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任何社会都会对个人行为加以规范,以使人们能够和平相处,使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用以规范人们行为的东西主要有两类,即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我们不仅仅是被要求服从这些规则,而且我们本身就有服从规则的道德义务。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服从这些规则的约束。但是,我们为什么负有服从规则的道德义务?这是最重要、最难回答的道德哲学问题。这个问题在当下中国更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很多人常常不遵守规则,而且更没有意识到负有服从规则的道德义务。 西方道德哲学对这个道德难题有两种基本的回答,即后果主义的或义务论的。①作为一种道德理论,无论是后果主义还是义务论,都需要对人们服从规则的事情作出解释。这种解释通常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对制度规则的解释,另一个层面是对个人行为的解释。后果主义的道德理论只能为制度规则提供合理的解释,但是不能为个人行为提供合理的解释,而义务论的道德理论对两者都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本文试图站在后果主义的立场上,为道德义务提供一种更好的理论解释。这种解释采取这样的论证路线:首先(1)讨论后果主义对制度规则的解释,然后(2)分析义务论对后果主义的批评以及它本身的问题,(3)揭示这个道德理论难题的实质是什么,通过(4)和(5)分析三种改良版的后果主义以探索解决这个道德难题的出路,最后(6)用公平原则来解决道德义务的问题。 一、后果主义 一般而言,后果主义更符合人们的直觉。所谓后果主义是指,道德的证明基于它所促进的事务状态。也就是说,所促进的事务状态为道德的存在及其性质提供了理由。道德是规范性的,人们按照道德规则行事,而且也按照道德原则来设计制度,这样道德就为支持(或反对)某种个人行为或者制度设计提供了相关的理由。如果由道德所规范的个人行为或者制度规则产生了有利的后果,那么这又反过来构成了支持这些道德本身的理由。在这种意义上,道德是个人行为或制度设计的基础,而它所促进的事务状态作为后果则是道德的基础。 问题在于,这里所说的“事务状态”或者后果是指什么?对所谓的“事务状态”或者后果可以有两种解释,即主观主义的解释和客观主义的解释。按照主观主义的解释,所谓的“事务状态”或者后果是指快乐、痛苦或偏好的满足。功利主义者通常采取这样的解释,比如说,边沁用增加快乐或减少痛苦来定义功利,而当代的功利主义者更喜欢用偏好的满足来定义功利。这种主观主义的解释会面临很多难以克服的困难,让我们以偏好的满足为例来说明。首先,偏好的满足在性质上是各种各样的,并非所有的偏好都应该得到满足,比如说,在功利主义批判中经常提到的“昂贵的偏好”和“令人反感的偏好”就属于此类。其次,由于偏好的满足是主观的,它们本身难以衡量,所以没有办法进行功利主义所需要的人际比较。没有人际比较,也就没有功利的最大化。最后,由于偏好的满足本质上是人的主观感受,所以它并不反映人们的真实状态。例如,有些人尽管处于贫困的状态,但是由于他们对生活的期望值很低,所以也会感到很满足。相反,有些人虽然很富有,但是他们往往把更富有的人当作成功的标杆,因此其满足感会很低。 我们认为,对“事务状态”的主观主义解释是错误的,因为人们的主观感觉有可能歪曲自己的真实处境,从而不适合用作评价道德之后果的根据。与其相比,客观主义的解释更为可取。从客观的观点看,所谓的“事务状态”或后果是指人的利益(human interests)。道德是需要加以证明的,如果我们要想证明某种道德规范,那么我们应该看它是否促进了人的利益。按照这种客观主义的解释,我们试图为道德提供的证明具有这样一种形式:道德是个人行为或者制度设计的基础,而人的利益则是道德的基础。人的利益为道德提供了最终的辩护。 一个人拥有很多利益,这些利益有大有小,有多有少,有物质的,有生理的,也有精神的。当一个人所追求的重要利益得到实现的时候,我们通常把他所处的状态称为“幸福”(well-being)。在这种意义上,个人利益体现于个人的幸福之中。后果主义要求我们按照道德所促进的事务状态来评价它们,如果这样,那么这意味着我们应该按照是否增进幸福来评价道德。幸福与道德的关系是这样的:一方面,人的幸福是终极价值,而道德的意义在于增进幸福;另一方面,道德对个人行为的规范是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必要条件,没有道德的规范,也就没有人的幸福。 道德的价值不仅在于促进个人利益,也在于促进公共利益。而且,与个人幸福相比,道德与公共利益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道德并非总是有利于个人幸福的:有时候,某种选择会让人们付出机会成本;有时候,道德规则与个人利益是冲突的。然而,道德与公共利益几乎总是一致的,因为它们在本质上就是服务于共同体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道德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首先,道德能够被制度化,而当它们被制度化以后,这样的道德制度本身就构成了公共利益。其次,当道德被制度化之后,这些制度会解决人类集体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协作。如果人们都按照道德规则行事,那么他们的步调就会一致,就会减少甚至消除人们行为之间的矛盾或冲突。最后,虽然每个人所选择的生活方式是不同的,但是在这种道德规则的约束下,他们可以享有平静和安定的生活,而由道德所保证的平静和安定显然属于公共利益。 二、义务论的挑战 就后果主义作为一种道德理论而言,它不仅应该能够解释制度规则,而且也应该能够解释个人行为。制度由各种规则组成,而规则是需要人们服从的,但是人们是否负有服从规则的道德义务?个人行为与制度规则在履行义务的问题上汇聚在一起。如果后果主义能够为制度规则提供合理的证明,那么它也需要证明人们为什么负有遵守规则的道德义务。正是在这个方面,后果主义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也面对着义务论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