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17)03-0066-07 一、引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理念问题一直是学界研究或关注的焦点之一。改革开放之前,学者们主要从意识形态的角度论述自由观念,重在揭露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自由观念的虚伪性与欺骗性,如把“自由、平等、博爱”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口号与“无产阶级专政”概念对立起来。在改革开放以后,这种研究向度还持续了一段时间。这种情况在20、21世纪之交以来出现了转变,学者们开始从学术或文本的角度客观介绍自由观念,看待社会生活中的自由现象。如有的从实践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角度阐述人类的自由现象,认为自由是通过对活动客体的认识与改造而实现的一种解放过程,是人争取自由的愿望的客观化或自我本质的实现;有的从西方学术发展的角度介绍西方的自由现象,认为西方社会的自由、民主同效率、公平呈现此起彼伏的交替发展情形;有的则认为“自由”与“民主”在西方政治思想中是法治社会制度中两个互为补充的部分,“自由”的基本意义是消极的即仅限于维护个人不受国家干涉的权利,“民主”的基本意义是积极的即赋予个人主动参与政治的权利,当代西方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是新自由主义即在政治上捍卫“自由”和“民主”、在经济上捍卫“市场”;有的则认为自由主义将私有财产作为人类解放的基础,而马克思主义将公有财产作为人类解放的基础在理论上未得到解决;有的则认为马克思自由观与近代自由主义学说关于自由的普遍性存在一致性,但马克思自由观突出人在社会劳动领域的自由;有的从文本角度分析了马克思与自由主义在自由观上的根本区别,即前者追求的是一种实质自由,后者理解的仅仅是一种法律形式自由。 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党中央正式确立以来,学界对这个问题作了聚焦。其一,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政治意识形态角度对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的自由现象作了比较。如有的认为自由虽是资本主义社会最为推崇的价值,但那些失去生产资料的人只有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而无多少能力行使其他的自由权,社会主义的自由基于人民主权而非基于资本拥有额,广大人民享有实实在在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有的偏重于意识形态角度,提出“自由”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但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政治家把他们的“自由、平等、博爱”说成是代表整个人类社会普遍利益的“普世价值”,应该彻底批判其唯心性虚伪性;有的强调资产阶级所追求的自由本质上是资本的自由,自由内容具有阶级性、民族性和历史性。其二,从政治哲学角度阐明自由观念的内涵。如有的认为自由观念的确立意味着建立一个所有社会成员自由相容的合作体系,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在其中享有同等的自由权利,自由与平等相互证成;有的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本身蕴含着一种超越权利界限的新型自由的可能性,其核心内容是大量剩余时间的创造及其转化为自由时间的可能性。其三,从规范意义与常识语境的区别上界定自由概念的基本涵义,提出“自由”不等于“任性”,“自由”可分为“内在自由”(“精神自由”)和“外在自由”,资产阶级革命实现了人类从“内在自由”到“外在自由”的转向。 这些研究成果的确为构建中国当代实践所需要的自由观以及整个社会价值观系统提供了有益的学术资源,对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理念的内涵及其在思想史上的渊源关系作了重要的推进,提供了一些有启示意义的关注点,但存在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现有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理念之源研究没有聚焦于《资本论》及其手稿有关自由理念的论述或存在认识上的抽象“预设”。“自由”这一范畴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首要理念,属于整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词,如果不对它所凝结的“马克思成分”作出到位的科学分析,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自由”理念的培养和践行在基础理论层面将欠“火候”。 二、《资本论》阐明的商品经济中的价值规律是马克思自由观的逻辑前提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断定“自由”属于“资产阶级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也就是属于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即核心价值观范畴。《资本论》及其手稿从经济学角度具体分析了这个“资产阶级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的逻辑前提,这就是说,马克思的自由观与马克思的平等观是交织在一起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阐明了商品价值“质”的规定性,称之为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即抛弃了各种具体的劳动形式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他认为商品中这一因素代表了生产该商品所耗费了的人类劳动力或积累了的人类劳动,属于“社会实体的结晶”。马克思在1858年4月致恩格斯的信中表明“价值本身除了劳动本身没有别的任何‘物质’”①,明确断定“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关系,是商品的经济上的质”,是“纯经济存在”、“生产关系的单纯符号”②;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认为商品的“价值”表现为一定的物之中的作为社会劳动力的消耗而存在的“劳动的社会性”。这种“劳动的社会性”或“商品的经济上的质”或“纯经济存在”就是《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所明确阐明的“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就是说,人类劳动的这种“相同”或“抽象”性即人类彼此之间的一般性或共同性从劳动“作品”这一载体表明人类同胞间的等价性、同格性,表明人类同胞的劳动或者说真正的劳动均构成价值实体,都是价值的凝结,就像人所特有的理性能力或抽象思维能力表明了所有人类同胞所具有的作为人之质的规定性一样。马克思明确地把“劳动产品作为价值……这一发现”估价为“在人类发展史上划了一个时代”③。所以,马克思所说的商品的一般价值(古典经济学所说的“交换价值”)概念实际上是从人类的劳动“作品”(产品)这一经济学现象揭明了人类个体彼此之间作为人的平等性或同格性,这正是人类之所以有自由(权利)这一价值要求的逻辑前提,用皮埃尔·勒鲁的话说即“如果人们不能平等相处,又怎么能宣布人人自由呢”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