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7)23-0064-9 电商平台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京东于2014年2月率先推出京东白条,天猫同年7月推出天猫分期购,截至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电商平台。根据针对人群不同,互联网消费金融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电商消费金融、3C产品消费金融、租房消费分期、二手车消费分期、大学生消费分期、蓝领消费分期、装修消费分期、旅游消费分期、教育消费分期和农业消费分期。企业实践已经将互联网消费金融扩展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在政策支持、市场看好、企业实践的热情背后,同样也应当注意消费金融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例如产品供需不对称、经营风险大、风险控制层面信用卡坏账以及非法套现等。我国学术界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研究甚少,目前的研究大多集中在趋势、布局、策略、模式等概念性方面,少有研究集中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挑战、监管以及风险等重要问题。 因此,本文选取最早进入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的京东电商平台旗下的京东金融作为研究对象,针对京东金融平台上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基于成本收益理论进行建模分析,研究这些产品对电商平台收益的影响,以期对同类企业起到一定借鉴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电商平台消费金融产品的良好、健康发展。 二、电商消费金融收益理论分析 (一)电商消费金融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宽泛的概念,2012年,由学者谢平、邹传伟(2012)等率先提出。他们指出互联网技术,包括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等新兴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会给金融模式带来根本性变革,最终可能形成一种不同于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融资方式的新的金融运行机制。此后,有学者提出了电商金融的概念。黄海龙(2013)、武若楠(2015)提出,电商金融应具备四个要素:大数据、电商平台、资金提供方和资金需求方,并且在四个要素中,电商平台可以成为资金提供方。同时,该文还根据服务对象不同,把电商金融分为对上游供应商的中小微企业信贷和对下游消费者的消费者信贷。 前人的文献中,对电商消费金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消费者信贷,可以认为在目前电商消费金融的研究中所指的电商消费金融等同于电商消费者信贷。电商消费者信贷指的是电子商务企业以个人信用为授信标准,为了便利客户消费,实行先消费后付款的消费模式。然而,电商平台涉及消费金融的方方面面,因此,本文认为电商消费金融的概念不能仅仅局限于消费者信贷,应当将电商平台中的支付、风险管理、信贷、储蓄和投资都纳入电商消费金融的研究范畴,因为平台在开发金融产品时会结合自身的电商优势寻找金融产品和电商之间的协力,进而开发出具有电商特色的金融产品。 (二)成本收益分析 对于当前消费金融产品的收益,本文从成本收益视角,参照信用卡的收益模型进行建模,对电商平台的收益进行分析。 侯涛(2002)指出,银行信用卡的获利能力取决于其基本收益和成本事项。基本收益包括:利息收益、信息总交换收益、持卡人年费收益、其他手续费和所得;成本事项包括:不正常情况下的事项处理收费筹资成本、信贷损失和提供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服务和营销时所产生的成本。设信用卡收益模型函数

,其中

为影响信用卡利润的收入与费用等函数变量。郭子仪(2012)等在研究小额信贷产品的成本收益时,将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收益分为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其中直接成本包括经营费用、贷款损失和资金成本,间接成本包括外部支持成本和政府配套成本。直接收益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和投资收入,间接收益表现在为社会带来了一定的福利,包括改善了贷款户的生活、普及了基础教育、促进了社区发展以及能带来一定的政治收益。 (三)捆绑销售收益分析 捆绑销售通常是指两件或更多件独立产品打包出售(顾成彦、胡汉辉,2008)。当两件产品只有单独出售而没有捆绑出售的时候,称为单独销售(No Bundling,NB);当两件产品均不能单独出售,要买就只能两件一起捆绑着买,称为纯捆绑销售(Pure Bundling,PB),除此之外的捆绑方式叫作混合捆绑销售(Mixed Bundling,MB),即消费者除可购买捆绑组合产品外还可购买组合中的单个产品。捆绑销售的理论基础在于消费者保留价格(Guiltinan J.P.,1987),指消费者为购买第一件商品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如果消费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即保留价格大于商品售价,认为消费者会选择购买此商品。 根据曹洪2004年在《捆绑销售的经济学层面思考》一文中的总结,捆绑销售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方式是同质商品捆绑销售,例如往返机票捆绑销售;第二种是互补式商品捆绑销售,即把功能上有互补性的产品捆绑销售,如打印机和打印纸;第三种是非相关性商品捆绑销售,即商家可以将不相关的商品进行捆绑销售,只要捆绑商品组合能够提高消费者对基本产品的支付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