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商业银行纳税筹划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飞虹,中国银行镇江分行财务管理部。

原文出处:
新会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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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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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银行业也成为试点之一。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可以消除重复征税,实现结构性减税,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特别是银行业,出现了暂时性税负不减反升的现象,给商业银行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营改增后商业银行税负影响分析

       营改增打通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降低了企业税负成本、避免了重复征税,构建了公平合理的纳税环境。营改增试点运行以来,我国大部分企业都已实现了税负下降的改革目标,但银行业由于多种因素,目前出现了暂时性税负不减反升的现象。

       (一)增值税税率提高

       虽然营业税和增值税同为流转税,但两种税制的计税依据完全不同,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在营业税税制下,商业银行原有的税率为5%,营改增后实施按6%征收的增值税率,实际可比税率为5.66%。在商业银行不能足额获取可抵扣进项税的前提下,税率的直接提高是商业银行税负不减反增的主要原因。

       (二)可抵扣的项目不多

       一般纳税人有效降低应纳税额,其中关键是获取尽可能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但在商业银行“营改增”政策中,作为银行主要成本的利息支出不能进行抵扣,同时营业费用中人工成本所占比重相对较高、外购产品和服务所占比重较低,银行实际可抵扣的项目不多。此外,商业银行进项税额的主要来源是业务费用开支,包括运营保障费、市场营销费以及固定购置费等取得的进项税金,而在业务费用中所占较高比重的存款保险费、银行业监管费等大额支出仍无法进行抵扣,银行真正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多也是税负不减反升的重要原因。

       (三)固定资产更新周期变长

       营改增后,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对取得的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可在取得当年抵扣60%,次年再抵扣40%,在降低企业固定资产采购成本的同时还降低了税负。但商业银行随着互联网金融兴起,未来银行对于物理网点的扩张和投资呈现缩紧趋势,短期内大规模购置固定资产的需求基础不存在,没有大额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这也是银行税负增加的原因之一。

       (四)增值税专票难以获得

       根据税收制度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的是税款凭票抵扣制度,即商业银行只有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等其他法定凭证后,才能按照税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没有取得上述合法凭证,又不具备计算抵税条件的,不得进行税额抵扣。由于各种原因,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难以获得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如从事业单位、居委会以及个人租入的房产难以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票,而各类学会、基金等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费用不能取得专票,某些单位对个人先行垫付的费用拒开专票,此外,加上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票存在项目不齐全、压线、错格等无法抵扣的情形,这就会造成银行进项税额抵扣不够充分,从而导致增值税税额提高。

       二、营改增后商业银行纳税筹划原则

       营改增后,商业银行要做好纳税筹划,需要认真研究“营改增”政策规定、把握时机、找准方向,通过对业务流程、经营活动及会计核算等方面统筹安排和规划,最大程度利用税收政策降低税负成本,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商业银行在营改增实施后应遵循以下纳税筹划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纳税筹划最基本的特点,其以成文的法律条款为依托,具有合理的节税动机,运用符合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手段,实现税收成本降低的目的。因此,纳税筹划的合法性与偷漏税、逃税具有本质区别,商业银行只有在充分研读和熟悉通晓国家营改增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严格遵循国家税收立法精神,才能准确把握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控制好涉税纳税风险。

       (二)事前性原则

       作为有效节支手段之一的财务管理活动,纳税筹划是企业运用税法的导向,通过事先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与安排,达到减少或降低税负的目的。商业银行可以根据现行发布的营改增相关财税制度规定,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通过调整自身经营活动,事先制订计划,以保证纳税筹划充分发挥作用,为银行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因此,银行纳税筹划工作必须着眼于生产经营全过程,注重于事先筹划,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发生、应税收入已经确定,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就已成为定局,无法进行事后补救。

       (三)时效性原则

       任何纳税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地区、一定的法律环境条件下,以一定的企业经济活动为背景制定的,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所以商业银行开展纳税筹划时,不能寄予一成不变的模式,而应遵循适时调整的原则。要密切注意国家有关营改增政策的更新变化,并根据最新的变化及时修订或调整纳税筹划方案。只有讲求时效,抓紧时机,选准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才能不失先机,取得成功。

       (四)协调性原则

       由于税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决定了税务机关在纳税筹划有效性中的关键作用。通常在实务工作中,只要是税法没有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都有权根据自身的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因此,银行要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就必须与税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和沟通,加强协调和配合,力争在一些政策未作规定或新生事物的处理上,寻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增加自身纳税筹划成功的概率,保证税收筹划功效的发挥。

       三、“营改增”后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策略

       商业银行营改增后既要前瞻性地开展分析预判,做好各项流程、制度、系统和管理模式的有效对接和融合。又要在实践中深化理解试点新政的意旨,针对行业自身特点谋划新的纳税筹划策略,通过正确合法的途径来有效降低税负,防范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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