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正义观的重新表达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文喜,男,浙江东阳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正义观讨论的一个最为经典的维度,就是关于正义最根本的表达功能之本质维度。在一定程度上这一本质维度被目前的马克思正义观的现代阐释忽略了。现代哲学之语言观的一种想象,似乎令我们可以根据“正义”一词来研究实践关系。但在那里,在根本意义上,马克思的正义之思却从未与古代迄至当代哲学发生对话。而马克思正义观的表达之任务,正是在现代思想看起来放弃了的那个语言维度上重新奠基的。关于这样一种奠基最为重要的说法是,正义的牢靠性并非基于实体判断。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7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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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17)04-0032-08

       从某种程度上说,马克思的正义观脱胎于古希腊的正义观。麦卡锡论及“马克思与古人”时曾这样写道:“除非正确评价伊壁鸠鲁的幸福与自然学说,或者亚里士多德的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学说,否则马克思后来分析李嘉图、斯密和马尔萨斯等人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目标将会溜走。也许听起来很不寻常,即马克思对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的分析只有置于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的文本背景中方有意义。”①在我看来,这样的评论,在抽象的并且同时倒退的探询意义上,可以无异议。但毫无疑问,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对“正义”有大量的讨论,而马克思的价值理论、经济危机理论及政治经济学批判,即便是站在“写作即表态”这样的立场看都不是“正义论”。因为它们涉及的并非是一种“本应如此的”态度。而这种态度之所以“看重”正义,不是因为人类社会充满正义,而是因为无论充满还是缺乏正义,人们总是错误地谈论正义能实现什么。借助于某些语言技巧的使用,人们谈论单数的、有质可量的甚或赋予其实体性的正义。这样一来,正义的实质似乎在于拿康德哲学的一种知性形式来予以“实现”。这样的解释与马克思的思想截然相反。应特别注意的是,当我们尝试追索作为古希腊的正义概念在马克思那里的影踪时,我们除了通过对语言(语言学和语文学)进行分析得到的材料和看法之外,再没有其他证言了。在这里,证言意味着语言上的道出,但同时意味着其所肯定和确保的东西。因此,这个“马克思正义的表达”主题一开始就可能非常难以界定,它拒绝被限定在一个自始至终阐述一致的确定性概念的表达之下。

       一、古希腊人的正义观

       从文化历史和文化行为上看,古希腊正义观有一个从口述到书面的转化过程,即从具体变成抽象,从叙事变成分析,从形象变成概念,从特殊变成普遍。在哈夫洛克那里,这个区分已经得到清晰的阐述。在此转化过程中,是柏拉图首先把正义概念化的。柏拉图的哲学规划是想把正义的培育当做任何教育系统的核心。这个教育究竟是什么呢?似乎就是找到比由赫西俄德、荷马以及其他诗人向人们提供的那种教育更好的教育。重拾“雅而有德”之学的教育。这在雅典学园的课程当中是一件带有探索性的事情。因为自柏拉图提议将希腊诗人从雅典学园中赶走之后,那种纯粹以讲故事的口头交流方式来讲授正义的教育也得排除出去。这引出了一个问题:从口头讲述转变为书面文字,正义观发生了怎样的转变?我们注意到一个事实,相较于文字形式,无文字形式中的正义虽然具有一种规定性的原则,但并不是形式化的。即便说它是规定性的原则,也可能是具有误导性的说法。除此之外,无文字形式中的正义仅限于人们为了“正义做什么或者正义是如何行动的,而未阐明什么是正义”。哈夫洛克看到,“为了记忆要求叙述句法的条件在那时仍然流行,尤其是他们限制了动词‘存在’(to be)的使用,因此定义变得不可能”,“为了定义正义的句法,很多人做出了努力,但从未成功。在已有的依据中,柏拉图看起来是赫西俄德之后将正义问题处理为一种论题的第一人,并将之转换为一种概念性存在,使之成为一种规范的原则”。②这意味着正义的“含义”或“论题化”借助于概念性存在才得以重要扩展。

       更为普遍的是,迄今对于文字形式充满信心的柏拉图的后裔们,希望通过他们共同的著述能促进作为概念的正义的思想的发展和运用。这带来了非同小可的后果。一是,把正义幻影变成正义实体。比如,在西方人历史中,图像从魔幻的到艺术的再到语词的演变过程显示出一个有关正义理论共同发展的方向,即从形象到概念。与这个方向存在、发展相一致,书写言辞取代口头言辞便成为一种日益增长的趋势。如同那则著名的广告说,拿起手机看电视,这里是中国舆论场,让我们参与公共生活,获得咨询,表达意见且以如此平等的方式表达意见,人数众多,前所未有;就此广告寓意而言,手机、电视等机器带来了正义。当我们有了收视率和数学计数后,各种相互冲突的意见似乎达成了一种共识,即有了数量上或比例上的正义。二是,把适合特定情况中的那种得体性的社会意识有效地表达为普遍规则。但荷马或赫西俄德的诗文给我们的感觉却是,正义飘忽不定。正义似乎在口头语言本质上构成了一种伪正义的可能性。这跟尚无文字记录有关。因为正如现代人所理解的那样,仅仅以口头说说的“正义”似乎难以令人信服。这差不多是仅仅作这样一种口头协议或承诺:“我们是公正的,我们就是这样认为的”。

       这样一来,现代人越来越倾向于认为,作为口头说说的正义的保障总是孱弱的,不仅是口头言辞的花招,而且口头言辞依赖于一个人对惯用语的看法。随着习惯用法令定义的探讨显得更有说服力,作为言辞存在物的人的能力就愈发显得不足。事实上,承载与希腊人口头正义观相关的言辞,一开始就依赖于运用一种涵盖意义场域而非指涉各种概念上的定义的语言。而将它们运用于大量不同的语境是为了说明发生了什么(指向过去的事实),正在或将要发生什么(指向未来的行为),因而,“必须被加以叙述的是一连串的行动或行动者,而非一连串的概念关联”③。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通过柏拉图的观察看到,即便在荷马看来,誓言或发誓(举手,摆姿势),是最有力量的,但即便是对上帝发誓,也会因为无法认识上帝的本质转变成为一种空洞而无意义的言说或姿态。故,柏拉图反唇相讥说,“荷马‘褒扬奥托吕库斯,奥德赛的外祖父,并说:‘在发誓和偷窃方面,他胜过了所有人’”。④这样,柏拉图自然会提议反对在法庭审判时要求诸派别发誓。很明显,在柏拉图看来,口述的正义不过体现了外在于灵魂的事物的属性,它不单在受到误解和滥用时可能变得更加有害,而且这样的言说方式将会带出一连串历史和道德哲学方面的问题来。与此相反,对于有文字记录之后,随着记忆的压力减少,被记录下来的话语就无须表达实际事物。而联系主语和宾语的是一个不受时间影响的逻辑。正义也就成为哲学中的专门术语,从口头协议或承诺之类的东西变成了写在纸面上的“理念”或“原型”。理念学说认为本质永远是它们所是的东西,或者认为我们发现它们的存在,而不是实现或促成它们的存在。大概,诸如社会准则、政治、灵魂德性、存在之实体的正义理念是通过理念或本质获得了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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