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同一控制下的两家或两家以上关联方企业对同一家单位投资时,因持股比例不同导致账务处理、信息披露存在不一致,个别情况下对集团合并抵消的数据也产生影响,主要是被审计单位对准则的理解偏差以及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实质性判断有误所致。本文对同一控制下的两家关联方企业对同一家单位投资三种不同的持股情况进行分析。 一、案例一 两家关联方企业合计持股比例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其中一家持股比例具有重大影响,一家持股比例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A公司与B公司均属于M集团的子公司,2016年1月1日,A公司、B公司与外部单位C公司共同组建D公司,D公司注册资本1 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全部以货币人民币出资。A公司出资50万元,持股比例5%,B公司出资300万元,持股比例30%,C公司出资650万元,持股比例65%。2016年D公司净利润为100万元。 (一)被审计单位A公司的账务处理及财务报表列报 A公司:持股比例5%,从A公司单一公司层面看,对D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 1.投资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0 贷:银行存款 50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确认: 2016年末,由于该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故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和资本公积及递延所得税。 3.财务报表列报: (1)资产负债表:该投资额50万元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示。 (2)利润表:由于该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故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和资本公积及递延所得税,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填列0。(原会计准则将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在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列示,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3)财务报表附注披露: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的项目附注部分披露有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信息,如果是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必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3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披露》要求进行披露。 (二)被审计单位B公司的账务处理及财务报表列报 B公司:持股比例30%,对被投资企业D公司有重大影响,按照权益法核算。 1.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2.投资收益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 贷:投资收益 30 3.财务报表列报: (1)资产负债表:该投资额300万元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列示。 (2)利润表:利润表中投资收益填列30万元。 (3)财务报表附注披露: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的项目附注部分披露长期股权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300万元,在投资收益——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披露该投资收益额30万元。 (三)被审计的M集团合并报表及财务报表列报 1.合并资产负债表:A公司对D公司的投资50万元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列示,B公司对D公司的投资额300万元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列示。 2.合并利润表:利润表中投资收益填列30万元(B公司对D公司的投资收益),由于A公司对D公司的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故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和资本公积及递延所得税,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填列0。 3.财务报表附注披露: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的项目附注部分披露长期股权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300万元,在投资收益——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披露该投资收益额30万元,披露有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信息。 (四)审计调整情况 M集团通过A、B公司间接持有D公司35%的股权,由于A、B公司属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A、B公司均应当按照权益法核算并确认投资收益,在A、B公司单体报表及附注和M集团合并报表及附注中披露各关联方对被投资企业D公司的投资额及持股情况。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A公司 (1)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 贷:银行存款 50 (2)投资收益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 贷:投资收益 5 (3)财务报表列报: 资产负债表:该投资额50万元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列示。 利润表:利润表中投资收益填列5万元。 财务报表附注披露: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的项目附注部分披露长期股权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50万元,同时在该附注的注释中单独披露关联方B公司对D公司的投资额及持股情况,阐明A公司对D公司持股5%而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原因。在投资收益——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披露该投资收益额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