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关怀之间:当代道德教育的另一种可能

作 者:
王葎 

作者简介:
王葎,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哲学学院教授。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近代以来,西方社会的主流政治理论普遍持有一种基于“平等主义共识”的正义思维。正义思维以对主体自由的平等尊重为前提,赋予现代德育重要的“自主”“自律”内涵。然而,以自由权利为基调的正义思维,偏重契约性的程序正义,本质上着力的乃是基于“权益计算”的契约性的原则遵守,它隐含着对于具体个人的积极关注以及与此相关的共同体感的可能削弱。对此,以女性主义为代表的当代政治理论家声称,迫切需要一种“基于具体关系保护、倡导积极责任担当”的关怀伦理。围绕现代道德生活的基础,正义思维和关怀伦理在“普遍原则与特殊情境”、“要求权利与承担责任”之间各执一端,以反思的形式提供了一幅当代道德教育必须兼具“正义和关怀”的完整理论和实践图景。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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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804(2017)05-0051-07

      现代社会,以权利、公平、正义为基准的价值框架日渐深入人心,个人自主、社会自治、政治民主被认作根植于人之本能的价值追求。然而,在对这些公认的现代“好价值”的推崇背后,现代生活也常有“智及”不能“仁守”的地方。西方近代以来对于契约性程序正义的追求,因其“理性经济人”的前提假设,本质上着力的乃是本性自保的人们如何相安无事地竞争与合作。坚持让人的自然生命更好地存活,并将之作为一切道德的底线和起点,对这一点的恪守,西方程序正义无疑功莫大焉。问题在于,程序正义偏重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与社会应得份额的“权利”界定,人的情感、意志、偏好等更多属人的需求则不在其主要考量范围之内。对此,当代西方女性主义理论家声称,就完整的个人,甚至就“人成其为人”而言,仅有正义思维远远不够。在正义思维之外,还需要有“另一种思维”“另一种表达”。

      一、正义思维逻辑与“另一种思维”发现

      近代以来,西方社会的主流政治理论普遍持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共识”,主张共同体内所有成员都应当平等对待。但在它们所谓的“平等共识”背后,实际包含着一些隐秘的歧视与偏见。类似大多数国家的性别平等法律,以性别平等或中立的方式追求的那些目标,其道德力量仅仅在于让女性有机会获得男性有机会获得的东西。而且,正是因为主流政治理论对于私人领域潜在公共意义的忽略和漠视,作为私人领域的家庭成为现代社会性别不平等的重要场所。对此,当代女性主义理论家认为,主流政治理论之所以没能关照,或者没能恰当关照女性的利益和体验,关键在于其对正义的强调本身就反映和包含了某种偏见。任何一种负责任的政治理论,必须正视正义思维的局限,与此相应而肯定“另一种思维”——关怀思维——的竞争性和补充性价值。

      作为现代社会主流的正义思维,其思维过程第一步所关切的,是如何确立正确的原则;然后第二步,寻求并依据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来解决问题。在正义思维的价值逻辑中,先要有“原则”,然后是遵循原则解决问题。而原则确立的依据,以及问题解决方案的选择,主要考虑的是如何保证“权利”的平等尊重与公正实现。当今社会,这种通向现代政治生活的正义思维十分流行。对此,关怀理论家指出,正义思维心目中的人,并不是完整意义上、根本意义上的人。人之为人的根本,不仅是遵守基于“利益计算”的原则,更主要的是人“有人情”“富于同情心”。对于现实的人的道德生活而言,重要的不仅仅是如何确定道德原则,而是“如何具有道德行为能力”,如何能够用道德想象力和切实的行动来回应具体道德情境的复杂性。关怀理论家主张,人类政治生活、道德生活的关键,是要优先发展人的道德气质和道德能力。即使正义意味着要遵循原则,它也只有在人们具备相关道德能力,尤其是对特殊情境富有同情和想象力的洞悉时,才能有效地促进正义感。对于人类事务,尤其是道德生活,不应该只是生硬地诉诸原则然后要求人的意志和行为与之一致,而是要着眼于具体的、特殊的情境,给予一种适当的关怀。由此,与正义思维重点关注权利和普遍原则不同,关怀思维更多强调责任和特殊情境,即如何提供一种出于对具体关系保护的、对于他人的积极关怀和责任担当。

