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17)04-0005-07 美国新总统特朗普针对7国人员的入境行政令,刚签发没几天就被联邦法院暂停,尽管他心中气恼,但也只是发发牢骚后说法庭见。特朗普上台被称之为“黑天鹅事件”,特立独行的特朗普上台后又似乎不按常理出牌。有人据此认为西方民主制度遇到了重大危机。无论此种判断是否正确合理,它至少以一种特殊方式揭示:西方法治秩序正经受前所未有的考验。特朗普现象为我们进一步观察思考民主制度与法治秩序提供了一个极为难得的窗口。 本文所要思考的问题是:什么样的伦理精神才能与法治秩序相匹配,使法治秩序持续再生产成为可能?具体言之,一种罗尔斯意义上的长治久安政治共同体是否需要有某种伦理精神为前提?何种伦理精神既能使既有法治秩序富有生命力,又能给那些正在为建立起法治秩序而努力的实践活动提供精神动力与价值支持?本文的思考有两个前提:其一,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成熟的宪法法律制度体系;其二,坚持法治的方向。本文所说的“法治秩序”与“人治秩序”相对立,与“宪法法律秩序”同义。它指称这样一种社会秩序:社会建立起宪法法律体系,且通过宪法法律确立了社会基本结构体系及其权力运行规则,所有社会成员与政治集团都受宪法法律的有效约束。“法治秩序”既是社会基本结构框架体系,又是社会基本行为规则体系。如果宪法法律秩序能够体现宪法法律的根本立法精神,保持稳定的社会政治活动基本框架体系及其运行规则,且社会各利益群体在此基本框架、规则内能够持续性地再生产合作性交往关系,则为“法治秩序的持续再生产”。本文所说“伦理精神”则指社会共同体的文化传统,此文化传统既是人们的普遍信念,又是社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人们据此“伦理精神”观察、理解、评价社会是非善恶、正义与否,并规范日常生活。 一、问题的提出:制度是否可靠? 一个社会政治权力要能被有效约束,当然首先是要建立起制度“铁笼子”,然而,有了“铁笼子”,是否一定能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笼子”是否牢靠?即使现在牢靠,是否会因经年日久而渐渐变得不牢靠?①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如何使此“铁笼子”牢固而有效?如何捍卫制度? 任何一个社会共同体均有两种背景性框架,一种是如同罗尔斯所说的背景性制度框架,另一种是如同泰勒所说的背景性价值框架[1]。正是此两种背景性框架构成了社会共同体的两种基本规范。如果说作为背景性制度框架的是宪法法制体系,作为背景性价值框架的则是社会核心伦理文化价值精神,那么,此两种框架关系如何?是否需要彼此耦合?如果彼此不能耦合,此两种背景性框架各自是否还能屹立?罗尔斯在思考一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可能时,将“公平正义”视为制度的首要美德,并提出了正义两原则。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中隐含一前提:作为原初状态中的公民代表有内在规定性,这就是正义感与善观念的能力②。这意味着,正是公民代表的正义感与善观念所蕴含着的社会伦理文化价值精神,不仅使公平正义的法治制度本身成为可能,而且还滋润着法治制度,使之生生不息。 人们对宪法法治制度寄予无限期待。这当然合理。不过,不能将制度神化,不能无视制度得以发挥作用及其持续再生产的社会伦理文化精神前提。“制度的历史常常是骗人和虚幻的历史;因为制度的作用取决于产生制度的观念和维持制度的精神”[3]4。也许阿克顿的这一说法有点极端,但却不能不承认其深刻。一方面,如果我们不是将宪法法治制度简单地理解为一种形式的制度体系,而是理解为具有内在精神的一种生命体,那么,宪法法治制度就应是自由精神的“定在”(黑格尔),它不仅存在于日常生活中,有赖于人们基于自由精神的实践,而且还是一个开放性生长过程。另一方面,根据彻底的辩证法,任何事物均有可能经过诸多中介环节走向自己的对立面——正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早就以自己的方式所揭示的那样。因而,不可简单地以为只要建立起宪法法治制度就必定有永久的法治秩序。即便是好的制度,其持存仍然是有条件的,社会伦理精神即为关键:一方面,社会文化传统是否秉持法治精神;另一方面,人们是否自觉捍卫法治秩序。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社会伦理精神就会有什么样的制度。人们如何理解制度、对制度有何种期待,制度就可能会是怎样的。如果没有对宪法法治有坚定信念、自觉捍卫宪法法治的人们,再好的宪法法治制度亦有可能经过复杂过程而蜕变。制度未必完全可靠,除非制度成为人民笃信的价值精神与心灵习性[4]。 确实,制度本身具有稳定性,一旦建立起成熟健全的宪法法治制度及其运行机制,通常便会沿着既有逻辑运行。然而,制度是生长着的。如果出现重大社会事件,如果有政治强人试图改变既有制度及其运行机制,那么,既有制度是否会经受得住“冲撞”?制度本身离不开人们为公平正义秩序的政治努力。这是因为:第一,制度是人的制度,离开了人及其经验性活动,就无所谓制度。第二,公平正义的制度不能自然来到。公平正义的制度是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生活秩序的结果。第三,即使建立起法治秩序,有了基本公平正义的制度,此制度仍然有生长性与内在生命活力问题。一方面,再好的制度安排如果不能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另一方面,即便是好的制度体制,也需要人民的积极政治参与。离开了人民的权利意识、理性精神,离开了人民在日常生活中的自觉政治参与及对政治强人的积极监督,即便是建立起且有着成功记录的民主政治制度体系,仍然有可能崩塌。不能无视20世纪初德国的历史教训。为什么已经建立起民主制度的魏玛共和国依然产生了希特勒?这始终是当今人类必须直面的重大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