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9016(2017)08-22-05 一、问题的提出 赊销业务在经济生活中非常普遍。我国部分企业出于管理能力或成本等因素,其各项管理制度尚待完善,对应付账款的管理不够严格,尤其是未开票应付账款的管理问题突出。笔者对部分企业进行访谈调查发现,因应收应付款项导致的经济纠纷时有发生,对企业资金的周转利用以及信用度都造成不小的影响。 相较于企业更重视应收账款管理来看,不少企业管理者对应付账款的管理存在重视不够、会计核算管理过于简单问题,尤其中小企业比较严重,认为按照会计准则准确记录具体债务数据即可,同时也认为债权人会更关心自己的债权,只要如期归还欠款就是对其进行了管理。其实不然,尤其是对未开票应付账款债务,实务中其会计处理不当,不仅仅影响双方的往来核对,还会产生现金折扣及逾期支付等问题的处理。只有通过科学制度设计、有效执行管理、合理对外支付并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关系,才有可能更好的促进企业资金周转、有效地降低经营风险。 二、应付未付款项会计核算规范 应付账款在会计上是指买卖双方的购销活动中,购买方企业获得物资与支付款项时间的不一致,销货方(同以下称呼销售方、或供应商、或赊销方)赊销给购买方所发生的应付未付债务,即购买商品的企业形成了对供应商的应付账款。 在实践中,应付未付的款项存在多种情况,按销货方是否已经开具购货发票分为:已开票应付账款和未开票应付账款。已开票应付账款是指在销货方向本企业赊销商品,商品已经到达企业或在运输途中,且商品所有权已经实质上发生转移,销货方已经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开具正式合规商品销售发票的给本企业形成的债务;未开票应付账款是指在销货方向企业赊销商品,商品已经到达企业或在运输途中,且商品所有权已经实质上发生转移,但销货方尚未开具正式合规商品销售发票而赊销货物给本企业形成的债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法规的规定,两种情况都分别有相应的简单处理规范: (一)已开票应付账款核算 销售方开具发票、货物款项尚未支付的情况下,按企业采购的货物已经入库或者尚在途中,分别根据企业采用货物材料核算方法不同按照实际成本计入相应会计账户中,即: 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 借:原材料 (已验收入库) (或)在途物资(运输途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贷:应付账款 材料按计划成本核算: 借:材料采购(实际成本入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贷:应付账款 (二)未开票应付账款核算 销售方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购的货物已经入库,则应当在月末按照暂估金额或计划成本来确定应付账款的入账价值,待下月月初将暂估价值冲销,等收到发票单时再重新入账。 本月月末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暂估入账 贷:应付账款 下月月初暂估价值冲销: 借:原材料—暂估入账 贷:应付账款 例如:2××7年2月1日,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合同规定总共价款46800元,销售方应开具增值税税率17%的增值税发票,材料已入库,到月末未收到发票账单。该批材料的计划成本是40000元。 借:原材料 40000 贷:应付账款 40000 2××7年3月1日,红字冲销上月末暂估的应付账款价值,应编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40000 贷:应付账款 40000 会计准则之所以如此规范未开票应付账款会计核算,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要求企业根据经济交易实质,确认一项资产的同时,相应确认一项负债,以期达到不高估资产、不低估负债的谨慎性原则,公允反映企业各项财务状况。 三、未开票应付账款核算 未开票应付账款形成原因及时间分析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为供货方发票开具及传递形成的临时性未开票应付账款;另一类为非因供货方发票开具及传递原因形成的未开票应付账款且供货方往往长时间不予开具发票(以下简称长期性未开票应付账款)。 (一)临时性未开票应付账款 临时性未开票应付账款主要为供货方发票开具及发票传递与商品物流运输时间不一致、商品物资先于发票到达企业所致,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交易常见情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月末发票尚未到达企业时,按照不含税价款暂估商品价值入账,以公允反映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情况,在下月初时用红字予以冲销,待发票到达时再按发票金额及相关信息予以准确处理。 从简化处理原则看,企业会计准则如此规范是合理的,一方面企业这种当月发票未到情形,一般基于交易惯例能够基本预期发票会在较短时间内到达,另一方面此类情况业务在企业不多且金额较小,所以用不含税价值暂估入账、下月冲销方式处理,虽与真实价值和负债有差异,但可能并不具有重要性,简化处理即可以较公允反映财务状况,又能对发票未到情况予以特殊记录,并且能够避免确认不准确调整账务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