      至此,我们不难发现正义思维和关怀思维的各自偏重。第一,正义思维的目标是普遍原则和平等权利,关怀思维的目标是基于特殊情境的关系保护与责任承担。立足正义的视野,作为道德主体的自我必须置身特定的社会角色之外(类似罗尔斯的原初地位、无知之幕),用平等的尊重去判断自己和他人的要求。立足关怀的视野,“具体情境”是规定自我和他人的关键因素。“道德在某种意义上是奠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具体关系的,道德是对关系的直接洞察,它优先于什么是正确或错误的理念和原则。”①第二,正义思维强调人的普遍人性,主张把每个人当作“一般的和具有可重复特性的道德承担者”,他们有资格拥有与我们想要拥有的同样权利和义务。关怀伦理则坚持关照人的特殊个性,主张立足具体的他人的立场,把每个理性存在者当作拥有具体生命历程、身份和情感的人。关怀理论家认为,按照友谊、爱和关怀的要求对待人,所要确证的不是人的一般人性,而是作为人的个性。第三,正义思维认为,对他人的关心主要是尊重他人的权利要求,因此关注的是不平等和压迫问题,追求的目标是互惠和平等尊重。关怀思维则主要关注情感纽带的断裂问题,主张对他人的关心主要在于承担责任,其理想目标是对需要的关注和回应。关怀理论家声称,虽然权利与责任不是完全对立的道德概念,但是,不要不公平地对待他人(避免客观不公平),以及不要漠视他人的需要(防止主观伤害),这两种道德命令确实体现了对于道德生活基础的不同理解。

      尽管正义思维和关怀思维在上述三个问题上存在明显差异,但无论是关怀理论家还是正义理论家,并不认为双方在“普遍性和特殊性”“共同人性和特殊个性”,以及“要求权利和承担责任”等问题上存在根本对立。换言之,正义与关怀之争的关键纠结在于:正义与关怀,谁更具优先性?即,当冲突发生时,到底是对于正义的要求和原则的确定优先,还是去表达或者实现某种有效的责任关怀优先?是尊重或者成全、保障一种权利更为重要,还是积极地承担某种具体的关心、同情行为更为迫切?是遵循一种普遍性思维,按照一种普遍原则去解决问题,还是遵循一种情境化思维,依据不同个体、不同场域的特殊性来选择解决方案更好?

      二、相互诘难与彼此困境

      当代西方社会的正义与关怀之争,透过其“普遍与特殊”“权利与责任”争执的表象,双方实质是在“避免客观不公平”与“防止主观伤害”这两个方面中究竟哪一方构成了道德生活的依据,存在着关键分歧。按照关怀理论家的批评,正义理论以避免客观不公平作为道德要求的基础,初看似乎很合理,但事实上,这种强调只有在“健康成人”的互动背景下才是正当的。关怀理论家认为,当正义理论家将成熟独立的健康成人作为自己理论的对象,却唯独忘了这些“健康成人”是如何成长起来的这一事实。事实是,“所有人都必然要这样度过自己的一生:即,从生命开始的依赖阶段到生命结束的依赖阶段。如果足够幸运,可以在这个过程中拥有一个阶段的相对独立,但它很多时候都不过是转瞬即逝的荣幸。”②对此,关怀理论家主张,人之为人离不开对他者的依赖,我之为我离不开有意义的他者在不同时期以不同方式对“我”的渐次构成。而正义思维,看重的更多是基于某种契约的原则遵循,或许他们是正确的,但其所谓程序正义的本质乃是基于“苦乐计算”合理安排的“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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