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配正义的结构整体标准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敬鲁,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社会成员、社会目的、社会劳动是任何社会过程都不可缺少的三个主要方面,它们对于一个社会的经济社会利益的分配必定会提出不同的尺度要求,在现代性质的国家条件下,就是均等尺度要求、共享尺度要求和应得尺度要求。这三个尺度是现代社会在建构分配标准时所必须考虑的三个要素,它们具有不同的性质、分配内容指向及功能,它们的实施将形成不可分割、相互作用的一般运动过程。分配正义问题本身就是社会历史的,上述三个要素尺度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单独地成为或决定分配正义的标准;只有从社会所处的特定历史情境出发,正确建构上述三个要素尺度的功能、地位以及各自所适用的经济社会利益的种类和程度,使它们形成合理的结构关系整体,才能够形成分配正义的完整标准。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7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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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正义问题在本质上是分配正义的标准问题。在这方面,国内外的研究取得了许多富有创造性和建设性的成果,提出了关于分配正义的不同标准或原则。但也应该看到,在关于分配正义的标准究竟应该以什么为依据的问题上,仍然存在着极其不同甚至尖锐对立的意见。本文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历史情境论,在综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以社会成员为主体的社会过程的结构对分配标准所提出的要求的角度,讨论经济社会利益的分配正义标准问题,为探讨分配正义问题提供一种新的视野和思路。

       一、社会的过程结构:社会成员、社会目的、社会劳动的统一

       社会的过程结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本文从社会过程的三个主要方面即主体实体、方向指归、手段动力入手,把社会的过程结构理解为由社会所必需的社会成员、社会目的、社会劳动构成的动态系统。本部分将依次分析社会成员、社会目的、社会劳动在社会中的不同作用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为后面对分配正义标准的讨论提供可靠的出发点。

       首先,社会成员是社会过程的主体实体,或者说是社会过程的实体。他们的一体共存在本质上意味着,每一个体只要遵守社会规范或被社会规范所认可,就是社会的合格成员,具有社会成员资格。社会成员资格是社会成员一体共存的基础要件。在现代国家中,每一遵守法律的成员都具有平等的社会成员资格,这就是公民身份或公民资格。社会成员在社会过程中的这种地位是实体性质的,因而是根本性的。对于这一点,共同体主义多元主义论的著名代表沃尔泽和米勒进行了深入探讨。

       其次,社会目的是社会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即社会过程的方向指归。人类是目的性质的存在者,任何一个社会的存在都是不断形成、更替和实现各种社会目的的过程。这是人类社会的方向或灵魂向度。从亚里士多德到马克思,再到麦金太尔和桑德尔,他们对人类社会的目的特征的分析从不同角度揭示了这一点。社会目的是社会前行的指引坐标。社会的各种目的有总体目的和具体目的之分。总体目的定位了一个社会总的价值方向和根本任务,具体目的则定位了社会各个领域的价值指向和任务。

       最后,社会劳动是社会过程的第三个主要方面,即手段和动力。这里所说的社会劳动,是指社会各行各业的人们所从事的劳动,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劳动。社会劳动在社会过程中具有实际的建构功能,是实现社会目的的过程,是推动社会整体前行的主要力量。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对于人类社会具有本质的建构意义的观点具有深刻的启示。[1](P92)社会劳动在社会过程中的手段和动力地位决定了其本质上的工具理性特征。

       社会成员、社会目的、社会劳动构成了社会过程的主要向度或基本要件。它们之间是不可分割、相互作用的动态关系过程。由于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以社会成员为核心的结构关系,因而它们对于分配标准的要求也是结构性的。也就是说,它们在社会过程中的不同作用决定了其对分配标准具有不同的尺度要求。把握这些尺度的性质、所指向的分配内容、对社会的作用以及它们的实施所能形成的一般关系,是建构分配正义标准的基本前提。

       二、社会成员对分配的均等要求

       既然社会成员的一体共存在主体本质上是成员资格的共存,而在现代社会,这种共存的根本要求是公民身份或资格意义上的相互平等,因此,这一要求从社会的基础维度上规定了现代社会建构分配正义标准必须考虑的第一个要素尺度是均等尺度。

       所谓均等,就是平均意义上的平等,即不存在任何差距的平等。均等分配就是平均分配。这里之所以使用均等尺度概念,而不使用平等尺度概念,是因为在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关于分配正义的讨论语境中,均等只是平等的一种,即沃尔泽所指称的简单平等,除此之外,还有沃尔泽所提出的与简单平等相对的包含许多小的不平等在内的复合平等[2](P20),以及其他的平等观所主张的各种平等,比如,罗尔斯所主张的对权利和机会同样拥有意义上的平等(自由的平等以及机会的平等)[3](P47),森所提出的拥有获得实质自由和工具自由的可行能力的平等[4](P30-33、42),德沃金所提出的以妒忌检验为标准的资源的平等[5](P4、63),科恩所主张的在物质前景方面包含一定差距但不包含实质不平等的大体平等。[6](P2)

       我认为,对那些发展中国家来说,对于那些涉及人们基本生存的经济社会利益,包括体面生活所需要的衣食、居住条件等,在一定程度上按均等尺度进行分配,是实现社会成员平等资格的根本保障。一个社会的经济社会利益的分配状况,不仅取决于社会所创造的经济社会利益的数量,而且取决于人们之间的经济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发展水平。然而,对于一个已经能够创造出较多经济社会利益的发达国家来说,它所建立的分配制度,它对各种经济社会利益的分配,应该以确保所有社会成员的资格均等为基本要求,保证没有一个社会成员的均等资格受到实质损害或形成与其他社会成员资格的不平等关系。所谓不受到实质损害,指的是任何一个社会成员不会由于经济社会利益的分配而失去社会成员的地位或游离于社会的正常生活之外。

       就分配的内容种类和程度来说,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均等尺度可以针对大多数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一定程度的分配,包括最低工资、基本社会保障、最低限度的均等的义务教育、医疗条件等。显然,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没有对那些涉及基本生存的经济社会利益的一定程度的均等分配,部分社会成员的正常生活将难以维持,他们的社会成员资格也就无法维系。至于对上述利益在多大程度上实施均等尺度分配才能保证社会成员的平等资格,则需要根据社会的特定历史情境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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