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804(2017)05-0051-07 现代社会,以权利、公平、正义为基准的价值框架日渐深入人心,个人自主、社会自治、政治民主被认作根植于人之本能的价值追求。然而,在对这些公认的现代“好价值”的推崇背后,现代生活也常有“智及”不能“仁守”的地方。西方近代以来对于契约性程序正义的追求,因其“理性经济人”的前提假设,本质上着力的乃是本性自保的人们如何相安无事地竞争与合作。坚持让人的自然生命更好地存活,并将之作为一切道德的底线和起点,对这一点的恪守,西方程序正义无疑功莫大焉。问题在于,程序正义偏重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与社会应得份额的“权利”界定,人的情感、意志、偏好等更多属人的需求则不在其主要考量范围之内。对此,当代西方女性主义理论家声称,就完整的个人,甚至就“人成其为人”而言,仅有正义思维远远不够。在正义思维之外,还需要有“另一种思维”“另一种表达”。 一、正义思维逻辑与“另一种思维”发现 近代以来,西方社会的主流政治理论普遍持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共识”,主张共同体内所有成员都应当平等对待。但在它们所谓的“平等共识”背后,实际包含着一些隐秘的歧视与偏见。类似大多数国家的性别平等法律,以性别平等或中立的方式追求的那些目标,其道德力量仅仅在于让女性有机会获得男性有机会获得的东西。而且,正是因为主流政治理论对于私人领域潜在公共意义的忽略和漠视,作为私人领域的家庭成为现代社会性别不平等的重要场所。对此,当代女性主义理论家认为,主流政治理论之所以没能关照,或者没能恰当关照女性的利益和体验,关键在于其对正义的强调本身就反映和包含了某种偏见。任何一种负责任的政治理论,必须正视正义思维的局限,与此相应而肯定“另一种思维”——关怀思维——的竞争性和补充性价值。 作为现代社会主流的正义思维,其思维过程第一步所关切的,是如何确立正确的原则;然后第二步,寻求并依据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来解决问题。在正义思维的价值逻辑中,先要有“原则”,然后是遵循原则解决问题。而原则确立的依据,以及问题解决方案的选择,主要考虑的是如何保证“权利”的平等尊重与公正实现。当今社会,这种通向现代政治生活的正义思维十分流行。对此,关怀理论家指出,正义思维心目中的人,并不是完整意义上、根本意义上的人。人之为人的根本,不仅是遵守基于“利益计算”的原则,更主要的是人“有人情”“富于同情心”。对于现实的人的道德生活而言,重要的不仅仅是如何确定道德原则,而是“如何具有道德行为能力”,如何能够用道德想象力和切实的行动来回应具体道德情境的复杂性。关怀理论家主张,人类政治生活、道德生活的关键,是要优先发展人的道德气质和道德能力。即使正义意味着要遵循原则,它也只有在人们具备相关道德能力,尤其是对特殊情境富有同情和想象力的洞悉时,才能有效地促进正义感。对于人类事务,尤其是道德生活,不应该只是生硬地诉诸原则然后要求人的意志和行为与之一致,而是要着眼于具体的、特殊的情境,给予一种适当的关怀。由此,与正义思维重点关注权利和普遍原则不同,关怀思维更多强调责任和特殊情境,即如何提供一种出于对具体关系保护的、对于他人的积极关怀和责任担当。 至此,我们不难发现正义思维和关怀思维的各自偏重。第一,正义思维的目标是普遍原则和平等权利,关怀思维的目标是基于特殊情境的关系保护与责任承担。立足正义的视野,作为道德主体的自我必须置身特定的社会角色之外(类似罗尔斯的原初地位、无知之幕),用平等的尊重去判断自己和他人的要求。立足关怀的视野,“具体情境”是规定自我和他人的关键因素。“道德在某种意义上是奠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具体关系的,道德是对关系的直接洞察,它优先于什么是正确或错误的理念和原则。”①第二,正义思维强调人的普遍人性,主张把每个人当作“一般的和具有可重复特性的道德承担者”,他们有资格拥有与我们想要拥有的同样权利和义务。关怀伦理则坚持关照人的特殊个性,主张立足具体的他人的立场,把每个理性存在者当作拥有具体生命历程、身份和情感的人。关怀理论家认为,按照友谊、爱和关怀的要求对待人,所要确证的不是人的一般人性,而是作为人的个性。第三,正义思维认为,对他人的关心主要是尊重他人的权利要求,因此关注的是不平等和压迫问题,追求的目标是互惠和平等尊重。关怀思维则主要关注情感纽带的断裂问题,主张对他人的关心主要在于承担责任,其理想目标是对需要的关注和回应。关怀理论家声称,虽然权利与责任不是完全对立的道德概念,但是,不要不公平地对待他人(避免客观不公平),以及不要漠视他人的需要(防止主观伤害),这两种道德命令确实体现了对于道德生活基础的不同理解。 尽管正义思维和关怀思维在上述三个问题上存在明显差异,但无论是关怀理论家还是正义理论家,并不认为双方在“普遍性和特殊性”“共同人性和特殊个性”,以及“要求权利和承担责任”等问题上存在根本对立。换言之,正义与关怀之争的关键纠结在于:正义与关怀,谁更具优先性?即,当冲突发生时,到底是对于正义的要求和原则的确定优先,还是去表达或者实现某种有效的责任关怀优先?是尊重或者成全、保障一种权利更为重要,还是积极地承担某种具体的关心、同情行为更为迫切?是遵循一种普遍性思维,按照一种普遍原则去解决问题,还是遵循一种情境化思维,依据不同个体、不同场域的特殊性来选择解决方案更好? 二、相互诘难与彼此困境 当代西方社会的正义与关怀之争,透过其“普遍与特殊”“权利与责任”争执的表象,双方实质是在“避免客观不公平”与“防止主观伤害”这两个方面中究竟哪一方构成了道德生活的依据,存在着关键分歧。按照关怀理论家的批评,正义理论以避免客观不公平作为道德要求的基础,初看似乎很合理,但事实上,这种强调只有在“健康成人”的互动背景下才是正当的。关怀理论家认为,当正义理论家将成熟独立的健康成人作为自己理论的对象,却唯独忘了这些“健康成人”是如何成长起来的这一事实。事实是,“所有人都必然要这样度过自己的一生:即,从生命开始的依赖阶段到生命结束的依赖阶段。如果足够幸运,可以在这个过程中拥有一个阶段的相对独立,但它很多时候都不过是转瞬即逝的荣幸。”②对此,关怀理论家主张,人之为人离不开对他者的依赖,我之为我离不开有意义的他者在不同时期以不同方式对“我”的渐次构成。而正义思维,看重的更多是基于某种契约的原则遵循,或许他们是正确的,但其所谓程序正义的本质乃是基于“苦乐计算”合理安排的“权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