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钱”交易现象下新三板协议转让避税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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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志勇,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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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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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是为非上市公司(主要是中小微企业)股份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平台,是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场所。我国新三板市场上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征税政策,应按20%的税率征税,这与沪深两市主板市场股权转让免税比较起来,相同的行为而不同的税收政策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很容易引起新三板投资人产生抵制情绪和逆向选择。为了避免过高的税负成本,在新三板转让股权时,采取协议转让,转让方与受让方可以私下达成“一对一”的成交协议确认委托实现交易,“1分钱”交易就是这种形式,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以超低的协议价格进行避税。长此以往,如果新三板市场不能正确地体现一家非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那么挂牌交易就失去意义了。经济学家余丰慧也指出,新三板股权转让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交易不像二级市场一样透明,这就给交易双方事先约定价格提供了可能。只要双方签了协议,就可能出现“1分钱”的股价,也暴露了新三板交易体系不够完善,交易制度需要尽快改进。

      二、案例分析

      (一)齐鲁银行“1分钱”交易概况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银行”)2015年6月29日在新三板挂牌交易,挂牌后其股价一般在3元附近徘徊。然而,经过查询和梳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公开信息协议转让股票公开信息,加工、整理后发现齐鲁银行存在大量的异常交易,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针对上述系列异常转让交易,齐鲁银行曾发布特别提示公告,认为股票异常转让是股东以互报成交方式的自愿交易行为,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不能体现该银行股票的真实价值,与其经营状况无关。

      (二)“1分钱”交易现象的动机 除齐鲁银行外,新三板市场发生“1分钱”交易现象非常普遍,每年会出现上百次,对于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因:

      一是逃避债务。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诚建”)通过“1分钱”协议转让交易,将齐鲁银行的1320万股贱卖给关联方山东聚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聚城置业”),有强烈的转移资产信号,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到的信息可以得到佐证:山东诚建曾在一场官司中未能偿还原告工程款,被认定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于2015年6月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显然,如果是因为逃避债务等不良动机诱发“1分钱”交易,而使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受损,就违反了法律。

      二是恶意避税。新三板协议转让“1分钱”交易虽然表面形式符合新三板现行交易规则,但客观上产生了规避税费的后果,直接可以实现规避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转让经手费等(均以成交额为基数征收),间接达到规避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免征证券二级市场资本利得税,因此自然人原始股东首先以“1分钱”的“跳楼价”甩卖给其关联方,再由其关联方在二级市场上减持。比如,齐鲁银行2016年8月16日发生的10130股“1分钱”交易,买卖双方很可能是兄弟亲属关系,自然人原始股东“王伟”,将原始股全部协议转让给其兄弟“王军”,然后由“王军”在二级市场减持,这样一来就几乎“节省”掉了20%的个人所得税。

      三是股权代持还原。由于我国参加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吸纳新股东,需要金融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原则上吸收当地知名、具有较强资本实力且各项指标都符合要求的法人股东入股。假设2000年12月齐鲁银行的第一次增资扩股,济南市自然人“王小二”欲在这场增资扩股盛宴中“分一杯羹”,于是与济南市知名企业“发财公司”友好协商并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自然人“王小二”实际出资150万元、享受股权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以“发财公司”的名义入股齐鲁银行,待该银行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交易后,就出现了诸如2015年7月8日5笔共计150万股的“1分钱”协议转让交易,达到股权还原的目的。

      四是向关联方利益输送或行贿。假设齐鲁银行2015年7月20日发生的6000股(3分钱每股)和7000股(4分钱每股)的协议转让交易是民营建筑企业老板张三为了攫取市政工程项目而“孝敬”国家公务员李四,那么张三借助这种异常交易达到形式合法实际行贿李四之目的,李四顺利将受贿收入45950元[13000×3.57-(6000×0.03+7000×0.04)]洗白成新三板的炒股所得。在国家反腐倡廉日趋向纵深发展的打压下,这种“1分钱”利益输送的交易方式或“备受青睐”。

      五是虚假交易。新三板挂牌公司为了变更成做市转让交易方式,通过大量的“1分钱”对倒交易,可以达到提高交易量和换手率之目的,增强市场交易活跃度,为日后进入沪深主板市场做准备。

      三、新三板交易规则缺陷分析

      (一)新三板交易规则分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第13条规定:“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而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达成协议后,再通过报价系统成交。协议转让存在较大的可操作空间,只要交易双方私下商量一致,可以任意价格成交,协议转让价只是一个表面上的价格。其中“成交确认委托”是买卖双方事先约定好价格和数量,然后在0~999999之间确定任意整数作为成交约定号,该约定号只有交易双方自己知道。在成交时双方录入成交约定号,由此确保只有协议双方才能完成交易,其他人无法参与进来,这与支付宝“口令红包”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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