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治与法治的协同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建华,男,湖南桃江人,长江学者,浙江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金华 321004;中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伦理学,思想政治教育。长沙 410012

原文出处:
湖湘论坛

内容提要:

从广义而言,所有的社会治理方式都是人治,因为离开了人就没有任何社会活动。狭义的人治是相对法治而言的,意味着统治的权威独立于法的权威。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互为支撑、不可分离。现代法治需要道德的滋养,从而实现“善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德并治,协同推进。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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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17)05-0022-06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其要义在于一切社会主体都在法律的统摄之下,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即法的至上性和普遍有效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1],“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协同发展”[2]。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方面。

       一、人治、德治与法治概念的澄明

       首先,我们要澄清何为“人治”。对于“人治”,可以从两个维度予以解读。从广义的维度理解,“人治”等同于“人的治理”,肯定人作为治理的主体。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旨在于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让人们摆脱被奴役的地位,实现自我价值。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历史就是一部承认、捍卫人主体性的历史。人类的历史始终是由人所书写的,每一个体都受到一定历史条件的规定与制约,又撰写着所处时代的历史剧本。就此而言,一切以人为主体的治理和管理都可视为某种形式的“人治”。这种“人治”非但不与法治相冲突,反而表达了法治精神中尊重人的尊严、自主的内涵。就此而言,“法治”是“人治”的一种特殊形式,因为法律是围绕人而制定、确立的,法律也需要人的践行。

       对于“人治”,还有一个狭义的维度,就是将之作为一种特定的治理方式。在这种理解中,“人治”是统治者个人依据政治权威进行管理和治理的模式。虽然在此模式中也可能形成和运用法律,就如我国传统社会有的也存在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法律自身没有权威,只是统治的工具,所表达的也仅是统治者的意愿和意志。法律成为套在民众头上的绳索,将人们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下进行驾驭和控制。但是,统治者却凌驾于法律之上,不仅免于后者的规制,而且可以任意更改法律、解释法律、利用法律。狭义的“人治”才是与“法治”相对立的概念。

       其次,我们要分析何为“德治”。我们曾一度把“德治”归于狭义的“人治”,故而造成了其与法治的冲突并加以排斥。事实上,“德治”属于广义的人治范畴,也不必然导致狭义“人治”的后果。德治与法治都是调节社会关系、构建和稳固社会秩序的方式。德治并不是要把权力集中在某一个人或者某一群体手中,而是对公共生活提出了道德要求,旨在形成社会道德自觉。这非但不与法治相矛盾,而且是对于法治的有益补充,更是法治推行的伦理条件。自古以来,德治就被视为达成正义社会的根本手段,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都倡导道德的政治。古希腊表现出显著的贤人政治倾向。柏拉图依据理性标准把社会成员分为三类,认为国家应该由具备最多理性的人治理,即“哲学王”的理念。柏拉图所言的理性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指道德理性,在它的指引下,我们认识到善并依据善而行为。柏拉图借用苏格拉底的话说道:“这样一种国家,这样一种体制,还有这样一种人物,我说都是善的,正义的;如果在管理国家和培养个人品质方面,这是一种善的制度,那么,其余的各种制度就都是恶的,谬误的。”[3]可见,道德是政治生活的基本方面,无论对政治制度,还是对政治家个人而言。亚里士多德在谈论政治正义时区分了僭主和公正的治理者,“一个治理者,如果被认为是公正的,就并没有得到多少好处(因为他不让自己在好处上得的过多,而只取相称于他所配得的那一份。他是在为他人的利益工作。因此人们说,如已经说过的,公正是为着别人的善的)”。[4]148可见,失去道德的统治就是不公正。虽然亚里士多德也提倡法律,但在他看来,法律并不是目的,而只是培养高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他认为只是由于大多数人仅因为惧怕惩罚而避免不正当的行为,才需要法律的规制,而施行法律的目的正在于培育具有公道情操的人。如他所言:“多数人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逻各斯,接受的是惩罚而不是高尚(高贵)的事物。所以有些人认为,一个立法者必须鼓励趋向德性、追求高尚(高贵)的人,期望那些受过良好教育的公道的人们会接受这种鼓励。”[4]313可见,在强调政治的道德性方面,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一致的。

       无独有偶,我国传统政治生活也非常注重道德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道德占据了我国传统政治的中心话语地位,成为政治的最终目标和进入政治的资格。

       第一,传统政治以“仁政”为道德理想。我国传统政治中占主导地位的儒家以“仁政”作为基本的施政理想、为传统政治树立了道德目标。孔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意为只有施以仁政,才能获得广泛的政治认同,让天下人臣服。孟子在与梁惠王的对话中延续了孔子的仁政思想,进而提出“王道”政治的概念。孟子认为,不依靠道德,而依仗强力征服别国的行为只能称之为“霸道”;王道要求国家通过推行仁政实现自身的繁荣,从而让其他国家的人心悦诚服。而且,只要推行仁政,从“内圣”到“外王”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地方百里而可以王。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长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从中,他得出了“仁者无敌”的论断。施行仁政也就成为我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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