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增值税实现了对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全覆盖,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其中,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就是生活服务业,于是服务行业中的酒店业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营改增”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和纳税筹划成为酒店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营改增”后酒店业主营业务的税务处理 酒店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餐饮、客房住宿、娱乐等多项设施和服务性劳务的综合性服务行业。目前客房业务、餐饮业务、商场和零售店业务以及健身中心、台球房、网球场、游泳池、商务中心、旅游中介等是大多数酒店的经营项目,其中客房业务和餐饮业务是酒店的主营业务。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由此可见,酒店业的客房业务和餐饮业务都属于餐饮住宿服务,“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一)一般纳税人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处理。增值税是价外税,过去缴纳的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后,酒店业计税收入比原来减少。在缴纳增值税时酒店业可以将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实际的税负很可能会降低。例如M酒店当月销售收入为200万元,同时采购材料等成本为20万元,取得增值税发票3万元。“营改增”前酒店需缴纳营业税,税额为200×5%=10(万元)。“营改增”后,酒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200/(1+6%)×6%-3=8.3208(万元)。可见“营改增”后M酒店的应纳税额不但没有上升,反而降低1.6792万元。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处理。在“营改增”后,酒店业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税额发生变化。承上例,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0×(7%+3%)=1(万元)。“营改增”后企业应该缴纳税额为:8.3208×(7%+3%)=0.8321(万元)。可见,“营改增”后M酒店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降低了。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营改增”前,酒店业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是含营业税的含税收入,而且酒店业购买各种材料及固定资产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以全部的销售收入作为最后的计税依据。“营改增”后“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是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下降;同时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主营业务成本下降,总体的应纳税额下降。承上例,M酒店销售收入为200万元,成本为2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费用类支出而且以前年度没有发生亏损。在“营改增”前,企业的利润总额为:200-20=180(万元)。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80×25%=45(万元)。而在“营改增”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由原来的200万元变为:200-200/(1+6%)×6%=188.6792(万元)。主营业务成本也相应降低,若取得了3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则主营业务成本变为:20-3=17(万元)。而此时的利润总额则为:188.6792-17=171.6792(万元)。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71.6792×25%=42.9198(万元)。可见,“营改增”后M酒店所得税税额下降。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处理。酒店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后税负的降低更加明显。“营改增”前,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缴纳3%的增值税,税负明显降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增值税额少,计税基数相对减小,因此税负也降低。对于企业所得税,假设H酒店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为20万元,成本为2万元,“营改增”前,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是:20-2=18(万元),“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为:20-20/(1+3%)×3%-2=17.4175(万元)。可见,H酒店税负下降了。 二、“营改增”后酒店业配套服务的税务处理 酒店业除了住宿、餐饮服务外,还有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如无偿提供一次性消耗物品;客房内设小酒吧;免费提供乒乓球、健身器材、棋牌室、停车场,收费提供卡拉OK、台球房、网球场、游泳池;餐厅部提供餐食服务的同时还向客人售卖各种烟酒及饮料、销售外卖食品;酒店大堂自行经营附属小卖部并对外出租店面房等。究竟这些配套服务应该判断为视同销售、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需要进行详细分析。 (一)无偿提供一次性消耗物品。通常情况下,酒店客房会向客人无偿提供一次性消耗物品,如洗漱类用品(包括沐浴露、洗发液、简易牙具、梳子、浴帽、拖鞋等)、购物袋、洗衣袋、矿泉水、袋泡茶和早餐。这些与住宿服务密切相关并已经成为行业惯例,都属于酒店住宿的配套服务。表面看来似乎这些都是免费提供,但实际上酒店早已在客人支付的住宿费中一并收回,不是酒店无偿提供或赠送给客人的。 因此,酒店客房向客人无偿提供或赠送的各类消耗性用品、饮品及早餐不应该视同销售,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酒店只需正常计算住宿费收入,开具住宿费发票并确认相关销项税额即可。但是在购进这些日常耗用的各类物品及原材料时,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营改增”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以此可以降低税负。 (二)客房内设置小酒吧。在一些中高端酒店客房内会设置小酒吧,放置一些酒水、食品、旅行用品及部分小型日用品等。这给客人购买小商品提供了便利,但是不属于住宿服务必须的配套服务。因此,这项服务是独立于酒店提供住宿服务之外的,与住宿服务没有从属关系,不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不应该确认为混合销售而应该属于兼营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否则,按照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原则计算增值税。酒店在开具发票时,必须严格区分住宿服务和小酒吧销售业务并分别核算,由于住宿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不分别核算会按17%税率计算税款,大大增加酒店的增值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