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德行伦理”与中国伦理形态的现代建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继红,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从儒家经典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儒家伦理形态是一种不同于西方美德伦理(Virtue Ethics)和规则伦理(Normative Ethics)的“德行伦理”。它涵蕴着内外两个向度:就内在向度而言,是“在心为德”,强调行为者的道德心理是“德”之实现的内在根据,并赋予人之为人的目的性价值,这在后儒对孟子的承续与发展中呈现出丰富的图景;就外在向度而言,是“施之为行”,即同时强调行为规则在“德”之实现中的价值。基于此内外统一的理论进路,儒家德行伦理虽然兼及了“Virtue Ethics”或“Normative Ethics”的意涵,却不宜直接将其纳入二者的分析框架,而应作为一种独立的伦理形态而存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儒家德行伦理”作为一种“会通型”伦理形态的地方性资源,应积极参与创建新时代条件下的全球伦理,而这也正是当代中国伦理形态现代建构的方向所指。“现代性转化”与“开放性吸收”始终是这个过程不可省略的方法和立场。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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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2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话语体系,推动中国与世界的学术交流,是当下的一个重大学术命题,而成熟的现代中国伦理形态之诉求则是当然的题中之义。在关于这个问题的思考中,虽然存在着从亚里士多德那里寻找灵感的观点,但一种理论共识已基本形成:即承认不同历史文化传统的“地方性”特质、并从各自的历史文化传统和道德谱系中寻找现代伦理形态建构的资源。基于此,儒家伦理成为其中的聚焦之地。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对儒家伦理形态及其可能之贡献的探讨,主要基于西方伦理的分析框架下而展开。实际上,儒家伦理具有其独特的理论气质,并不能被简单地纳入西方伦理形态中的任何一种,只能独立于其外而自成一格。虽然已有学者试图在西方伦理形态的框架之外解读儒家伦理形态,但并没有全面而准确地说明这个问题。在“德行伦理”的视阈下,则可以开掘出儒家伦理所蕴涵的道德心理与行为规则内外统一的理论进路,这才是儒家伦理形态的理论特质所指。基于此条进路,才可以理解儒家伦理与西方伦理在理论形态上的巨大差异,进而理解其对于建构一种“会通型”现代中国伦理形态的作用。

       一、儒家“德行伦理”及其道德心理意涵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基于西方伦理的分析框架将儒家伦理形态解读为“Virtue Ethics”(美德或德性伦理)已经成为研究中的普遍倾向,当然亦存在将其视为“Normative Ethics”(规范或规则伦理)的观点。在上述判断之外,以“德行伦理”概括儒家伦理形态的论说逐渐引起关注,但是,此种论说的依据及其对于现代伦理形态的可能性贡献,尚需进一步阐述和论证。

       从目前的研究看,“儒家德行伦理”之说主要基于两种进路而展开:一是将儒家伦理解读为以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德行伦理为主、兼及义务论与效益论(功利论)的综合伦理形态。(参见沈青松;潘小慧)此种讨论虽然在兼及内外的思路下扩展了儒家伦理的意涵,但终究是将其置于西方伦理的框架内进行比附,是否符合儒家本义值得进一步商榷。另一种思考进路是,从儒家经典出发,以孔子伦理为德行伦理,认为其提供了对德性、嘉行、原则的综合探究。(参见陈来,2002年)此种讨论具有典型的中国话语特色。然而,个案式的研究显然无法说明整全的儒家伦理,这就需要我们基于一个更加广阔的视野展开思考。

       如果跳出西方伦理的分析框架回到儒家经典本义,则可发现,用“德行伦理”概括儒家伦理更为贴切。“德行”是儒家经典中的一个范畴,经常被用以作为儒家伦理的核心范畴——“德”及诸德目的注释。郑玄对“德行”的解释是:“德行,内外之称。在心为德,施之为行。”(《十三经注疏》,第730页)朱熹亦认为:“德行是个兼内外、贯本末、全体底物事”,又说:“德行,得之于心而见于行事者也”。(《朱子语类》,第1010页)基于此,如果以“德行伦理”界说儒家伦理形态,就意味着儒家伦理必然地涵蕴着“在心为德”与“施之为行”的双重意蕴,正如有学者所言:“‘德行伦理’在类型上是内外结合的,而不是非内即外的”。(陈来,2009年,第363页)

       首先需要解答的是,儒家伦理是否具有“在心为德”的意蕴?所谓“在心为德”意谓“德”的内在获得状态。①质言之,即道德人格实现所指向的内在心理状态,亦即道德心理的完成。已有学者对此表达了关注,如余纪元指出:“《孟子》和《中庸》是可以发展出一种丰富的道德心理学的”。(余纪元,第27-28页)斯洛特也认为,对道德心理的关注早已在中国思想中有了先行的探讨。(参见斯洛特)尽管这些皆是一带而过的议论,但足以启发后续的研究。以有限的篇幅说清楚这个宏阔的问题,应该是一个非常难为的任务,若以儒家关于“心”与“德”之关系的讨论作为切入点进行抽样式分析,或可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其背后所蕴涵的道德心理机制——“在心为德”。

       在早期儒家那里,《论语》《中庸》《大学》中已有关于道德心理的初步思考,②但真正就此展开深入讨论的是孟子。孟子没有明确说“在心为德”,但这个观点却切实地贯穿于其心性思想中。在他那里,“心”不但是“德”的本源之所,而且通过其活动功能决定、影响着“德”的实现。首先,孟子以心理情感作为“德”之本源。他提出一个重要的观点:“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孟子·尽心上》)此处之“心”,即所谓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亦即四种基本的心理情感,在孟子,此“四端”本是“四德”的生发之源,而此处所谓“根于心”则进一步阐明了心理情感的本源意味。

       其次,孟子认为,“德”之内在获得——向道德人格的内在转化,是通过“心”之“思”的活动实现的。他指出:“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与我者。”(《孟子·告子上》)所谓“思”,是指“心”的理性活动,通过“思”,心即能去除外物之蔽而获得本性之“德”,由此成就“大人”人格;放弃“思”,心则会为外物所蔽而无法获得本性之“德”,由此造就“小人”人格。如此,“思”的主要意涵被限定为与认知、判断相关的道德心理活动。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孟子说:“大人者,不失其赤子之心者也”。(《孟子·离娄下》)

       其三,孟子亦关注到了心之“志”的功能对于行为的决定作用。在对告子的批评中,孟子提出一个观点:“夫志,气之帅也;气,体之充也。夫志至焉,气次焉”。(《孟子·公孙丑上》)所谓“志”,即“心所念虑”(焦循,第196页),指人的意志活动;所谓“气”,即表征“喜憎、利害、视听、曲伸”的外在行为(同上),由此,“志”与“气”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意志与行为的关系。孟子认为,意志的选择、导向功能对于行为活动具有决定作用,两者相较,意志是根本的,行为是次要的,这就阐明了心的选择、引导活动对“德”之发用的能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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