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1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152/j.cnki.xdxbsk.2017-06-021 1-6世纪是罗马—拜占庭帝国君主制的确立时期,也是帝国皇位继承制度的变革时期。在君主制形成的过程中,皇位继承问题始终是困扰罗马—拜占庭帝国的重要政治问题。因此罗马—拜占庭帝国皇位继承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甚至影响到学界对帝国的态度。其中,孟德斯鸠的《罗马盛衰原因论》为这种观点作出了注脚[1](P134)。本研究以陈志强《拜占廷皇帝继承制度特点研究》①为基础,侧重将罗马帝国和拜占庭帝国的皇位继承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 一、皇帝、军队和元老院角力下的1-6世纪皇位继承的特征 1-6世纪的罗马—拜占庭帝国皇位继承并不是完全无序,而是在不断探索中。这一时期的皇位继承同样体现了多样性、不稳定性和激烈性三大特点,同时又体现了探索性的特征。 皇权是影响皇位继承的最重要因素,罗马帝国的皇权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元首的权力最初只具有法理型权威。这种权威是建立在民众对官僚体制和法律信任、服从的基础之上。其权威来源不是基于对个人的忠诚,而是忠于非人格化的机构与制度规范。元首作为公民团体受委托人的角色体现出这种法理型权威。在罗马帝国法学家有关自然法的论述中已经出现了探讨社会契约精神的问题,罗马人甚至把这种契约精神延伸到人与国家的关系[2](P84-85)。元首作为公民社团受委托人的角色就暗含着这种契约精神,元首通过获得“祖国之父”的称号拥有了传统型权威。元首的权力获得了人民的绝对服从,皇权发展为一种家长制的专制主义[3](P75)。传统型权威是个人化的,服从的基础是对个人的忠诚。罗马帝国的元首获得传统型权威后,他与臣民的关系就发展为主仆关系;神化元首使元首具有了超凡魅力型的权威。这种权威建立在非人格的基础上,它来自于对领袖人格魅力的崇拜。超凡魅力型权威具有非理性化倾向,不受任何规则的制约。元首获得超凡魅力型权威后,他与臣民的关系就发展为神与信徒的关系。屋大维(Octavianus)不仅希望臣民把他当做神,甚至企图掩盖诸神的光辉[4](P10)。元首制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神化元首的趋势。其中屋大维、卡里古拉(Caligula)、图密善(Domitianus)和戴克里先(Diocletianus)在位期间是皇权神化的加剧时期。但是由于超凡魅力型权威的形成过程中受各种要素的制约,卡里古拉和图密善的措施不仅没有能够达到神化皇权的目的,甚至成为了共和派笔下的暴政案例。 皇帝权威类型转变的过程伴随着皇帝、军队和元老院三者对皇位继承主导权的角力。皇帝与军队、元老院的角力都影响了皇位继承秩序。罗马帝国早期占主导性的养子继承制无法稳定发挥效力,以亲子继承为核心的血亲继承制度在大变革的背景下逐渐显现,并日益居于主导地位。同时,皇帝权威成为皇权继承的主导因素,元老院和军人的因素受到削弱。 在皇帝、军人、元老院三者角力的影响下,1-6世纪罗马—拜占庭帝国皇位继承的探索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1-3世纪的皇位继承体现出养子继承制为主导,并与亲子继承制不断竞争的特征。其中皇帝的权威、军队和元老院都影响了皇位的继承秩序。第二阶段即4-6世纪的皇位继承突显出以亲子继承为核心的血亲继承的特征。元老院被排除出皇位继承问题之外,而军队对继承问题的影响力也逐渐被削弱。在4-6世纪,皇位继承的主要影响因素是皇帝的权威,既有皇帝传统型权威影响下的父死子继原则,也有超凡魅力型权威赋予皇室的独特影响力。拜占庭帝国的皇帝制度逐渐呈现出家天下和专制的特性。戴克里先建立君主专制制度后,罗马—拜占庭帝国的皇位继承制度逐渐从养子继承制发展为以亲子继承为核心的血亲继承制。此后,养子继承制逐渐失去了作用,只是作为皇位继承的一种补充形式存在。 二、1-6世纪皇帝权威类型视域下的养子继承制与亲子继承制的竞争 1-3世纪的皇位继承深受皇帝权威类型形成过程的影响。养子继承制是元首具有的法理型权威和传统型权威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法理型权威中,不存在皇权世袭的因素,此时的元首主要是公民社团受委托人的角色。民众忠诚的对象是制度而非个人,皇帝的法理型权威受制度制约。而元首获得以家父权为代表的传统型权威后,父死子继就成为了一种不可避免的选择。由于元首仍具有法理型权威,并且传统型权威仍旧受到先例的制约,元首的父死子继就采取了相对隐蔽的方式。元首指定养子或者亲子为继承人,但是继承人的权力来自国家的授予。屋大维希望元首政治具有永久性,权力世袭[4](P4),但是元首政治未能产生世袭制的立法。法理型权威要求元首不能把权力直接授予亲子,而传统型权威又要求父死子继的财产继承权。最后妥协的结果就是养子继承制的确立。 传统型权威突显出父死子继的继承方式,其内在要求促使国家公器向家天下转变。在朱利亚—克劳狄王朝,养子继承制开始占据重要地位。但是“四帝之年”的混乱,打断了养子继承制合法性实践的探索。而弗拉维王朝的统治者试图探索亲子继承制度的尝试也未能成功。安敦尼王朝在前两者实践的基础上稳定了养子继承制度。但皇权独裁性和家天下的要求,导致皇权继承过程中亲子继承制度对养子继承制度的强有力冲击。因此,安敦尼王朝末期,亲子继承制度再次获得生命力。塞普提米乌斯·塞维鲁(Septimius Severus)希望他的家族能够建立王朝统治[5](P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