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培根:道德哲学的先行者

作 者:
李薇 

作者简介:
李薇,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原文出处:
世界哲学

内容提要:

F.培根(Francis Bacon)的理论贡献并不仅限于自然科学方面,我们还应看到他对人文科学方面的贡献。他站在时代的起点,乐观地预见了后来人文科学的发展,尤其是他关于道德哲学的相关论述,具有前瞻性的历史意义,为后来道德哲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启示和借鉴。本文拟通过对培根思想的梳理和分析,择其要者,从道德哲学对于宗教神学的独立性、道德哲学研究的人性基础、道德哲学中情感的作用及其与理性的关系这三个方面,阐述他作为近代道德哲学先行者的历史地位。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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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61.21 文献标识码:A

       F.培根是处于中世纪晚期(文艺复兴)和近代交界点上的人物。人们一般认为,他的主要贡献是预见到近代实验科学的发展,堪称“近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但是,培根的视野实际上涵盖了当时人类知识所及的各个方面。他不但为后来的自然科学规划了蓝图,而且站在同样的时代起点上,展望了后来人文科学的发展。尤其是他关于道德哲学的许多论述,更具有前瞻性的历史意义。

       一、道德哲学之于宗教神学的独立性

       培根生活在西方文艺复兴运动趋于结束、近代思想孕育成长的重要时期,他所面对的道德思想资源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中世纪的宗教神学传统,主要以正统的基督教伦理学为代表(后来的新教伦理学也有一定影响,但在基本的宗教立场上与前者没有根本分歧);其二是以古希腊罗马哲学为基础的古典伦理学,依据不同的思想来源可分为亚里士多德、斯多亚、柏拉图和伊壁鸠鲁四个主要流派。古典伦理学是通过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的“发现”而“复兴”和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者虽然在一般倾向上主张高扬人性,贬低神性,但对于规范人类行为的现实目的而言,他们认为古典伦理学与基督教伦理学没有根本冲突,二者都是为了达到人的幸福,实现真正的基督教道德。

       培根对这两种伦理学的观点都采取排斥的态度,他既反对把基督教伦理学当作人类生活的现实指导,也反对人文主义者用古代思想来使宗教道德系统化、精致化。在他看来,二者观点之所以不可取,在于它们不是通过对人性及人类生活本身的研究得出来的,而是完全依赖于所谓的“权威”。如果人们盲目接受少数权威(不论是神学家的权威还是古代圣贤权威的意见),就必然使自己变得眼界狭隘、思想虚弱、脱离实际。显然,培根的意图就是要摆脱各种传统思想的影响和束缚,创立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新的道德科学体系。鉴于当时古典伦理学依附于基督教伦理学的思想现实,所以毫不奇怪,培根首要关心的便是如何与宗教神学划清界限,将道德哲学建立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为此,他主要作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全部人类知识进行分类,划定道德哲学的独立领域;二是在不违背宗教信仰的前提下,为道德哲学的独立性作辩护。

       培根的知识分类是近代哲学史上对知识的第一次系统分类,它既有影响近代科学规划的历史意义,也有解决当时科学与神学划界问题的现实意义。培根清楚地看到宗教神学对人类知识的侵害已经使哲学以及科学变成了神学的附庸,因而力图从知识的源头上划清神学与哲学的界限,使两者互不干扰,各行其道。他说:“人的知识像水一样,有些知识从上面而来,有些知识从地下涌现出来;一个是由自然之光告知的,另一个是由神圣的启示唤起的……因此根据这两种不同的光照或源泉,知识首先应当被分为神学和哲学。”(Bacon,1859:346)在神学领域,起指导作用的原则是神的启示,在哲学领域,起指导作用的原则是人的理性,这两个领域互不干涉。(cf.Bacon,1859:350)在此基础上,他又将哲学分为三个部分,即神圣哲学、自然哲学和人类哲学。虽然神圣哲学也与宗教的论题相关,但它以理性为指导,实际上是人类理性知识的一部分,是对宗教概念的理性思考,即所谓的“自然神学”。除了关于自然知识的自然哲学(即科学)之外,人类哲学则是对人类自身的认识。其中,伦理学或道德哲学被归类于对人的意志、欲望和情感的研究,它以善的知识以及对善的意识和行为的培养为主要内容。从现代观点看,培根对知识的分类算不上准确,但他划清了启示神学与哲学以及科学的界限,而且将自然神学归类为人类知识的一个分支,这便确立了人类知识体系本身的独立地位。在这一分类中,道德哲学的内容、对象和基本方法得到了规定,使道德哲学获得了不依赖于宗教神学(基督教伦理学)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使道德哲学成为科学,使其按自身规律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当然,作为虔诚的宗教信徒,培根虽然可以在知识上将启示神学与道德哲学区分开,然而却无法在人类行为的指导原则上,将启示的真理与道德哲学的真理区分开,因为一个人不可能同时用两种原则来指导自己的道德意识和行为。如果启示的真理不可违背,那么哲学的真理就必须服从启示真理,这样一来,道德哲学的独立性又从何谈起呢?培根看到了这里的困难,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他认为,虽然神的启示是必然的真理,但它并不能涵盖人类道德活动的一切方面,道德哲学完全可以在不违背启示的前提下,在理性范围内为人的道德生活提供指导。为此,他论述说:“如果人们说,治愈人的疾病是神圣上帝的事,这样说是非常正确的:可是,我更愿意让道德哲学成为上帝的聪明仆人和恭顺的婢女,因为虽然如《圣经·诗篇》中所说,‘婢女的眼睛永远看着女主人’,但无疑在许多事情上,要由婢女来自行识别上帝的意志;所以,道德哲学应当经常注意关于神的教义,而这样一来,它实际也就能(在恰当的范围内)自行给人提供许多可靠而有益的指导。”(Bacon,1859:432-433)这里,培根显然不是在正统神学的意义上断定道德哲学是上帝的“婢女”,而是已经赋予这个“婢女”某种独立自主的地位,使她可以凭借“理智”“自行”指导人类的道德生活,而同时她的指导并不违背神意。后来的近代道德哲学家大都不否认启示的真理,但他们强调“启示高于理性,但不反乎理性”,以此为理性争得地盘,这与培根的上述观点不谋而合。

       培根追求道德哲学对于宗教神学的独立性,而我们所强调的是,对这种独立性的追求和确认,恰恰代表和预见了后来相当一段时期道德哲学发展的方向。正如著名哲学史家F.科普尔斯顿(Frederick Copleston)在评述近代英国道德哲学的特点时所说:“它的总体画面描绘了作为独立研究主题的道德哲学的发展,它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脱离了神学,并且站在自己的立脚点上。”(Copleston,2003:201)

       二、道德哲学应当建立在人性研究的基础上

       为使道德哲学成为科学,培根强调对道德问题的系统研究,而它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找到决定其一切概念和原理的正确性的基础,在这一点上他主张基础主义。当神学家将神的启示和意志当作道德的唯一基础时,培根却以其特有的人文主义和近代思想的眼光,看到这个基础只能是人的本性,即人性。因为道德生活归根结底是人的生活,其本质和表现必定与人的本性有直接关系,为人的本性所决定。对任何道德概念的理解和说明,只有联系对人性的考察,或在深入研究人性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在这方面,虽然他也不时提到启示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往往只被当作对人性原理的辅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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