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7)03-0018-07 一、关于伦理的反思 先有伦理还是先有道德?很多人会说先有道德,因为有了道德观念和规范,才能形成良善的伦理关系。其实,问题还有另一面,先有人伦关系才有关系所要求的伦理,个人才会有道德意识。 伦理是什么?应该追问一下伦理观念产生的源头在哪里。《易经·序卦传》有这样的定论:“有天地然后万物生,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而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礼义。”[1]73这当然包含了抑制女性的时代立论,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就其自然史和人类史的意义来说,这一典籍非常准确地揭示了一个基本史实。有了家庭,有父母子女,而后有子子孙孙,承继下来才有祖祖辈辈。这是人类学的定论。先有人,才有人伦。人伦就是指家庭、家族成员之间的血缘、亲疏、辈分、等次关系。有关系就有相互之间的要求,即“应该如何”的对待之理。人伦本身就有自然之理,自然而然的先后、大小的顺序和秩序,即《易经·序卦传》所说:“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兼三才而两之。”[1]70所以有理就是道,道就是理之说。其中已显现出两者的内在联系。 人伦的实存状况如何呢?唐《通典》有这样的记载:“黄帝经土设井,以塞争端,井开四道,宅分八家。”[2]从实存的人伦秩序来说,就形成如下的社会景象:不泄地气,不废一家;同风俗,齐巧拙,通财货,同出入,相更守,相借贷,病相助,通婚嫁。还有“生产均,相处亲”。于是有了“偷”字的象形字:伦,左边一个人字,弓腰站立,像是在刨地;右侧上半是个立着的三角形,象征一座房屋;底边下有一条竖线,象征房前有一条路;路的两边各有一口井,井的周围开出四道,分住四家,两口井就是八家,如《通典》所记“井开四道,宅分八家”。作为一个象形字,重在形似,而其实存则抽象、简化,字中深藏人伦实存和民风习俗。这大概就是初民的村落形象,或说是初始人伦秩序的象形,可谓“伦不可见,可见者形而已”。有人伦关系存在,就有人和人之间相互的约束,就有彼此“应该如何”的伦理意识、情感和行为习惯的文明,乃至相待应有的态度、言语和礼节等。 本来,按其男女两性和亲情来说,家庭是以爱为纽带的。对于人的关系及其相应行为来说,爱、情感、欲望的作用固然重要,是生命的根基,但仅有这些方面是不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交往联系,还需要有理性的主导,要有自觉的思想情感和意志的自制。有了这种自觉意识和自由意志,个人才能意识到家庭共同体的实质和相互关系,以及“应当如何”的道理和应有的行为方式。这才有人之为人的家庭、社会群体生活的伦理秩序。因此,在家庭能以道自守,以礼齐家,并推而广之治世,这不仅会有良善的家风、族风和民风,而且是家庭、家族和社会共同体稳定和谐的保障。 国家(邦国)的情形又如何呢?古代对社会国家形态的记载,元《文献通考》有:在黄帝治下的地界,有行政治理的划分:“一井为邻,邻三为朋,朋三为里,里五为邑,邑十为都,都十为师,师七为州。始分于井,计之于州,迄乎夏殷未易其制。”[3]这也是防治暴君污吏的仁政,即“以礼法治政”的一个重要方面。从这里可以看出,自古就有个人和他人利益、家庭和社区利益、邦国与邦国之间的利益矛盾,不得不“设井以塞争端,划地邑以牧民,建礼法以治政”,如前所说,“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礼义。”[1]73一代一代延续不断地扩展。这幅图景所表现的正是一种农业社会的邦国伦理关系和秩序形态。在这里,伦理精神就自然且必然地产生了,并且具有中华民族的社会特色。 但是,无论家庭还是社会、国家,都需要通过教化的制度和方策,把“应该如何”的道德意识、伦理精神,以及相应的原则、规范和文明礼义等,传播开来,以通达上下,深入人心。《左传》有如下记栽:舜尧时代,“行五教于四方:有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孟子·滕文公》有言:“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1]36;“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夫妇有别,君臣有义,长幼有序,朋友有信”[1]39。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是包括乡学和国学“共之”的“大伦”;而“义、亲、别、悌、信”就是调节和治理人伦关系、具有礼法意义的行为规范。 这样,家庭伦理和个人道德就有了“五典”,即关于父母兄弟子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社会秩序和礼仪就有了“五礼”,即关于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的地位和从属关系的制度规定。《礼记》有所谓“礼仪三百,威仪三千”(《礼记·中庸》)的说法,但又有“礼不下庶民,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的圣谕,两千多年间普遍通行的是“三纲”(君为臣、父为子、夫为妇)、“五常”(仁、义、礼、智、信),一以贯之,尊卑贵贱成为了伦理秩序常态。 与此相联系和传承,宋明时期的哲学、伦理学产生了新的特点:一是使伦理道德的理论阐释系统化,使道德、伦理内外两方面配合统一起来,传播了和谐伦理的道统精神。朱熹系统地论证过“三纲五常”,认为“使尊卑贵贱各得其宜,君臣父子各得其所,便是和”[4]。王阳明强调“致中和只在慎独”[5]。他们从各自的哲学视角,对伦理精神与和谐秩序做了各具特色的论证,使和谐伦理兼顾了外与内、上与下两个方面,达到了相当严谨的系统和深度。但是,在用于经国治世的过程中,在宗法专制制度的范围内,也使传统的和谐哲学和伦理精神逐渐带上了僵化、虚饰的特征。