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何以负有服从规则的道德义务?

作 者:

作者简介:
姚大志,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每个人都有服从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的义务。但是,对于我们何以需要承担这种服从义务,目前的道德理论还没有给出逻辑融贯的合理解释。对于该问题的合理解释应该同时包括制度规则与个人行为这两个层面。迄今为止,无论是后果主义还是义务论,无论是密尔的分层理论还是罗尔斯的限制理论,它们要么不能够对制度规则给出合理的解释,要么不能够对个人行为给出合理的解释,要么对两者均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本文主张,我们可以把对这两个层面的解释分开,用后果主义来解释制度规则,用公平原则来解释个人行为。通过理论的这样一种分层使用,我们就可以很好地解决遵守规则的道德义务问题。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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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任何社会都会对个人行为加以规范,以使人们能够和平相处,使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用以规范人们行为的东西主要有两类,即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我们不仅仅是被要求服从这些规则,而且我们本身就有服从规则的道德义务。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服从这些规则的约束。但是,我们为什么负有服从规则的道德义务?这是最重要、最难回答的道德哲学问题。这个问题在当下中国更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很多人常常不遵守规则,而且更没有意识到负有服从规则的道德义务。

       西方道德哲学对这个道德难题有两种基本的回答,即后果主义的或义务论的。①作为一种道德理论,无论是后果主义还是义务论,都需要对人们服从规则的事情作出解释。这种解释通常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对制度规则的解释,另一个层面是对个人行为的解释。后果主义的道德理论只能为制度规则提供合理的解释,但是不能为个人行为提供合理的解释,而义务论的道德理论对两者都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本文试图站在后果主义的立场上,为道德义务提供一种更好的理论解释。这种解释采取这样的论证路线:首先(1)讨论后果主义对制度规则的解释,然后(2)分析义务论对后果主义的批评以及它本身的问题,(3)揭示这个道德理论难题的实质是什么,通过(4)和(5)分析三种改良版的后果主义以探索解决这个道德难题的出路,最后(6)用公平原则来解决道德义务的问题。

       一、后果主义

       一般而言,后果主义更符合人们的直觉。所谓后果主义是指,道德的证明基于它所促进的事务状态。也就是说,所促进的事务状态为道德的存在及其性质提供了理由。道德是规范性的,人们按照道德规则行事,而且也按照道德原则来设计制度,这样道德就为支持(或反对)某种个人行为或者制度设计提供了相关的理由。如果由道德所规范的个人行为或者制度规则产生了有利的后果,那么这又反过来构成了支持这些道德本身的理由。在这种意义上,道德是个人行为或制度设计的基础,而它所促进的事务状态作为后果则是道德的基础。

       问题在于,这里所说的“事务状态”或者后果是指什么?对所谓的“事务状态”或者后果可以有两种解释,即主观主义的解释和客观主义的解释。按照主观主义的解释,所谓的“事务状态”或者后果是指快乐、痛苦或偏好的满足。功利主义者通常采取这样的解释,比如说,边沁用增加快乐或减少痛苦来定义功利,而当代的功利主义者更喜欢用偏好的满足来定义功利。这种主观主义的解释会面临很多难以克服的困难,让我们以偏好的满足为例来说明。首先,偏好的满足在性质上是各种各样的,并非所有的偏好都应该得到满足,比如说,在功利主义批判中经常提到的“昂贵的偏好”和“令人反感的偏好”就属于此类。其次,由于偏好的满足是主观的,它们本身难以衡量,所以没有办法进行功利主义所需要的人际比较。没有人际比较,也就没有功利的最大化。最后,由于偏好的满足本质上是人的主观感受,所以它并不反映人们的真实状态。例如,有些人尽管处于贫困的状态,但是由于他们对生活的期望值很低,所以也会感到很满足。相反,有些人虽然很富有,但是他们往往把更富有的人当作成功的标杆,因此其满足感会很低。

       我们认为,对“事务状态”的主观主义解释是错误的,因为人们的主观感觉有可能歪曲自己的真实处境,从而不适合用作评价道德之后果的根据。与其相比,客观主义的解释更为可取。从客观的观点看,所谓的“事务状态”或后果是指人的利益(human interests)。道德是需要加以证明的,如果我们要想证明某种道德规范,那么我们应该看它是否促进了人的利益。按照这种客观主义的解释,我们试图为道德提供的证明具有这样一种形式:道德是个人行为或者制度设计的基础,而人的利益则是道德的基础。人的利益为道德提供了最终的辩护。

       一个人拥有很多利益,这些利益有大有小,有多有少,有物质的,有生理的,也有精神的。当一个人所追求的重要利益得到实现的时候,我们通常把他所处的状态称为“幸福”(well-being)。在这种意义上,个人利益体现于个人的幸福之中。后果主义要求我们按照道德所促进的事务状态来评价它们,如果这样,那么这意味着我们应该按照是否增进幸福来评价道德。幸福与道德的关系是这样的:一方面,人的幸福是终极价值,而道德的意义在于增进幸福;另一方面,道德对个人行为的规范是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必要条件,没有道德的规范,也就没有人的幸福。

       道德的价值不仅在于促进个人利益,也在于促进公共利益。而且,与个人幸福相比,道德与公共利益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道德并非总是有利于个人幸福的:有时候,某种选择会让人们付出机会成本;有时候,道德规则与个人利益是冲突的。然而,道德与公共利益几乎总是一致的,因为它们在本质上就是服务于共同体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道德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首先,道德能够被制度化,而当它们被制度化以后,这样的道德制度本身就构成了公共利益。其次,当道德被制度化之后,这些制度会解决人类集体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协作。如果人们都按照道德规则行事,那么他们的步调就会一致,就会减少甚至消除人们行为之间的矛盾或冲突。最后,虽然每个人所选择的生活方式是不同的,但是在这种道德规则的约束下,他们可以享有平静和安定的生活,而由道德所保证的平静和安定显然属于公共利益。

       二、义务论的挑战

       就后果主义作为一种道德理论而言,它不仅应该能够解释制度规则,而且也应该能够解释个人行为。制度由各种规则组成,而规则是需要人们服从的,但是人们是否负有服从规则的道德义务?个人行为与制度规则在履行义务的问题上汇聚在一起。如果后果主义能够为制度规则提供合理的证明,那么它也需要证明人们为什么负有遵守规则的道德义务。正是在这个方面,后果主义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也面对着义务论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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