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专票时,三类小规模纳税人有哪些权限?

作 者:
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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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会计报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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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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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下称“公告”)。公告就全国增值税纳税人反映的一些征管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包括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目前,可以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3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详细要求

       住宿业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下称“69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1月4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该项政策将惠及全国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也就意味着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纳税人只要携带税务登记证原件、公章、发票专用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即可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需要注意的是,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鉴证咨询业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下称“4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自今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不再需要往返税务机关代开,主管税务机关也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建筑业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下称“11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票的6点注意

       一是注意3大行业只能自行开具专票,不可以申请代开。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票”)试点范围,已涵盖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3大行业。列入自开专票试点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专票,不得申请税务机关为其代开。

       二是注意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开,出租不动产可自开。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所有业务是不是都要自行开具专票,不能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呢?答案是否定的。69号文件规定,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4号文件和11号文件对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有同样的规定,即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

       需要注意的是,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自行开具,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例如,小规模纳税人A酒店,2017年8月份提供住宿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出售一处门面房取得收入100万元,出租一处房产取得租金10万元。那么,对于住宿服务和出租不动产,由酒店自行开具专票;转让不动产,则应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票。

       三是注意发生兼营行为均可自行开具专票。

       部分财务人员认为,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只有提供住宿、鉴证咨询和建筑服务,才可以自行开具专票,发生其他应税行为不能自开而只能申请代开。上述观点是错误的。

       69号文件规定,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4号文件规定,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票的,可以自行开具。11号文件规定,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也就是说,上述3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不仅提供住宿、鉴证咨询和建筑等服务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如果其发生兼营行为,比如销售货物或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票的,均自行开具,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转让不动产除外)。例如,B建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7月份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15万元。该公司还兼营建筑材料销售,销售材料取得收入5万元。对于该建筑公司,不仅15万元的建筑工程款可自行开具专票,兼营的销售材料收入5万元需要开具专票的,也由B公司自行开具,无需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也不为其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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