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国际贸易中专利维权的制度差异:基于案例的比较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武晨箫,李正风,清华大学 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北京 100084 武晨箫(1991- ),女,北京人,清华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博士生,研究方向:科学技术与社会、科技政策。 通讯作者:李正风。

原文出处:
中国软科学

内容提要:

本文以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美国断路器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为案例,分析中美两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专利保护制度差异。研究发现美国在进口环节设置的337调查作为一种准司法制度,有效弥补了专利司法保护国际贸易领域的缺点,其实质是保护美国国内产业,具有“防火墙”的功能。比较而言,中国针对专利侵权的行政保护力度弱,未能真正发挥对司法制度的补充作用,同时本土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缺少有针对性并行之有效的专利维权渠道。本文认为,在整体上提高我国专利行政保护力度的前提下,有必要针对国内和国际贸易这两个不同领域的特点,构建有差异的专利行政保护体系。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1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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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仅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而且要在国际竞争中有效地维护自主知识产权,同时要有效地利用市场这一战略资源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的创新战略和政策,比较强调知识产权的创造,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在全球竞争中专利维权的关注严重不足,如何合理利用市场资源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在全球贸易市场中,知识产权维权问题一直存在。这对于目前正努力实现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知识密集型产业转型的中国来说,更是不可避免的挑战。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一方面,我国企业研发出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并由此面临越来越复杂的涉外专利维权风险;另一方面,在国内市场,我国企业也与国外企业发生了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

       在已经发生的国际贸易专利侵权纠纷中,国内一些企业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对我国企业遭遇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纠纷的原因,学术界多有探讨。一方面,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深入,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产品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经济、制度等大环境影响[1],如中外贸易持续顺差[2]、外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3]。另一方面,国内企业[4]、行业[5]和政策制度[6]确实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2-3],如我国企业技术能力弱,知识产权储备和运用不足;各主体不熟悉外国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和规则等。以美国337调查为例,337调查是对在美国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或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等行为展开的准司法调查。人们发现,近年来涉及我国企业和产品的337调查数量逐年上升,调查诉由以专利侵权为主,涉案产业高技术化趋势明显[7]。有学者对涉及到中国企业的337调查案件进行回顾,通过案例分析我国在应对337调查存在的问题[3],也有人试图针对调查的不同阶段[8]或调查涉及到的各个参与主体,在应对策略方面提出建议和对策[9-10]。

       但在这些分析中,人们对不同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专利维权制度的差异的探讨尚不深入。而认识这种制度设计上的差异,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创新体系和知识产权政策有重要意义。本文将选择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领公司”)和美国企业在美国、中国发生的专利纠纷的案例为研究对象,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专利维权的制度差异,反思我国专利维权体系存在的问题。选择该案例的原因如下:第一,中国企业在美国337调查中多以和解或败诉告终,而通领公司海外维权案是“中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完胜第一案”[9],并且“首次起诉美政府机构获胜”[10],其维权过程具有典型性。第二,自2004年起,通领公司遭到美国断路器企业巨头轮番提起的多次专利侵权诉讼与337调查。在应诉的六年时间里,通领公司经历了败诉、上诉、反诉等,可系统展现美国专利维权制度体系的特点。第三,在此案例中,美国断路器企业在美国制度体系内诉通领公司侵权,同时,通领公司在中国制度体系中诉美国企业的中国子公司侵权,是对中美两国专利维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恰当案例。

       通过基于案例的比较分析,本文试图回答以下问题:中美两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存在哪些差异?我国应如何处理专利司法保护与专利行政保护的关系,进而通过维权机制设计促进我国产业的发展并提升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

       二、案例:通领公司与美国企业的专利纠纷

       通领公司是我国一家生产断路器的民营企业。

       断路器是一种漏电保护器,其工作原理是当设备探测到带电导体和回路导体间电流不平衡时自动断开电路,防止漏电事故发生。《美国国家电气法规》①(National Electrical Code,简称NEC)[11]规定,一套住宅必须至少安装八只断路器,且每两年必须更换一次。由于NEC在全美50个州适用,因此,形成了巨大的市场需求。

       自20世纪80年代起,莱伏顿(Leviton)、库珀(Cooper)、帕西西姆(Pass & Seymour)、哈卜(Hubbell)等多家企业垄断了美国断路器市场。它们生产的接地故障断路器(Ground Fault Circuit Interrupter,简称GFCI)产品采用机电一体化漏电保护技术,并申请了大量专利,形成了密集而立体的知识产权高坝和陷阱。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智能接地故障断路器产品是以零功耗永磁式电磁脱扣和电磁复位原理实现自动控制的漏电保护技术,突破了传统技术局限[12],实现了自动复位、通讯控制和网络系统控制,提高了产品的安全性和检测灵敏度。

       在进入美国市场前,为规避知识产权诉讼风险,通领公司委托两家美国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产品侵权评估。在拿到两份不侵权司法意见书后,通领公司进入美国市场。凭借新颖的技术和较高的性价比,通领公司2004年在美销售额达到5000多万美元,占据了美国约10%的市场份额[13]。通领公司产品的迅速扩张引起美国断路器寡头的恐慌。自2004年起,美国莱伏顿公司、帕西西姆公司多次通过专利侵权诉讼、337调查等手段对通领公司发起进攻,试图将通领公司的产品挤出美国市场。从2004年到2010年,通领公司经历了艰苦的国际知识产权维权之路。在此过程中,通领公司也在国内提出了针对莱伏顿公司、帕西西姆公司中国子公司或生产商的专利侵权诉讼。

       2004年,拥有60%美国断路器市场份额的莱伏顿公司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先后在美国三个州四个不同地方法院起诉通领公司的美国经销商专利侵权[11]。通领公司主动以第二被告身份介入此案。经过3年多的对抗与较量,通领公司两次拿到不侵权的马克曼命令(Markman Order)②。最终,2007年11月,莱伏顿公司以不上诉为条件与通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这场备受中外媒体关注的“中美知识产权官司第一案”[14]是我国企业在美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中第一次被判完全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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