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的道德意义与孟子“四端”说重释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广明,男,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齐鲁学刊

内容提要:

要理解康德的情感思想,需对其不同语境的不同表述有整体的把握,才能体贴情感对于其道德哲学乃至整个批判哲学的深意。康德的情感思想与苏格兰启蒙中的情感思想既有很大差别又深刻相关,在其相互对观中可深入体会情感的道德意义,并藉以重释孟子四端(四德)说。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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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16;B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17)05-0077-013

       要理解康德的情感思想,需对其不同语境的不同表述有整体的把握,才能体贴情感对于其道德哲学乃至整个批判哲学的深意。康德的情感思想与苏格兰启蒙中的情感思想既有很大差别又深刻相关,本文将在其对观中重点考察情感的道德意义,并藉以重释孟子四端(四德)说。

       道德问题首先是道德基础问题,情感与道德的基础密切相关,对情感的不同理解和态度,会导致道德基础和伦理学性质的不同。在对休谟等的苏格兰启蒙道德以及康德的道德哲学反思批判的基础上,马克斯·舍勒独辟蹊径:

       对于伦理学来说,由此导致的结果在于:它在其历史上或者被构建为一门绝对先天的伦理学,而后是理性的伦理学,或者被构建为相对经验的和情感的伦理学。几乎没有人问过:是否就不存在一门绝对的并且情感的伦理学。[1](P308)

       (绝对先天)理性伦理学的主要代表是康德伦理学,相对经验的和情感的伦理学指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们所代表的伦理学。一般认为,前者以理性为道德基础,后者以情感为道德基础,舍勒不满足于绝对理性之抽象,也不满足于经验情感之相对,而创具有绝对性的情感伦理学。这三种看似截然不同的伦理学其实有共通之处,即都有自身的稳定性和公正性,这种稳定性和公正性首先且主要来自道德基础的稳定性与公正性。伦理学都应当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奠立起自身稳定公正乃至于绝对的基础,就连被认为基于相对经验的和情感的伦理学也不例外,对休谟和亚当·斯密的考察将证明这一点。

       一、普遍视角与公正旁观者

       “理性是,且应当只是情感(passions)的奴隶,而且除了服侍和服从情感,理性不得自称有任何其他的职责”(2.3.3)[2](P360),休谟这个著名的说法,虽然有些夸张,但意图明确,即抑制理性的独裁专制,把经验情感置于道德哲学的基础地位。这是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们的共识。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对理性本身的否定,而只是对其绝对独裁权威的否定,目的在于使理性回到合适的位置,与情感一起共铸心灵的整体和谐。

       在休谟的时代,表达情感的词汇主要是affection和passion,休谟故意选用表达世俗情欲色彩的passion表达人类最基本的情感。被作为道德基础的道德情感,用词是moral sense(哈奇森)和moral sentiments(休谟,斯密)。问题是,情感如何为道德提供稳定坚实的基础?经验情感总是具体、变化和相对的,道德情感往往充满偏私,道德判断和评价如果基于情感,主体自身的以及不同主体之间的差异、分歧该如何处理?“道德上善与恶的分别是建立在快乐和痛苦之上的”(3.2.8)[2](P474),如果真像休谟说的这样,道德善恶乃是基于快乐和痛苦的即时、私人情感,那么普遍性的道德评价将不复存在。休谟很清楚这一点,他为这句话专门加了个注解。在这个注解中,他一方面有所辩解,认为“人类的一般情感(general sentiments)是如此的一致”,想以此校正苦乐情感的相对性,增加其稳定性、一致性;另一方面又有所保留地写到,“至于我们在什么意义上能就道德、修辞或者美论及正确或错误的鉴赏(taste,趣味),以后将加以考虑”。

       鉴赏或趣味问题是个评价问题,关乎审美和道德的根本。休谟对此的考察体现在《论趣味的标准》一文中:“寻求一种趣味的标准是很自然的,它是一种能够协调人们各种不同情感的原则;至少,它是一种判断,能够肯定一种情感,谴责另一种情感。”[3](P95)在此,休谟明确了趣味或鉴赏不是纯粹私人的、相对的,而是存在一致性的标准,鉴赏的标准意味着能够协调个人自身不同情感以及人们之间不同情感的一般原则,为此,需要良好的判断力、敏锐的情感和想象,需要心无杂念,“摆脱一切偏见”[3](P104)。摆脱偏见,寻求情感之间的一致性,是道德情感和鉴赏的基本诉求,这些都是通过同情(sympathy)实现的,而这种实现同时意味着对同情的修正。休谟把同情视为情感世界的灵魂和唯一原则(2.2.5)[2](P316)。需要说明的是,休谟的同情概念首先不是一种怜悯、仁爱意义上的美德,不是通常所谓的情感,而是一种具有信息提供功能的心灵官能,是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传递情感体验以形成共鸣的媒介。在同情的这种情感分享、共享、传递中,会导致赞成与不赞成的感觉,而这正是道德情感的基础[4](P92)。

       由此看来,其一,同情是人性中一种极为强力的原则;其二,同情对我们美的鉴赏有巨大的影响;其三,同情产生了我们在所有人为的美德中的道德情感。由此我们可以假设,同情也引起其他的美德(3.3.1)[2](P500)。在肯定了同情的巨大人性意义后,休谟随即指出同情的局限:“但是,由于这种同情是非常易变的,人们也许就认为我们的道德情感必定也会容许所有这些同样的变化。我们对邻近的人比对遥远的人更为同情:对熟人比对陌生人更为同情,对本国人比对外国人更为同情。不过,尽管我们的同情会有这些变化,我们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英国,都会对同样的道德品质给予同样的称赞。它们看起来都同样有道德,并且同样得到一个明智的旁观者(ajudicious spectator)的尊重。同情的变化并没有伴随我们尊重的变化。因此,我们的尊重就并不是出自同情(3.3.1)。”[2](P503)个体之间的血缘、伙伴、喜爱等相似、亲近关系,以及时空上的相近等等,都会影响同情的效果。当同情被误用时,血亲、族裔、宗派、党派等本就密切的关系会被进一步强化,私情党谊将扭曲道德与社会公正。因此,尽管同情是主体之间情感沟通交流的基本渠道和平台,但其变幻、片面与偏私性需要被克服修正。道德的评价和尊重基于同情,但不出自同情,同情需要“明智的旁观者”予以修正。“明智的旁观者”让人想到亚当·斯密的“公正的旁观者”,意在抛弃偏见,扬弃个体情感的狭隘性和特殊视角,寻求主体情感之间的一致性、一般性、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必须是道德情感的灵魂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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