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根据国务院决定,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问题进行了明确。5月4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通知》《评价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笔者现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实例解析。 一、现行税法一般性政策规定 鼓励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是《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重点内容之一。为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5]14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 基本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119号通知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除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情况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97号公告明确,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 会计核算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97号公告按照研发活动的类别分别设计了辅助账及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企业可以参照编制。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申报管理要求。根据76号公告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同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随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 备案管理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97号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76号公告规定执行。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实行年度备案,企业应当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同时申报多个研发项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应当分别备案。企业应将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清单在《备案表》“有关情况说明”栏次列示,同时将不同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作为备案附送资料汇总报送。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