)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地满足这些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人们可能相互提出过分的要求,但他们总还承认一种共同的观点,不同的要求可以按这种观点来裁定。如果说人们对自己的利益的爱好使他们必然相互提防,那么他们共同的正义感又使他们牢固的合作成为可能。在目标互异的个人中间,一种共有的正义观建立起公民友谊的纽带,对正义的普遍欲望限制着对其他目标的追逐。我们可以认为,一种公共的正义观构成了一个良序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宪章。”⑦这样的社会“在社会基本制度层面确立作为社会目标的公平正义,在人民层面树立人民对社会基本制度的普遍信任,在基层社区层面建立稳定、体面的社会共同体,在公共政策层面建立向社会低层倾斜的公共利益调节机制,在哲学、宗教和道德观念领域建立友善、宽容而仁慈的价值冲突和解机制”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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