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赴美投资税收指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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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信报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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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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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上期)

       3.保护性措施

       协商程序条款规定,若纳税人接受相互协商的结果,该结果的执行将不受其本国国内法的限制。因两国主管当局就相互协商程序能否达成一致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而且该程序通常耗时很长,当纳税人对协商结果不满或两国税务主管当局无法达成一致时,即便纳税人希望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也很有可能面临诉讼时效已过期的尴尬局面。因此当事人在申请启动协商程序后往往还会选择同时启动其他的救济程序,如行政复议或司法救济来确保自身权益。

       理论上启动其他救济程序不会对相互协商程序产生影响,两者应属于平行关系。但事实上若其他救济程序产生了结果,其必将对案件产生巨大影响,因此许多国家会通过国内法规定,若当事人希望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解决税收争议,该当事人应中止其他正在进行中的救济程序。如美国《请求主管当局协助税收协定问题申请程序》就列明:若当事人请求主管当局协助的案件同时处于美国法院或国外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美国税务局在得到国际部首席助理律师同意或者当事人申请中止延期该审理前,不会接受该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相互协商程序来解决税收协定问题,可以选择在申请启动程序的同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延期审理来中止诉讼时效,采取保护性措施保全其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五)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经济合作组织(以下简称“OECD”)为提高相互协商程序的效率,确保税收协定的实施而制定的条款。其一般形式是:如果两国主管当局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两年)无法就相互协商的事项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请求将该事项提交仲裁。但迄今中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尚未包含有仲裁条款。

       如何做好中美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工作

       (一)中美税收协定争议

       中美税收协定争议是指中国与美国因双方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而引发的争议,体现在两个不同的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跨国纳税人(中国投资者)与收入来源地国(美国)之间就中美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引发的争议;第二个层面是跨国纳税人(中国投资者)与收入来源国(美国)之间基于中美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争议进入相互协商程序后转化为中国与美国两个主权政府之间的税务争议。由于在第一个层面的税收协定争议中,中国投资者是直接利害关系方,是税收协定争议的主体之一,因此,中国投资者应当着重关注这一层面的税收协定争议,注重防范和避免争议的发生,增强税收协定争议的风险控制与管理能力。

       (二)中美税收协定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及表现

       本指南所称中美税收协定争议是中国投资者与美国税务当局或者中国税务当局之间的税务争议,两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此类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中国投资者在赴美投资的决策阶段没有全面周详地考察中美税收协定及美国当地税法的具体规定,致使投资项目在美国落地后一些尚未识别的税务成本增加;其二是中国投资者在一些具有争议的涉税问题上与美国税务当局以及中国税务当局没有事先进行有效的沟通,由此引发税务争议。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美税收协定争议的表现。

       1.双重税务国籍

       中国居民企业在美国依据美国法律设立了项目投资公司,但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仍然设置在中国境内时,这一项目投资公司根据中国税法以及美国税法的规定,既是中国居民企业又是美国居民企业。如果项目投资公司没有与中国税务当局以及美国税务当局事先协商确定其单一税务国籍,那么将无法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由此可能引发税务争议。

       2.受益所有人身份被否认

       中国投资者在美国获取股息、利息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收入时,应当向美国税务当局证明自身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适用中美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降低在收入来源地国的税负。如果中国投资者作为受益人没有实质上的经营管理活动,是一个空壳公司或者导管公司,那么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将会很难被美国税务当局认可,由此可能引发税务争议。

       3.营业利润与特许权使用费区分争议

       技术服务费与技术授权费的区分问题是税收协定争议高发地带。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向位于美国的商业客户提供技术服务并收取技术服务费的,该笔收入属于税收协定规定的营业利润,中国居民无须在美国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中国居民的技术服务行为兼具技术授权使用行为的,容易引发税务争议。这种混合行为极易被美国税务当局全盘认定为技术授权行为,中国居民收取的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因此要求中国居民在美国缴纳所得税。中国居民应当事先主动做好区分,明确技术服务与技术授权的两部分收入,避免税收成本的增加。

       4.常设机构的认定争议

       中国投资者在美国获得营业收入是否应当在美国履行纳税义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常设机构的认定。通常,中国投资者在美国的场所、人员构成常设机构的,其营业利润应当在美国纳税。中国投资者应当尽量争取避免其在美国设置的场所、人员被美国税务当局认定为常设机构。因此,常设机构的具体认定问题容易引发税务争议,同时也是中国投资者应当着重关注的税务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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