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的“理论活动”高于“实践活动”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裕生,男,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 100084

原文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作为最高之善,幸福就是灵魂合乎德性(美德)的生活。这是亚里士多德幸福观的一个基本观点,但并不是其幸福观的独特之处。其灵魂学说,特别是其中关于“理性”划分为“理性本身”与“在欲求力里的理性”或“被欲求力分有的理性”,不仅构成了亚里士多德幸福理论的基础,而且也构成了其幸福学说的特别之处。通过这个区分,亚里士多德找到了成就“伦理德性”的基础,同时也确定了理性本身的活动也即“纯粹理论活动”之所以高于理性的“实践活动”的理由。因而,虽然合乎伦理德性的生活是幸福的,但却只是“次级的幸福”,只有合乎理智德性的生活才是真正最高的幸福。这种生活一方面是合乎神性的生活,另一方面又是成就每个人真正自己的生活。这意味着,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幸福并非只关乎人性,亦关乎神性。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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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02.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11(2017)05-0005-16

       如果说政治学是以最高之善为目的,那么,作为政治学的一部分,伦理学当然也是以这一终极之善为目的的。那么,这个最高之善是什么?如何理解这个终极之善?这是被称为“美德伦理学”的希腊伦理学一直要首先面对的问题。实际上,只要确立了目的论原则,那么,善的问题就自然成为伦理学的原级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构成了追问其他问题的基础。①

       最高的善必定就是最后的目的,或者也可以倒过来说,真正最后的目的必定就是最高的善。因为如果最高的善竟还以它自身之外的其他东西为目的,而不以它自身为最后目的,那么它一定就不是最高之善;同样,如果最后的目的仍有比它自己更高更完满的善,它自身还不是最高最完满的善,那么它就一定不是最后的目的。因此,如果有最高之善,就必是最后目的;同样,如果有最后目的,就必是最高之善。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如果我们要不否认我们的生活是真实的生活,那么我们就得承认我们生活在一个有最后(终极)目的的目的链里。这意味着,在我们的真实生活中必有最高之善。那么,什么才是我们生活中的最高之善?亚里士多德非常明确地认为:“看起来,只有幸福才有资格被看作绝对最后的,我们永远只是为了它本身而追求它,而绝不是为其他别的什么。”

       在这里,亚里士多德首先看到了一点:我们追求幸福显然只是为了幸福本身,而不再为任何其他事物。也就是说,我们不会为了别的目的或为了别的事物去追求幸福,而只会为了幸福本身去追求幸福。因此,幸福有理由被视为最后的目的而是最高的善。

       于是,如何理解最后目的与最高之善的问题也就转换成了如何理解“幸福”的问题。

       但是,如果幸福之所以是最后目的仅仅是因为它作为自身被追求,那么,幸福很可能就可以被理解为快乐。因为人们追求快乐也并没有其他目的,而只是为了快乐本身而追求快乐。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大多数人,也就是那些天性粗鄙的人就把最高的善和真正的幸福等同于快乐(die Lust),并满足于过享乐的生活”。②但是,这种满足于享受一般快乐的生活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动物式的奴性生活,而不是真正的幸福,因为这种生活显然受制于外在的事物。

       这意味着,作为自身被追求,只是幸福能够成为最高之善或终极目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于是,亚里士多德把“自足性”引入幸福。真正的幸福不仅在于它会因为自身被追求,而且在于它的自足性(die Autarkie/autarkeia):

       我们所理解的自足(fuersichalleingenuegend)是指那种仅仅因其自身就值得欲求却一无所需(毫不匮乏)的生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幸福。在万善之中,幸福是最值得欲求的,我们不能把它与其他的善归为一类,因为如若这样,那么显然哪怕再加一点点善,它就会变得(更善而)更值得欲求。幸福是终极的和自足的,它就是一切行为的目的。③

       如果说“因自身被追求”是幸福的一个基本规定,那么“自足性”则是亚里士多德给幸福的第二个更重要的规定。因此,就幸福是一种生活而言,这种幸福必定是这样一种生活:它仅仅因为其自身就值得被追求且一无所需的生活。一方面这种生活必定是仅仅因其自身就值得追求,而不因任何其他事物被追求,因而它才有可能成为终极目的;同时,另一方面,这种生活又一无所需,全无凭借,因为如若它需要有所凭借,有所依恃,那么就意味着这种生活总会有所匮乏,有所欠缺,因而需要不断用其他事物来弥补与满足。这样的生活即使是最后的目的,也不可能是自足而无亏缺的,因而不可能是幸福。所以,真正的幸福必定只能既是因其自身被追求,又是一无所需、永不匮乏的生活。反过来说,如果有这种自足的生活,那么它就是幸福。这种包含自足性于自身的幸福也才是终极目的而是最高之善。

       亚里士多德这里实际上很深刻地洞见到一点,那就是作为最高之善,幸福必定超越了所有其他一切具体的善(好)。在日常生活里,我们有各种善,各种好东西。幸福虽然包含着所有这些善,或者说是所有这些善的目的,但是,它却与所有这些善“不同类”而不可被归入任何一种善。如果幸福与这些善同类,那也就意味着可以在幸福之上增加哪怕一点点其他的善来使幸福变得更善而使之成为更高的善。而这等于说,幸福本不是最高的善,不是终极目的。所以,作为最高之善,幸福虽然是众善的目的,却超越了众善。简单说,幸福在种类上超越了众善。

       上面讨论了亚里士多德在概念层面上给“幸福”做出的两个核心规定:自有价值与自足性。如果这种幸福如亚里士多德自己所说,它是一种活动(行动)而不是品质,那么这会是一种什么活动呢?它是一种有德性的活动。

       我们(关于幸福的)看法与主张幸福在于德性(美德/die Tugend)或幸福在于某种德性的看法是一致的,因为合乎德性(美德)的活动就属于德性(关德)。但是,幸福究竟是拥有德性还是使用德性,究竟是一种单纯的德性品质,还是一种德性活动(行动),则有不小的区别。德性品质可以现存于一个不做善事的人身上(比如睡着了或不行动的人身上),而行动或活动则不可能是这样。因为德性的活动将必然行动并且是善地行动……只有那些正当地行动的人才能享有生活中关好的东西和善的东西。他们的生活本身就自在地充满享受(an und fuer sich genussvoll)。享受快乐(Lust geniessen)是灵魂的一种状态,而给某个人带来快乐的东西,则是此人是其爱好者的东西。比如马给马的爱好者,戏剧给戏剧爱好者带来快乐。同样,公正者给爱公正的人带来快乐,总之,合乎德性的事物给爱德性的人带来快乐……(所以),合乎德性的行为本身就必定是令人快乐的,同时它也必定是善的和美的,而如果有德之人(der Tugendhafte)能对这种行为做出正确的评判,那么它们就是最高的善和美,而正如前面所说,他们会这样做。所以,幸福同时是最善、最美和最快乐的东西(das Beste,Schoenste und Genussreichste),三者是不可分离的。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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