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9-0095-06 慈善事业是一项崇高的事业,代表着人类的良知和文明,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慈善事业开始复苏,并在21世纪获得迅猛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回答时代提出的新问题,推动慈善事业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不仅要从某一个现象、某个专题具体地研究慈善伦理规范,而且必须上升到慈善伦理的全局,研究当代中国慈善伦理规范体系的建构问题。 一、中国特色慈善伦理规范体系的特点与社会价值 201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被正式通过,并于当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里程碑事件。这部法律内容全面,不仅对慈善活动做出了界定,同时对慈善组织的设立和运营、慈善财产的来源和使用、慈善服务等也进行了规范,系统地确立了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规范。然而,当代中国发展慈善事业不仅需要建构中国特色的慈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需要建构中国特色慈善伦理规范体系。 法律规范体系与伦理规范体系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两大行为规范体系,两者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支撑的。前者是外在的约束,后者是内在的约束;前者是“硬”约束,后者是“软”约束。治理国家必须德法并举,即将外在约束和内在约束结合起来,将“硬”约束和“软”约束结合起来。在建构中国特色慈善规范体系问题上,只有深刻认识慈善伦理规范体系的特点,才能更好地发挥德法并举的社会价值。慈善伦理规范体系是人们在慈善活动中应当普遍遵循的道德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它与其他社会规范体系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也有明显的不同。慈善的本质是伦理的,这是其根本的特点。伦理道德作为行为规范,通过人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来调节人们的观念和行为,发挥其社会功能,在慈善活动中有着特殊的意义。 在对社会慈善行为进行伦理评价的时候,人们往往会追问“什么是慈善”。根据《慈善法》对慈善活动的界定,慈善不仅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内容,也包括自然灾害的救助、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事业发展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但追根寻源,所有这些慈善活动的最根本的推动力都应该来自于人内心的良知,否则慈善将被异化。孟子云:“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①孟子认为救困于井下的孩子的慈善救助行为,其推动力来自于人性内部的同情心而不是外在的利益的诱惑,例如,和这小孩的父母攀结交情,或在乡里朋友中间博取名誉。孟子在这里道出了慈善的真谛是人内心的良知。尽管当代社会的状况与几千年前的中国古代社会难以相提并论,但孟子这一思想的光辉穿越时空,对于指引社会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主体从事慈善活动时,总是由一定的动机推动的。这些动机隐藏在主体的行为背后,存在于主体思想观念中,反映着主体的价值取向。慈善法律规范体系着重对行为进行制裁,而慈善伦理规范体系更多的是通过思想道德观念特别是动机的评价,在行为选择中发挥“导航器”的作用,防患于未然。简言之,慈善伦理规范体系的特点和作用反映了慈善伦理本质的客观要求。 在经济有了跨越式发展的21世纪初的中国,慈善伦理规范体系的建设迎来了发展的最好契机。一方面,社会许多成员不再囊中羞涩,而是有经济实力投入慈善捐赠。社会一些有良心的企业家也慷慨解囊,走在慈善公益活动的前列。另一方面,由于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整个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呼声强烈,要求慈善作为社会的第三次分配更多地发挥作用。慈善伦理规范体系将在当代中国呈现多方面的、无可替代的社会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引领多元慈善伦理动机 慈善的本质是伦理的,慈善捐赠应该是自愿奉献的行为,但社会生活中,“应该是什么”和“是什么”不能画等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有制多样化,分配方式多样化,就业形式多样化,人们在不同的经济地位中生活,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慈善伦理动机。同时,即使在相同的经济地位中生活,由于社会经历不同、道德境界不同、心理特点不同,慈善伦理的动机也不尽相同。有些人的慈善动机是高尚的,是自觉、自愿、无私奉献的,而且非常低调,甚至连自己的名字都不愿见诸媒体;也有些人确实捐出了真金白银,但却高调做慈善,或许还有程度不同的利益考量。这些都反映出不同层次的慈善伦理动机。不可否认的是,也有些人以慈善为名图不义之财,结果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甚至被推上法律的被告席。在慈善伦理动机上,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这样才能扩大慈善队伍,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慈善伦理规范体系承担着光荣的使命,因此我们要引领多元慈善伦理动机的发展。一是要倡导高尚的慈善伦理动机。尽管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的慈善者还不多,但他们的精神是慈善伦理的旗帜,他们的道德人格是慈善事业的骄傲。二是在坚守底线的基础上,宽容那些低层次的慈善伦理动机。这里的底线是“义利兼顾”,个人功利的考量不能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同时鼓励他们在慈善伦理的动机上攀登道德的阶梯,追求高层次的慈善伦理。三是对于慈善活动中违背伦理要求的“伪慈善”,必须给予坚决的批判和抵制,要让崇德向善的正能量成为慈善事业的主旋律。当然,对于触犯法律的“伪慈善”,不仅要诉诸道德规范体系,更要诉诸法律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