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与恶是判断行为责任的重要依据。然而,善恶在同一行为的同时呈现却使得责任判断变得异常复杂。在政治领域,当行为者出于良善目的而采用邪恶手段时,应否追究行为者的道德责任?对该问题的解答,不仅涉及对道德责任之条件的界定,而且牵涉对行为的文化镜像、行为性质及其结果的考量。 一、道德责任的认定 道德责任是基于人们普遍认同的道德规范而形成的责任。这些规范构成判定行为主体应否承担、如何承担以及承担何种道德责任的理据,从而使其本质上有别于法律责任。就概念本身来看,学界主要从尽责与问责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即指确认与履行一定的义务,以及因没有履行相应义务而需承担责任。从问责的角度来看,道德责任的确立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首先,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联。由于行为是引致某种结果的原因,故而行为主体在道义上要承担责任。比如,楼房承建商为降低成本而偷工减料,导致房屋倒塌。此时,偷工减料与房屋倒塌构成因果关系,责任也由此产生。进一步地,因果关系的性质也影响对道德责任的判定。通常认为,假如行为与后果直接相关或者行为者在事件中起主导与支配作用,那么,他需承担的责任大于间接行为者或在事件中起从属作用的行为者。如在前述例子中,承建商的责任显然大于具体作业的工人——即便他们是知情者。但值得补充的是,因果关系并不必然导致行为者道德责任的产生。如,游人在荒山中受野狗袭击,便难以追究狗的责任。可见,道德责任的主体是人,而因果关系的主体则不一定是人,两者并非严格对称。故而,除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联以外,道德责任的确立还需诉诸其他条件。 其次,承担道德责任的行为者是自由的。根据传统的道德责任理论,自由是界定责任的核心与前提。在萨特看来,责任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如果存在真是先于本质的话,人就要对自己是怎样的人负责。所以存在主义的第一个后果是使人人明白自己的本来面目,并且把自己存在的责任完全由自己担负起来。”[1](P7)既然人注定是自由的,那么,他不可避免要对自身负责。这种绝对意义上的责任是自由的逻辑必然,而非强加于人的外物。反之,一旦人不能为自己生活中的一切负责,那么,他也难以被看作是自由的。显然,萨特的存在主义视角揭示了责任与自由的内在关联的同时,也为论证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提供了形而上的理据。 换个角度看,是否是自由的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是自由的,会影响人们对行为者道德责任的判定。马克思认为,“一个人只有在他握有意志的完全自由去行动时,他才能对他的这些行动负完全的责任”[2](P78)。这不仅体现了自由与责任的内在关联,而且也说明了责任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由的程度。按照侧重点的不同,思想家们对自由的理解可具体化为自主、自愿和自觉等。比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认为,假如行为者出于自身意愿而行动,那么,他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出于意愿”部分地可被理解为,行为者没有受外力强迫,“发动他(行为主体)的肢体去行动的那个始因是在他自身之中的,而其初因在人自身中的行为,做与不做就在于人自己”[3](P59)。反之,行为与自身意愿相悖。亚里士多德关于自愿、自决与责任之关系的论述反映了传统道德责任理论的基本观点。 最后,承担道德责任的行为者具备相应能力。这里指称的能力主要指生理能力和理性能力,它既体现为身体健全,又表现为意志、认知和情感等达到正常水平。正如新黑格尔主义者布拉德雷指出:“行为者必须是有理智的,他必须知道事实的特殊环境。如果这个人茫然无知,又不了解他的义务……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是他的行为。因此,某种相当的理智或感觉是责任的条件。”[4](P105)针对此,人们对未成年人或残障者的期待会小于成年人或普通人,其所承担的责任也会相应减轻或被免除。可见,道德责任的归属与问责不可忽略个体能力的差异性。 道德问责是基于行为与人们日常的道德观念相悖离这一事实。但违反道德规范并不必然引致道德责任。因果关系、行为主体的自由与相应的行为能力等,共同构成道德问责时需综合考虑的关键要素。鉴于行为者经由自身判断而理性、自主地做出某一行为,并且行为违反了人们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此时,他理应受到批评或谴责,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 二、行为自主性的确认 就道德责任的确立而言,政治领域中的“为了行善而作恶”行为基本满足问责的一般要件。从因果关系来看,要求行为者为之负责的正是政治行为直接导致的不良影响。从行为能力来看,由于采用背离常理之手段的行为者往往历经环境熏陶与职场训练,因此,有理由相信,他业已具备应有的理性思维能力。而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更多地在于,他能否被看作是自由人,是否自主地做出决定并自愿而为。 在马基雅维里和萨特等思想家看来,受条件限制,行为者有时迫于外力不得不悖离人道、违反神道。这种外力既可表现为突发性的最危急时刻(supreme emergency),也可被描述为他者之恶——从某种意义上看,所谓的最危急时刻归根结底同样是因他者之恶而引致的。鉴于发誓以善良自持的人“厕身于许多不善良的人当中定会遭到毁灭”,“人类的条件不允许”置身政治中的人时刻保持优良品质,作恶便成为了必要之事[5](P73-74)。这一如怀特菲尔德(John Whitfield)的观点,“毫无疑问,如果没有这些玩意儿(带有暴力性质的自卫抗击),世界会变得更加美好,而我们终有一日能废止之。但关键问题是,如今,我们没有选择。我们酷爱某些游戏规则:但如果我们遵循着板球的规则而另一方却以武器—枪支的规则来玩游戏,那就毫无意义了”[6](P68)。“没有选择”似乎意味着,行为并不满足主体性自由这一道德问责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