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自鲁斯·本尼迪克特(Ruth Benedict)的名著《菊与刀》(1946年)发表以来,“罪感文化”(guilt-culture)和“耻感文化”或“羞感文化”(shame-culture)的区分在文化研究领域已广为人知。在本尼迪克特看来,所谓的“羞感文化”以日本文化为代表,主要“依靠外部的强制力来做善行”;与之相对,“罪感文化”则是西方文化的基本特征,主要“依靠罪恶感在内心的反应来做善行”。(cf.Benedict,p.223f.)其后,“羞感文化”这种观念也被延伸至对中国文化乃至东亚文化,以及荷马时期的古希腊文化等文化形态的研究中。此一文化类型通常被看作是以流传的习俗和传统、外在的公众和社会约束来作为伦理道德之标准,而罪感文化则诉诸一种内在的道德约束和道德要求。在此基础上,借用康德的道德哲学概念,这种植基于外部强制力的羞感伦理常常也需被视为“他律的”。 然而,本尼迪克特的这一界定与区分长期以来饱受质疑。主要问题在于:1.在这一界定和区分中的羞感文化是否是对东亚文化(以及荷马时期的古希腊文化等)的合宜概括?2.她对羞感本身的描述是否合乎羞感之为羞感的本质实情?或者说,羞感的现象学本质结构如何?3.更进一步,一种羞感伦理或羞感文化是否必然是他律的?本文不拟逐一详细展开这些问题,而是主要聚焦于最后一个问题,进而指出一门自律的羞感伦理学是可能的,并着力去论证它何以可能是自律的。 在本尼迪克特的经典区分与界定中,羞感文化总是与一种外在的习俗与约束密切相关,或总是涉及一种他人的或公众的评价。以羞感为基础的伦理或道德也就建基于一种外在的强制力。如果人们接受她的这一界定,同时将此一羞感观念延伸至荷马时期的古希腊文化的研究,那么,就如E.R.多兹(E.R.Dodds)所指出的那样,①荷马时期的古希腊文化无疑要被归为羞感文化,因为古希腊罗马人的最高善不是享有良心,而是享有名声和荣誉、公众的尊重;古希腊罗马人所知晓的最强的道德力不是对神的畏惧,而是对公共意见的尊敬,一种羞耻感。(cf.Dodds,p.17f.)随后的古典学者更进一步,在从荷马到希罗多德、品达以及埃斯库罗斯、索福克勒斯、欧里庇德斯等悲剧作家乃至智者学派、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古典伦理思想发展中都发现并强调了羞感的重要意义。 然而,由之而来的问题是,这种基于与罪感之对比而揭显的羞感究竟是否合乎羞感之为羞感的本质实情?罪感与羞感的这样一种区分是否合宜?在此基础上,对羞感文化之类型的描述是否完全适合于古希腊文化形态?道格拉斯·开恩斯(Douglas Cairns)曾对多兹(以及本尼迪克特)的研究提出质疑。在他看来,羞感和罪感的这种对举研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内在”与“外在”并不是罪感和羞感的根本性区别,事实上,在罪感和羞感中都包含有内在化的要素;另一方面,这种羞感和罪感的概念根本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羞感和罪感在所有阶段都拥有一种内在化因素,二者并不能通过它会发生在一个真实的观众、一个想象的观众或某人自身面前这种情况来加以区别。我们后文还会论及这一点。开恩斯进一步指出:“就犹太—基督教的‘原罪’概念而言,罪被狭隘地、种族中心主义地理解,接着又与‘荣誉’和‘符合某人自己的自我画像’相联系,这暗示了一种乐于用罪的说法代替与内在化标准有关的任何形式的羞的态度。”(Cairns,p.27f.)换言之,如果人们否弃这种以罪感代替羞感的态度,那么,一种内在化的羞感就随之可以呈现出来。 当代著名哲学家伯纳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在其经典著作《羞耻与必然性》中也检讨了这种罪感与羞感的对举,强调了古希腊人的罪感体验与羞感体验的复杂性,并对希腊人的羞感体验进行了深刻入微的分析。通过对欧里庇德斯的剧作《希波吕托斯》(尤其是第380-387行)的文献学考究,威廉斯指出,最晚在公元前5世纪晚期,希腊人已经区分了两种不同的羞感,即“单纯跟随公众舆论”的羞感与“表达内在的个人信念”的羞感。(参见威廉斯,第105-108页)在欧里庇德斯笔下,菲德拉如此说:“羞耻亦分两种,一种无害,一种却是家族的负累”。(威廉斯,第187页)后世的诠释者也将之分别称作“好的羞耻”和“坏的羞耻”,前者是“坚定的、积极的以及(如果需要的话)不受传统期望约束的”羞感,后者则是“腼腆的、消极的、拘泥于传统习俗的”羞感。(参见同上,第187-190页)简单说来,在古希腊文化中,羞感并不单单意味着一种关涉于传统和习俗的体验(本文将之简称为“外在化羞感”),羞感伦理也未必一定是基于一种外在的强制力,因而也不必在此意义上是他律的,而是也可能存在着一种事关内在性的羞感体验(本文将之简称为“内在化羞感”)。后面我们会看到,威廉斯的这一探究不仅对羞感体验之本质描述极富意义,同样也有益于对中国文化中羞感问题的讨论,而且还会对羞感伦理之性质(自律抑或他律)的厘定提供一定的帮助。 现在,如果羞感也可以是内在性的,那么羞感和罪感这二者该如何区分?特别是随着基督宗教思想的介入,人们将如何看待羞感与罪感的关联呢?奥古斯丁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经典的分析案例(有关鲁克雷提娅因羞而自杀的故事),借此我们不仅可以更为明确地区分罪感和羞感,而且还可以更清晰地界定内在化羞感的本质性结构。(参见吴天岳,第三章)这里所说的鲁克雷提娅的故事源自史学家李维《建城以来史》中所记。故事大致如下: 罗马王子塞克斯图斯·塔克文被鲁克雷提娅的“美貌”和“贞节”所打动。塔克文避开她的丈夫科拉提努斯,入夜后潜入其房间,向她倾诉爱慕以至恳求,再到祈求与威胁兼施,甚至以死恐吓,她宁死不从。最后,塔克文威胁声称,将把断喉的奴隶与被杀的她赤身裸体地放在一起,以便将她说成是在下贱的通奸中被杀死。震惊的鲁克雷提娅不得不忍辱屈从。次日,她召唤父亲、丈夫等人,愤陈遭遇,坚称“只是身体被玷污,但灵魂无罪,死将为证”,并在获得众人为其报仇洗辱之允诺后拔刀自尽。(参见李维,第57-60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