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的费用化争议及其效果评价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旭东,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50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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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7)18-0025-03

       一、问题的提出

       股票期权作为一项公司授予给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经营人员,按一定条件与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极大激励着公司内部人员勤勉尽职地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是自美国安然事件爆出会计丑闻之后,国际社会普遍对股权激励计划在会计上进行费用化处理,我国紧跟国际趋势,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等会计规范,进一步明确股票期权的费用化,以期防止财务造假,保护公司以及投资者的利益。然而,诸如海南海药、伊利股份等股权激励亏损案时有发生,甚至在一年内发生数十家公司因费用化风险,突发性终止股权激励的风波,公司及期权持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也受到波及。既然费用化与否存在危害的结果,那么股票期权是否有费用化的价值?为此,有必要厘清股票期权费用化的理论基础,并从其产生的效果进一步判断股票期权费用化的价值。

       二、理论的争议与选择

       反对股票期权费用化的主流观点为“利润分配观”,该观点认为股票期权的价值就在于对公司享有剩余索取权,进而对企业的剩余进行分享,所以只有将股票期权视为一种利润分配,才能反映该项激励计划的经济实质。而这一经济实质便是设计股票期权来激励与约束员工为剩余索取的最大化而积极进行经营管理,勤勉尽职地行使好剩余控制权。但这种观点并不是十分有力,首先,这一观点的出发点在于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最终的落脚点不能符合这一经济实质,那么这种观点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而事实上,公司员工尤其是管理层并非会全然出于公司的剩余,而是会出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行盈余管理、甚至出现财务造假,这也是企业委托代理理论产生的原因。所以,仅仅将股票期权视为“未分配利润”进行会计确认与处理,那么将导致其与法律上关于股东对管理层的规制与约束不相协调,最终引发公司破产或解散的危机。其次,从处理方法的结果上看,无论是“利润分配观”还是“费用观”,其最终形式都保持基本一致,对于审慎的投资者而言,属于“换汤不换药”,因为把股票期权在会计上确认为费用,当期利润就会减少,未分配的利润也减少,相应地,“成本补偿”中也会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这一附加的资本,即股票期权。所以,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未根本性地冲击股票期权费用化的理论基础。

       支持对股票期权实行费用化的主流观点为“费用观”,与此相类似的“特殊权益观”本质上仍属于“费用观”的范畴。其理由主要集中在股票期权的本质属性与费用化积极影响两个方面。一方面,认为员工的股票期权是有价值的权利,如果不对这项成本进行确认,那么就得出期权可以任意获得或者毫无价值的荒谬结论,此外,这项期权同养老金与退休金一样也属于对获取员工服务的一种报酬,另一方面,对股票期权费用化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能够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防止财务造假与利润的虚报。但是,上述观点均存在问题,股票期权费用化的理论基础并不充分,主要有如下两点理由:

       第一,从规范角度分析,股票期权不符合会计中费用化的基本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33、34条的规定,要认定一项支出为费用,必须是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而要进一步在会计上确认为一项费用,还要满足三项条件,一是与费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公司,二是这个流出额是能够可靠计量的,三是会导致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可知,首先,股票期权的授予不导致负债的增加,虽然股权激励作为股份支付是一项负债交易,但其所产生的是或有负债,公司并不承担支付现金等现时义务,这是不同于养老金、退休金等的最大特点,因此根据会计准则并不计入负债,不会导致负债的增加。其次,股票期权的授予不造成资产的减少,因为所谓的费用并没有实际支付,只有等到行权时才产生支付的可能。有观点指出,股票的市价与期权的行权价之间的差额就是公司让渡的经济利益,因为其摊薄了每个股东的净资产,这些就是减少的现金价值,进而符合了费用化的要求。然而这种逻辑的前提是行权,如果最后市价低于行权价或者价格相差不大未发生行权,那么就不存在资产的减少,故本质上这只是一个虚拟的资产减少,并未实际发生。最后,即便退一步承认资产的减少,对于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因为费用的确认要求费用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出额是能够可靠计量的,而当前的会计准则并未确定一种计量模型,实践中广泛借鉴使用的Black-Scholes模型是一个发生于境外市场的计量工具,具有八项假设,要求一个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环境才能保证可靠的计量,反观国内市场环境,在股价服从对数正态分布、无风险套利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无法保证一个准确的公允价值。

       第二,从实践角度分析,股票期权费用化无现实必要性。首先,费用化无充分的需求性,虽然我国的会计准则看齐国际标准实行股票期权的费用化,但应警惕盲目照搬而忽视了会计处理制度的产生基础。比如美国FASB发布《股票薪酬会计处理方法》公告对股票期权费用化是在股票期权滥用相当严重情形下的产物,反观我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只是以百计,而美国实行该类计划的公司以千计,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公司当前实施的股票期权还处于起步阶段,远未达到滥用的地步,而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便产生了股票期权,直到90年代末才正式确认股票期权费用化。其次,费用化是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当前“双创”背景下的迫切需要,因为技术的研发与创新有赖于资金的支持与人才的投入,要激励员工创造更大的价值必须赋予其一定的激励,但为了支持这些激励与人才的稳定,必须进行融资,此时投资者便会注意利润表,将股票期权确认为费用,往往导致高新技术企业前期呈现持续亏损状态,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进一步投资。美国的生物技术工业组织、Intel、PayPal以及Cisco公司的负责人均认为股票期权的费用化对研发与创新的打击是致命性的。最后,借由“费用观”的积极影响来支持股票期权费用化的逻辑不严谨,经不起事实经验的推敲。因为股票期权的费用化与财务造假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便是有,也并非唯一的诱因,通过费用化的会计处理并非最佳的方式,况且不确认股票期权为费用也未必会导致财务造假。根据一项统计,如果将微软公司与安然公司的股票期权全部费用化,微软的净利润在2001年将下降29.5%,而安然公司的净利润只会下降9.5%,但是最后爆发财务问题的却是安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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