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之中庸?

作 者:
任丑 

作者简介:
任丑(1969- ),男,河南驻马店人,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孔学堂签约入驻学者,西南大学应用伦理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道德哲学与应用伦理学研究。重庆 400715

原文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中庸》以“德”“位”为依据,把君子分为两类:有德有位的圣人君子(圣人)与有德无位的普通君子(君子)。与君子相反,小人则是无德者或反中庸者。《中庸》混淆君子与圣人之别,固守君子与小人之界限,致使人与人陷入互为敌对的自然状态。可见,《中庸》表面上主张适度,骨子里却推崇极端。为了摆脱这种困境,把德、位、无德(恶或反中庸)置于“无知之幕”之后,圣人、君子与小人的共性即显现为仅仅具有“非德”的自然主体。敞开“无知之幕”所呈现出的真相为圣人、君子或小人的位格只不过是君子独断地赋予各个自然主体的标签或符号。究其本质,君子把人仅仅看作互不关联、机械对立的孤立主体,其伦理标准主要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如果把这种君子称作古君子,那么新君子则是对古君子的扬弃。新君子把每个人都看作相互联系的人类有机整体中的独立个体,他们主张人格平等,尊重主体差异,遵循自由法则。或者说,新君子既是具有自我意识与人格尊严的道德主体,也是中国传统伦理精神与人类伦理精神绵延和新生的自由主体。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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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B2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17)05-0008-09

       儒家经典《中庸》似乎是一部关于人生修养的重要道德哲学著作。然而,《中庸》表面上主张适度用中,骨子里推崇的却是极端绝对:“中庸其至矣乎”(《中庸·第三章》),“天下国家可均也,爵禄可辞也,白刃可蹈也,中庸不可能也”(《中庸·第九章》)。这种内在极端与表面适度的冲突集中体现为“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中庸·第二章》)的独断论。

       此论仅仅承认极少数人(君子)具有中庸主体的资格,却把绝大多数人(小人)排除在中庸主体之外——这就势必造成人对人如寇仇般的、遵循丛林法则的自然状态。或许,丛林法则在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熟人社会中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在当代法治境遇的陌生人社会中,它业已失去存在的社会根据和伦理价值。这就迫切要求我们从人类伦理的视域进行深刻反思:对《中庸》而言,何种中庸主体?存在何种问题?中庸主体之本然为何?中庸主体应当为何?归结为一个问题,就是谁之中庸?其实,这正是一个追寻人类伦理视域的新君子的进程。

       一、何种中庸主体?

       《中庸》以“德”为依据,把人分为两类:有德者即君子,无德者即小人。这里的“德”指中庸之德,即“诚”。与君子是有德者相反,小人是无德者或反中庸者。换言之,小人是与天道之诚或人道之诚相悖逆的不诚者、伪诈者或欺骗者。《中庸》借孔子之口说:“小人之(反)中庸也,小人而无忌惮也。”(《中庸·第二章》)或者说:“小人行险以徼幸。”(《中庸·第十四章》)既然小人不是“诚者”或“诚之者”,不能修身受教,不能慎独,也就不可能具备中庸之德。可见,小人作为反中庸者不能也不必中庸,也不可能是中庸主体,而是中庸主体的否定者或反中庸者。那么,《中庸》追求的是何种中庸主体呢?

       既然“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小人被排除在中庸主体之外,那么只有君子才可能是中庸主体。在《中庸》这里,以“德”“位”为依据,可以把君子分为两类:有德有位的圣人君子(以下简称圣人)和有德无位的普通君子(以下简称君子)。这里的“德”依然是指中庸之德,即“诚”,而“位”则特指国家或部落的最高权力之位,如君王之位、皇帝之位等。虽然《中庸》并没有明确区分甚至有意无意地混淆圣人与君子,但是我们依然可以根据“德”“位”对二者作出严格清晰的辨别。

       其一,圣人是德位兼备的中庸主体。《中庸》认为,圣人是天道至诚者、生而知之者,只需“率性”而为即可中庸。就是说,圣人自身就是中庸,能够“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中庸·第二十章》)。因此,圣人自足自满、绝对自由,不依赖任何他者:“唯天下至诚,为能经纶天下之大经,立天下之大本,知天地之化育。夫焉有所倚?”(《中庸·第三十二章》)圣人既能把握天道,又能洞悉人道:“质鬼神而无疑,知天也;百世以俟圣人而不惑,知人也。是故君子动而世为天下道,行而世为天下法,言而世为天下则。”(《中庸·第二十九章》)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君子”是指“圣人”。圣人因其“配天”、“至诚”而有资格成为万民的立法者,或者说,圣人之言行就是天下之法则。所以,圣人不依赖任何他者的因素,不需要考虑万民百姓的想法和建议,不需要任何程序,只需本乎生而固有的“至诚”即可把一人之意志强加并凌驾于万民百姓的意志之上。

       圣人的这种绝对自由本质上是完全否定万民百姓意志的绝对任性。所谓“大哉,圣人之道!洋洋乎,发育万物,峻极于天。优优大哉!礼仪三百,威仪三千,待其人而后行”(《中庸·第二十七章》)。由此带来的圣人崇拜必然登峰造极、无以复加,圣人“溥博如天;渊泉如渊。见而民莫不敬;言而民莫不信;行而民莫不说。是以声名洋溢乎中国,施及蛮貊。舟车所至,人力所通,天之所覆,地之所载,日月所照,霜露所队:凡有血气者莫不尊亲。故曰配天”(《中庸·第三十一章》)。如此一来,配天之圣人似乎天然具有治国行政、占据最高权力的绝对合法性。或者说,为政专属于圣人,根本不是万民百姓的事情。这就把万民百姓排除在为政之外。既然圣人的权力没有任何限制,绝对的专制独裁也就不可能不产生。借用孟德斯鸠的话说,这种专制的性质是“一个单独的个人依据他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爱好在那里治国”[1]23。没有限制的权力必然被滥用,也就难免带来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命运。《中庸》说:“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人道敏政,地道敏树。夫政也者,蒲卢也。故为政在人。”(《中庸·第二十章》)或许,其本意是为了颂扬圣人的不可替代性和绝对权威,但也无意间暴露出为政在人的实质是人治:为政在圣人,而非万民百姓。

       其实,即使圣人就是天道至诚,却也难免偏离正道。尧舜禹文武周公等圣人皆用中于民,至诚的中庸天道只不过是君王之道或统御之术。以圣人舜用中于民为例:“舜其大知也与!舜好问而好察迩言。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为舜乎!”(《中庸·第六章》)舜的用中行为表明,要么舜不是圣人,那么舜只是孔子之类的君子;要么舜是圣人,那么舜之类的圣人就并非“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中庸·第二十章》)。换言之,尧舜禹文武周公等圣人至多是德位兼备的凡夫俗子,不可能生而知之、从容中道。既然如此,圣人既有可能行善,也有可能为恶。诚如笛卡尔所说:“仅仅拥有善的心灵是不够的,最为重要的是正确地应用它。最伟大的心灵能够做出最大的恶也能够做出最大的善。”[2]5圣人不可能必然地行善。必然行善否定了善的自由根据,也就相当于把圣人与善混淆为自然因果律。其实,圣人可能做大善之事,也可能为大恶之行,也可能碌碌无为,游离于常善常恶之间。这就否定了圣人天道的绝对权威,或者说,这就否定了圣人存在的正当性、合法性与现实根据,进而否定了圣人治国行政的合法根据。如果圣人失去了最高权力,他与普通君子就没有本质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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