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及其对构建当代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启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舒远招,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沙 410082

原文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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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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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17)06-0010-06

       近几年来,习近平主席在国内外重要场合100多次谈及“命运共同体”,为事关人类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提供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他不仅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现状作出了如实的诊断,而且展望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景,尤其是提出了一系列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行动纲领和实践路径,由此形成了完整系统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2017年3月17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首次载入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这是继2月10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首次载入联合国决议后,中国理念回声再起,在国际社会汇聚起越来越多和平发展的希望和力量。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之所以获得广泛关注和认同,在于其继承和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不搞穷兵黩武,抛弃零和博弈,奉行双赢、多赢、共赢的新理念,契合世界各国对于发展的共同诉求,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各国发展的“最大公约数”。

       “人类已进入命运共同体”不仅仅是一个事实判断,表明人类的命运事实上已经紧密相关,不能分开,而且首先是一个价值判断,旨在追求一个光明的、美好的人类共同命运。如果人类不努力应对各种挑战和风险,不积极渡过各种难关,人类休戚与共的命运也许是悲惨的。所以,人们还需要积极主动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就意味着“人类命运共同体”还必须成为一个落实于行动中的实践理念。在世界各国积极倡导和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之际,回顾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康德的永久和平论,无疑会给我们提供多方面的思想启迪。

       一、“和平出自战争”的世界历史观念

       在把握康德的永久和平理念时,我们首先需要理解这一理念是从全球的意义上来说的,是指全球所有国家之间的永久和平,因而是一个“世界永久和平”的理念。同时,康德不仅从空间的意义上来看待世界的永久和平,而且站在世界公民的立场上将它置于世界历史之中来加以阐释。可见,康德的世界永久和平理念不仅具有在空间上向全球所有国家和民族普遍延伸的意义,而且具有在时间中构成人类世界历史演进之“目标”的意义。

       从空间上说,康德深知人类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并不仅仅限于地球,因此,他在1755年的《自然通史与天体理论》中就把观察自然的眼光投向了太阳系的其他行星,以及其他星系的形成过程。当然,他也知道人类实际上只能定居在地球各大洲的陆地之上。因此,他所理解的人类现实的生活世界,作为经验认识的总体对象,主要指整个地球的表面。正如他在其《自然地理学》的导论中所说:“整体在这里就是世界,是我们在其上获得一切经验的舞台。”[1]159由于人类是这个世界舞台上的“主体”,所以,康德所理解的“世界知识”也就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关于人类的“人类学”,二是关于自然的“自然地理学”。康德还把地理学界定为一种对于自然的描述,“确切地说是对整个地球的自然描述”[1]164。在晚期的《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在其法权论中也一再显示出他对于人类生活其上的地球的地理学知识。例如,在论述私法或私人法权时,他对“土地的源始获得之概念”的阐明中,就指出“所有的人都源始地处在对整个地球上的土地的共同占有(communio fundi originaria[土地的源始共联性])之中”[2]275。在论述公共法权时,他不仅提到了国家法权和国际法权,而且还从地球的球形结构出发引申出世界公民法权:“由于大地不是一个无边无际的,而是一个自我封闭的表面,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法权势必把二者引向一种多民族的国家法权(ius gentium)或者世界公民法权(ius cosmopoliticum)的理念。”[2]321可见,康德在阐释关于土地的法权或世界公民法权时,都始终着眼于人类生活于地球表面这一自然地理学的世界知识。

       康德意识到,地理学只是关于空间中并行发生的事件的一种信息,与时间无关,但历史学不同,它是关于前后相继的事件的一种信息,与时间分不开。如果说地理学和历史学填满了我们的知识的全部范围,那也就可以说,“地理学填满了空间的全部范围,而历史学则填满了时间的全部范围”[1]164。只有在不同的时代里所发生的事情,才是真正的历史学的研究对象。当康德把眼光投向人类历史时,他关注的是人类普遍的世界历史,是整个地球上所有民族、种族和国家共同构成的历史。1784年,康德发表了《关于一种世界公民观点的普遍历史的理念》一文,从世界公民的角度考察人类的普遍历史。在此文中,他在自然目的论的框架中谈到大自然睿智的“计划”或“目的”,就是要实现人的禀赋尤其是理性禀赋的充分发展。他提出,这种发展不可能在人类个体身上实现,而只能在世代交替的人类当中才有望实现。他还提出,自然会迫使人类去解决的最大难题,就是建立起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在他看来,只有在这样一个公民社会中,人类的理性禀赋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发展,但要建立起这样的公民社会,是人类面临的最困难的、也是最后才能解决的问题——该问题的解决还同时依赖于一种合法的外部国际关系、一个国际联盟的建立。

       正是在这里,康德不仅提出了在公民社会中终结人对人是狼的自然(战争)状态的设想,而且提出了通过建立国际联盟来实现国际永久和平的设想。在他看来,公民社会的建立意味着一个国家内部的法治状态的出现,个人的任性妄为由此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国际联盟的建立则意味着国际范围内的普遍法治状态的出现,由此一来,每个国家的任性妄为也就会受到国际法的约束。他还特别指出,大自然用来建立公民社会的手段是个人的“非社交的社交性”,或者说是个人相互之间的争斗和对抗性,正是这种对抗性促使个体建立起一种合法的公民社会,用外在强制的法律来约束每个人的自由行为。同样地,大自然也利用国家之间的相互对抗(战争)来实现其建立国际联盟的“目的”。如果没有战争,人类就不可能向往和追求和平。康德和霍布斯一样,认为人类相互之间的战争及其惨烈的后果,在最大程度上促使人类设法走出这样的状态,自觉地谋求和平。“因此,自然再次把人们,甚至这类造物的庞大社会和国家机体的难以相处当做一种手段来使用,以便在其无法避免的对立中找到一种平静和安全的状态;也就是说,它通过战争,通过极度紧张而从不松懈的备战,通过最终每一个国家甚至在和平状态中也内在地必然感觉到的困境,推动人去做一些起初并不完善的尝试,但最终,在经过许多蹂躏、颠覆,甚至普遍内在地耗尽自己的力量之后,推动人去做即便没有如此之多的悲惨经验,理性也会告诉他们的事情,也就是说,走出野蛮人的无法状态,进入一个国际联盟。”[3]31在这联盟中,每个国家都可以指望一种联合起来的权力,按照国际法作出的裁决来解决国际纠纷。在这里,康德并不只是看到了战争所造成的巨大灾祸,而是肯定了伴随着巨大灾祸的战争对于建立国际法秩序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因此,他认为“一切战争都是建立新的国际关系,并通过摧毁,至少是肢解旧的机体来形成新的机体的尝试”[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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