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所获赔款的分配方案  

作 者:
吕颖 

作者简介:
吕颖,南开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天津 300071

原文出处:
史林

内容提要:

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中法双方达成了800万两白银的赔偿协议,并明确规定其中100万两用于赔偿遭受损失的法国商人、受法国保护者以及传教士,剩余700万两纳入军费。本文从法国外交部档案馆所藏相关史料出发,考察法国对这100万两战争赔款进行分配的方案和进程。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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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17)05—0096—09

      1860年10月25日,清政府全权大臣、恭亲王奕与法国全权专使葛罗(Gros)签订了《中法北京条约》。该条约共计10款,其中有两款涉及赔款问题。第4款废除了《天津条约》中规定的向法国赔偿200万两白银的款项,将赔款数额增至800万两。第5款对这笔赔偿的构成及分配作出了说明。笔者对照此条款的中文和法文版本,发现两者略有不同,因谈判时中法双方约定以法文版为标准文本,故采用法文版的表述。内容如下:“拨付给法国的800万两白银是用来补偿法国的军需、赔偿广州商行大火中受损的法国商人、受法国保护者以及受到牵连的天主教教士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损失。法国政府已确定各当事方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并会根据其应得的数额将这笔款项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缔约双方共同商定其中100万两将派与法国公民及其所保护者,以补偿其受到的伤害,或安慰其遭受的苦难,其余的700万两皆抵军费。”①法方对这笔赔款进行实际分配时,看似是依照条约中的规定,将700万两纳入军费,在100万两的框架内对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补偿。但从最终的赔偿方案中可以看出,法国所遭受的损失与其向中国政府索要的金额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截至目前,学界以中文史料为基础对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清政府赔款的数额、偿付的方式、偿付的过程及赔款的性质等问题都有相关研究。②而本文主要以法国外交部所藏的相关档案③为基础,阐述法国对纳入军需之外的赔款进行分配的方案和进程,并进一步剖析出其背后所隐藏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一 中国事务赔偿委员会的筹建工作

      1862年2月10日,法国外交部财务司向外交部长图费内尔(Thouvenel)呈递了一份报告。④报告中指出,截至1861年第二季度末,法国共收到中国赔款150万两白银。⑤根据《北京条约》第五款,赔款总额的八分之一应用于补偿在战争中受到损失的法国商人、受法国保护者及传教士,所以外交部目前可用于此项分配的金额大约为150万法郎,其中部分已经支出用于整修北京公使馆、购买广州商行用地,以及修建北京和广州的教堂。财务司认为已可对赔款进行分配了,并建议外交部成立以葛罗为主席的中国事务赔偿委员会,对收到的赔偿申请进行核准。除主席外,该委员会还应包括以下四位委员:分别是费里埃(Ferrière)、敏体尼(Montigny)、诺埃尔(Noёl)和盖鲁(Guéroult)。报告中还提出关于剩余款项的使用,外交部认为应用于支援在华的宗教事业,以扩大天主教在华的影响。

      同日,图费内尔便写信给葛罗,任命其为赔偿事务委员会主席:

      葛罗男爵先生:

      《北京条约》第五款规定,在中国政府需支付的800万两战争赔款中,有100万两是用于赔偿遭受损失的法国人及受法国保护者。

      现在是时候建立赔偿分配方案了,以将这笔经费在相关人员即商人和传教士之间进行分配。

      为了确定索赔人的身份、核准索赔金额,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处理这一复杂问题中,为了充分发挥外交部除驻华人员之外的其他人的作用,我决定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核实提交的赔偿申请并对债务进行清算。

      我很荣幸地通知您,您被指定为委员会主席。

      之后,我将告诉您第一次会议召开的日期。

      男爵先生,向您致以我最崇高的敬意。

      外交部长图费内尔

      1862年3月,财务司又向图费内尔提交了两份报告。其中一份是关于上海领事馆的馆地问题。⑥报告中指出,目前有两种选择:或者向法国商人雷米(Rémi)购买一块新的土地用于建造上海领事馆,或者向他租用或购买另一街区的一所房屋用于此途(其实7年来领事馆一直借用在此)。财务司认为由于雷米提出的转让或出租的价格过高以及上海的局势不稳定等因素,外交部不可能立即作出决定,并建议将此问题交由即将成立的中国事务赔偿委员会决定。另一份报告是关于法国两艘遭到中国人抢劫的失事商船“亚历山大-拉里号”和“澳门号”的赔偿问题。⑦报告中指出这两起案件本可以向中国政府提出赔偿要求,但驻华公使布尔布隆(Bourboulon)认为根据《北京条约》的规定,中国政府支付给法国800万两白银,便可认为是完全清偿了债务,若要再提出个案的索赔,就必须承担中国政府修改对法国有利的条款的风险。外交部认同布尔布隆的看法,故将这两起案件的赔偿工作一起交由中国事务赔偿委员会负责。

      二 中国事务赔偿委员会拟定的分配方案

      1862年6月25日,中国事务赔偿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会议在法国外交部大楼正式召开,诺埃尔和敏体尼分别因公务和疾病未能参加。会上,葛罗作了报告,他分五大类对每个申请赔偿的个案及法国驻华公使馆给出的赔偿建议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目的是让委员们了解具体情况,以便在以后的会议上互相讨论之后共同作出决定。第一类是战争期间遭受了物质损失的法国商人和受法国保护者;第二类为死亡传教士的家属;第三类是遭受伤害但依然健在的传教士或他们所属的教会;第四类是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广州、天津、汉口和上海领事馆;最后一类是遭受损失的“亚历山大-拉里号”和“澳门号”商船。葛罗提醒委员们注意,很多商人提交的索赔清单中不仅包括中国人烧毁、抢劫或侵占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而且包括不稳定局势所造成的预期收益的损失。他认为原则上只能赔偿商人们的物质损失,其他的诉求都应予以拒绝,并提到已写信给英国驻华总领事巴夏礼(Parkes),询问英国政府拟定的赔偿原则。⑧6月30日,葛罗收到了巴夏礼的回信,⑨信中阐明英国处理商人的索赔申请时,只接受有证可循的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所有关于预期或投机损失的申请均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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